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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戏事件的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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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G5 发表于 2009-2-7 17: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一名中戏学生打人发展到中戏教授成为犯罪嫌疑人,整个事件的发展犹如一部精彩的电视剧,令我等公众瞠目结舌,有让人找不着北之感觉,借用那句话说,“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从“皇阿玛性骚扰”官司,到“黄建中录音带”事件,再到“中戏教授被捕”案,仿佛约好了似的一个接一个的浮出水面。引用1月19日搜狐网上孙克冲先生的话说,“这已经超出了公众猜想的炒作预期想法,而是指向了这个社会存在的诸多问题。首先就是指责娱乐界的潜规则,而这个潜规则不过是钱权交易和色性交易。而问题的深层原因也开始渐渐露出。其事件的性质决非是娱乐圈的潜规则所能概括的,如今也把教育腐败牵涉进来。我们不仅要问,这个黑洞到底有多深?” & u3 A% n3 _- T& Z6 p+ q# P8 B
  因为只是懂点法律(不精通),俗话说,干啥的吆喝啥。还是就法律来说说这事吧。# q6 P2 l; x( r! T*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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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f/ a6 L/ F! N" Y& H  一、张默与童瑶的法律关系定位+ ~" m, m* ~+ J  E+ J" a* {
     从现在的披露的消息看,两人是恋人关系,这种关系似乎还不能与以结婚为目的恋爱关系相提并论,但以此关系来分析也并无大碍。虽然我国法律主张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现实生活中的男男女女也是先恋爱后结婚。但我国现行婚姻法等民事法律对恋爱并无明确规定,因此该关系不为法律调整,只属感情和道德范畴。也就是说,本与张默有恋爱关系的童瑶小姐有权与小张先生将恋爱关系继续进行下去,也有权与小张先生说“BYEBYE”,这种取舍完全取决于童小姐的个人愿意,任何人,包括该小姐的生身父母和有恋爱关系的小张先生都对此是无权干涉的。当然,这种权利也同等地赋予了小张先生。建立了恋爱关系的男女仍享有对自己生活的自主选择权(包括恋爱自由和婚姻自主权),任何一方不能以已与对方建立恋爱关系为由强迫该方与自己始终保持恋爱关系乃至结婚。相信分分合合对生活在现实中的男男女女自是心如明镜且司空见惯的。相信明白这一点,就不会有所谓的“张默是受害者还是行凶者?”的争论。
3 X3 R9 F4 L2 V) E; U+ ^     二、童瑶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i4 Y/ w  q* J0 k
  众所周知,公民的人身权(包含生命健康权)生而受国家法律保护(宪法、刑法等法律都有明确条文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更是开宗明义)。从事件的开始来看,张默绝对是一个行凶者,竟然公开殴打童瑶,由事件起始公开的童瑶照片和她本人的叙述为证。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还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童瑶当然是受害者,自应受到众人的怜悯。由于第三者黄定宇教授的突然现身,张默在公众形象中由一位行凶者变成了受害者,好象为了男人的尊严而战斗的勇士,而童瑶变成了出卖色相谋取利益的演员。这就是以道德标准来衡定法律关系的弊端之所在,他小张先生有何权力殴打小童?话说回来,假设他是受害者(从上一的分析看此点明显不成立),他就有权力打人吗?* j' \& o, s8 ?& g9 B7 a& }, f4 Q
  三、中戏之开除张默4 ~7 C( P9 M! o- q+ h+ q4 H, r. b
  张默被中戏开除,这事内中曲折未见新闻的详细报道。对学校和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现在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各说不一,有人主张是是内部管理关系,有人主张是准具体行政行为,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刊物《公报》刊登的案例(有准判例之功能)所彰显的迹象来看,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是倾向于后者,并积极通过审判职能予以干预的。因此,即便是小张先生认为该决定不妥,自可申请法律介入。另外,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议等行政手段也是可行的。可惜身在首善之区、法律专家多如过江之鲫的小张先生没有走法律途径。偏是小童用了刹手锏,将矛头对准了黄教授,“如果不……就……”,这在我看来就有以揭露隐私相威胁之意了,黄被告发的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其实对该伤害行为,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能更有适用性(以伤害之结果进行选择),绝不能因为是名人之子且内有繁琐的关系交织而就仅仅由学校处理就结束了事,否则就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律信条的公然践踏。
# i+ C  J# p9 v& R8 O  四、黄定宇教授之被捕
7 l, N" M1 f1 W" v) a9 P; M- J  黄定宇教授的突然被捕,据说是小童告发之结果。因为司法机关在此事上的保守性(我在此是持赞同态度的,这可以防止媒体审判和舆论导向杀人之弊端),让人很难进行定性,遑论量刑。但可以肯定一点,流氓罪是绝对不可能(此罪在上个世纪的1997年修改刑法时已作古了)。就是强奸我看也难,“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强奸的基本定罪特征,就这样的娱乐圈,读者诸君可以仁者见仁了。当然,对一起未明朗的案件进行评说是不明智的,也是违反规律的,笔者亦仅仅作个人之思考罢了。% `4 S8 u4 Q! {* X" t
  对这起关系错综复杂、众说纷纭的事件,法律正在积极地介入,但有人就提出不能全靠法律(刑法)来解决问题。作为一个法律人士,我倒认为既然该当是法律主管和管辖的,让法律去管吧,自不应说三道四。当然,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千万不能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混淆,互为错用。还是那句话,让法律和道德各管各自应管的,把法律该管的交给法律,该由法律管的法律也一定要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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