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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日益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渠道,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日益增多,诉讼主体呈多元化趋势,有的案情复杂、矛盾容易激化,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有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不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上诉或者申诉,而采取到进省、进京上访,有的甚至缠访不休。这些上访事件的存在,既增加了上访当事人的经济、精神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既有损法院的形象,也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更损害了司法权威。
5 W% m$ r' B) h) e( M 一、涉法上访的特点% w R, |) U5 H, D+ x' C
广义上的涉法上访,包括涉及到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与法律相关的各类上访,狭义的仅指涉及到法院的上访。本文从狭义的角度进行讨论。当前涉法上访呈现出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
# m. }" G, n* V. L, V ⒈涉法上访的数量不断上升。在各类上访案件中,涉及到与人民法院各类裁判有关的上访居高不下,有的甚至达到30%。其中不少当事人越级上访,有的一上访就到北京,以期问题迅速解决。有的反复上访、重复上访,有的到多个机关、部门上访,有的互相结合形成上访团体,息诉难度大。
$ B) `- @6 b# h. i4 [: `3 ^. L8 s ⒉上访的对性明显增强。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总体来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它的对抗性色彩却越来越明显。有的当事人在上访中采取闹事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如长期纠缠、冲击机关、阻碍交通等,有的打横幅、竖标语、呼口号,有的身穿“冤”字白衣在机关门口喊冤纠缠,拦截领导车辆;有的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如爆炸、投毒、毁容、自杀或他杀。% g* c9 k R. k) p
⒊群体性涉法上访增多。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个别人的利益而带有明显的群体性。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农村集体诉讼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破坏性,影响生产生活秩序、法院乃至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有的还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有的还聘请律师a>、寻求媒体支持,把经济问题政治化。 D8 v# H* T1 U7 o: ~) O
二、涉法上访的成因; C5 s1 P) \# z$ u9 g3 i/ @5 _* Y/ X# m
造成涉法上访不断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表现在:% v4 f, I) e8 G9 I. [% X) U$ {/ D! M
⒈社会治理方式的变化。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法院在解决矛盾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过去有很多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事,现在逐步由法律手段来调整。法院处理的纠纷、矛盾越多,产生上访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之所以涉法上访的绝对总量在上升,就在于法院处理的案件、矛盾比以前多了。涉法上访中,许多其实并不是法院的问题,只是矛盾最后到了法院。相反,过去主要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纠纷,涉法上访当然也就较少。
/ m) q% S3 S2 |2 Y! k! o ⒉法治观念尚未植根。人们的思想观念尚未完全转移到法治轨道上来,遇事找政府仍然习惯做法。加上行政权的扩张,司法权威不足,既判力得不到尊重,客观上也助长了一些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上访就其实质来讲,是当事人之间矛盾的体现。由于现行的司法权威尚未得到足够的尊重,解决问题的渠道并不通畅,就导致人们更多选择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对策。/ `# ~. l! m1 M' }, p7 o1 B
⒊社会利益调整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每项改革措施的推行,必然会触动一些人的利益。比如在企业改制、破产的过程中,有一些企业在出售、产权转让、破产的过程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决,或者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引发职工群体上访。其他如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农村土地调整、村组债务等问题,在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中,都容易产生上访。
m- c# V% `- G6 q' h# s ⒋法院没有正确处理好裁判与调解的关系。在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中一味强调提高当庭宣判率,重判轻调,认为只有当庭宣判才规范,才符合“公正与效率”要求;调解是过时做法,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未能建立和完善激励调解工作的有效机制。忽视了依法调解同样可以实现公正与高效,成功调解更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X) f, D B! {- J, d% ?+ s
⒌法官司法为民的意识不强。特别是对一些婚姻、赡养、相邻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借贷、合伙、土地承包等纠纷,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判则判,“不服上诉去”,缺少耐心,怕麻烦,不愿意做过细的调解工作,导致一些案件“官了民不了”,有的甚至激化了矛盾。同时,一些执行案件久拖不执,特别是“涉府”、“涉村”案件执行难问题仍未解决,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 ]0 n4 d% J" P3 c ⒍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绝大部分当事人是农民群众,文化水平低,观念较落后,法律意识薄弱,对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不能适应和理解,特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a>》更不适应,尽管基层法院采取多种方法宣传法律、指导诉讼、履行释明义务,但是当事人仍觉得取证难、举证难、打官司难。加上当事人缺乏必要的证据意识、诉讼风险意识,稍有不满,就会上访。当事人对上访存在错误认识,寄于过高希望,也是造成上访的重要原因。有的案件由于客观原因没有执行到位,这本属于正常的诉讼风险,但当事人却把责任归咎于法院。也有的案件本身处理正确,但当事人认为其权益未得到保护,于是反复上访,要求推翻原裁判文书。有的上访当事人本来是有理上访,却提出许多无理要求。; |. @& X0 h b/ ^% w A3 q- I
⒎法院接处访存在推、拖现象。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采取上访的方法为自己讨说法,在接处这样的上访问题时,法院认为对判决不服应当按法律程序处理,又不上诉、申诉而到处上访,错不在法院,是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审法院不好处理;另一方面,上级法院接待这样的上访,常常一转了之,仍交给下级法院处理;还有的答复复查的,往往几个月都没有回音,导致当事人上访不休。
! k- @% P- [4 i6 A# ` ⒏一些法官的业务水平不高。在审判工作中,有的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案件定性把握不准,有的还违反程序,有的案件质量不高,这些极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导致上访。; j$ @6 v+ E. X, K9 l3 V" A
⒐信访处理机制不完善。在上访群众中有的是有理上访,也有的是无理上访,错误地认为,“地方党委政府都怕上访,不管有理无理,反正跑跑,只有好处没有坏处”。而事实上也是如此,有些地方由于害怕进京去省上访,不是依法处理信访问题,对无理缠访的人也不敢处理,害怕造成不好影响,一味妥协迁就,使得无理上访人尝到些甜头,掌握其心理,动辄以上访相要挟;对涉诉上访人以同样方法处理,有的地方还以此考核、评价法院,使法院陷入被动局面。
. h( m! a5 @' Z! r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要减少涉诉上访,解决涉诉上访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法院除了坚持党的领导,积极主动争取地方党政和人大的支持外,还需从以下方面狠下功夫。! c% |2 q% N' k! g) N. J7 A
第一,树立司法为民思想,确保公正司法。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工作,牢固确立正确的审判工作方向,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大力加强法官的四项教育,即:“公正与效率”主题教育、“司法为民”教育、科学发展观的教育、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休养;着力抓好“公正司法树形象”活动,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坚持公开审判、公正办案,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支持,社会各界的理解,着力攻克执行难关,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案件的执结率;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塑造良好司法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度,增强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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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C8 I. I: }( u% S5 M& ~ 第二,强化调解工作,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a>的法官一定要增强调解意识,把调解作为减少涉诉上访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认真分析研究调解与裁判的关系,正确理解调解自愿原则和调解内容合法原则的基本内涵,积极探索调解工作新机制,变重判轻调为调判并重。加大调解力度,讲究调解艺术,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建立和完善激励调解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调解率,保证调解结案的案件占办结案件的60%以上。同时,要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机制,认真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与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钝化矛盾,促进社会关系稳定,减少申诉、上访,也减轻法院执行的压力,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
/ c; }: ~4 U0 W# N- G 第三,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坚持以案释法。宣传法律是法院的基本职责之一,要持之以恒地采取多种方法宣传法律,通过散发宣传材料、举办法律讲座、提司法建议、公开法律文书、公开审判等等,让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特别是要善于运用典型的案例宣传相关法律,对一些常用的法律,如民诉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刑法、婚姻法、合同法、担保法和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例教育当事人,让当事人了解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处,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从而明白自己的主张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从中学到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遵守法律、按法办事的自觉性。7 z5 h2 R) l3 b' `5 h. K
第四,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对法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人民法院要保证司法公正,必须不断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在当前,要着力抓好法官“四个方面”能力的提高。一是提高诉讼调解能力。积极探索调解方法和调解艺术,不断丰富和完善调解经验,提高诉讼调解率。二是提高驾驭庭审能力。加强学习、实践,多开观摩、示范庭,庭审中把握重心、明确焦点、查清事实、引导举证质证、大胆认证、掌握庭审节奏,提高开庭成功率。三是提高适用法律能力。法官必须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搞清立法本意,正确适用法律,把案件办成铁案。四是提高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作为一名法官要写好法律文书,必须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写作基础知识水平以及必要的政治理论水平、综合的社会知识和实践经验,还要有责任心。有的上访人员就因为法律文书中错字、表述不清而不服上访。法院必须加强对法官这方面能力的培训。" o M9 J, ~* ^% X4 Q* ^* G
第五,明确责任,建立大信访格局。涉诉上访案件增多不仅影响法院形象、损害司法权威,而且牵扯法院精力,法院领导必须正视这一问题,加强向党委、人大的汇报,多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坚决杜绝因工作处置不当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把解决涉诉信访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创新机制,长效管理。以立案庭为接处信访职能部门,建立接待、登记、处理等一系例规范的工作制度;一把手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长具体抓,建立信访工作责任机制,明确责任,分级管理、层层抓落实,在全院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建立信访工作考核激励机制,纳入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确保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信访率降到最低。
+ i1 W6 y' b- p4 B- O8 f* J 第六,完善信访法制建设。目前,调整信访的法律法规a>并不完善。法院在处理信访时,也是参照国务院的《信访条例a>》执行。上访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无限制、无制约的。由于法律不完善,导致对无理纠缠的当事人法院也往往束手无策,甚至只能息事宁人。这在客观上也助长了一些当事人以上访为手段进行要挟。因此,对上访的行为要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即使是有理上访的,也要按程序办事。对无理上访,扰乱、冲击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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