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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有权在自家院落里升降国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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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仔 发表于 2009-2-7 17: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2004年4月20日《人民日报》第十三版党的建设周刊《老党员的爱国情》(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64/11822/1065713.htmlA>)一文报道,在山东省青州市,传颂着一位年逾七旬的革命老人情系国旗热爱祖国的感人故事。这位老党员叫王仲杨,今年75岁,1946年参加革命,曾参加过闻名中外的渡江战役,并荣立战功。离休后,老人回到了阔别30多年的老家山东省青州市。2001年7月1日,正值中国共产党诞生80周年,老人自己买来了国旗,在家门前竖起了旗杆,第一次在家门口升起了五星红旗。从此,寒暑易节,风雨无阻。“看到祖国一天比一天富强,每天升国旗,心中自然充满一种自豪和骄傲。”在老人心中,浓得化不开的是殷殷爱国情。9 g  a+ o: X. D3 w. ~
     文章是褒奖之意,笔者作为王老汉的同乡和晚辈,自然更为崇敬。但笔者想问的是:农民有权在自家院落里升降国旗吗?+ [. x/ m2 Y  ^) t# f% A
     众所周知,国旗象征着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的尊严,是国家的主要标志和象征之一。为全国人民所祟仰,也为国际社会所尊重。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振奋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根据宪法,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并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我国当前关于国旗的唯一专门立法和最高法律规范。必须承认,该法20个法条中确实没有禁止农民在自家院落升降国旗的规定。
+ R3 Q' `: J; t2 X+ w     刑事法律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在民事法律中强调的是“法无明文禁止则为权利”。有人据此认为,法无明文禁止则为权利,事无明文禁止则可为。既然国旗法对农民升降国旗问题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作为农民的王老先生为了表达其爱党爱国之情,自然可以按其个人的喜好在自己的王国里升降国旗。事实上,笔者本人也一贯主张,家是公民权力的城堡,“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5 Q' L( G- Q$ f4 m7 c     这里的问题是“升降国旗”是公民的权利吗?
: B2 k% Y# W2 n# F, d5 m     一般认为,有权利必须有救济。根据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的划分,我国的救济方式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救济方式,显而易见,对一般公民而言,只要不是“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旗法第十九条),就很难说其违法和犯罪,刑事、行政方式很难适用于该类权利的保护。排除之后,就是民事诉讼的保护。如果有好事之人(如小王先生者)认为王老先生无权在其“城堡”中“升降国旗”而对其行为进行阻拦,王老先生不得以诉至法院,法院能受理吗?又依据何条何款作出裁判?法官不得借口无法而拒绝裁判,那么法官又依据哪一条款作出裁判呢?6 t3 V% z" |; Z+ B8 X- w1 Y4 h
     作为法律人,我们都知道民事权利通常为私法所规定,而且一般来说都是宣言性规定,即权利宣告。但从国旗法的规定看,主要是为一定的主体负担义务。而且明确规定,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该法第三条),这是为公民设定的义务而非权利。可以肯定地说,国旗法是宪法的一部分,是公法,与民法等私法性质是根本相反的。根据“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这种自由为法律所保护”的定义,可以断言,“升降国旗”绝非民事权利。1 R4 I# T- s/ ?
     还是来找法律依据。国旗法第七条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本条分两种情况进行规定:一种是强制性的,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必须升挂国旗;另一种是非强制性的,村委会、居委会、居民院以及广场等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国旗法对此不做硬性规定。这里特别需注意的是,该条没有对农村居民的院落进行规定。按我的意见,从立法本意上看,是排除农村院落的。这样,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在香港澳门回归之日,北京的小胡同里国旗飘飘,而在农家小院里,却未见此一景,可能不仅仅是北京人占了首都之光的原因能够说明的。
/ ^8 {4 v- k2 M$ |0 p0 |     城里的居民可以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等重大节日(也只是上述日子,而非天天可为,“寒暑易节,风雨无阻”,因为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国旗法第十二条))悬挂国旗,为什么偏偏农民不可以?这不是挑拨城乡矛盾吗?笔者本是农民出身,也从来不认为农民素质就低于居民(像王老先生就是一例),但我认为是法律就应该遵守,这是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 Q( O: y( d; b& u4 P8 I     既然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现实生活又需要解答,我想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对十五年前的法律进行解释了,这是其职责所在。
' d3 S/ z- Q1 G) g     (注:本文写就于4月21日深夜,之前与很多同事进行了争论,他们均不同意我的观点。尽管我捍卫他们说话的权利,但我仍坚持自己的观点,因为水平有限,虚心听取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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