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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对中国“首例”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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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euikp 发表于 2009-2-7 17: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质疑新闻《新华视点: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引发争议 》
6 ?, Q5 |3 }1 V: K  这两天,我相信与我一样关心法治、关心法治新闻、甚至留意的读者朋友们一定不会放过这样一则新闻《英雄救火献生命 家属含泪上法庭》。这则新闻是以新华社合肥3月28日电的形式发的新华通稿,而且是在最权威的新华视点栏目首发的。因此,从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到齐鲁晚报再到潍坊晚报等我所能接触的报纸来看,无不都刊登了这则新闻。到网络上一搜索,这篇文章更是被广泛传播(http://www.cctv.com/news/society/20040328/100274.shtmlA>)。
& {" Y7 U: z. [  必须承认,这则新闻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正如文章引语所言“在安徽省芜湖市,一名青年教师见义勇为献出生命,妻女生活无着,只有将被救助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这起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引发许多尴尬和争议”。在我们这个国度,引发争论也是正常的。作为一个法律人,普通人、善良人,对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不幸我深表同情。但问题是:这是全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吗?7 _" W9 a6 c4 I3 i
  笔者是持否定态度的。因为笔者手头就有一份这样的判决书。, w/ W$ D8 F1 p% R
  1997年6月29日7时许,于海与其他二名儿童在山东省青州华裕纸业有限公司院墙外东北角的水坑旁捞蝌蚪时,于海、许仁瀚不慎掉入水中,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另一儿童徐某见状大声呼救并跑到事故地点东面的建筑工地叫人。正在自己建房工地干活的刘辉听到呼救扔掉手中的工具,向徐问明出事地点后,即跑去救人,刘辉跑到水边后从头顶扯掉褂子,跑进水里,奋力把于海托到岸边,在随后赶来的他人帮助下于海得救。但因不识水性和体力消耗过大等原因致刘辉沉入水底不幸身亡。刘辉舍己救人的事迹通过新闻媒体披露后,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中共青州市委、青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在全市开展向舍己救人的好工人刘辉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并颁发奖金3000元;刘辉后又被山东省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四原告以于海为受益人应当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为由将于海作为被告诉至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赔偿各项损失114250元。2001年2月26日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于学民补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8020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元,尚应补偿9402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详情请参阅 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al/200403/20040330223151.htmA>)。' w( X- Z1 k1 q- J
  之所以提出异议,并非有功利目的,亦非争夺“首例”之荣誉。因为我也绝对不认为笔者所供职的法院做出的该类判决就是全国第一例判决。因为本人写作上述案例时因为在见义勇为的无因管理定性上有争议,也曾参阅过其他法院的相关判决。
# G& r/ m  s! @2 z4 _/ e  但既然至少三年以前就有这样的案例,该判决何敢称全国首例?如果说新华社记者不是法律人事,还有可原谅的话,作为全国最有影响也最为权威的法制类报纸,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为什么也犯了这样的错误(当然可能有轻信新华社通稿的迷信心理学在内)?; w9 U$ _% o& @) T, r8 R' K# y
  现在是个浮躁的社会。人们的功利心很强,无论干什么都想争第一,这本无可厚非。人民法院也喜欢搞创新,往大里说,“创新是我们事业前进的灵魂”,古代人也说“标新立异二月花”,人人都愿称“老子天下第一”,但这个第一谁来认定是个大问题。但中国既然这么大,绝不可以想当然自己认为是第一就是第一,更不能以前没有类似的报道就称第一。否则,不光人家不服气,相信对自己也是没有说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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