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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路:司法改革的对话(评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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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和法国 发表于 2009-2-9 11: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国庆老师的评议
    李富成:谢谢陈老师给我们这激情澎湃的二十多分钟。我注意到陈老师将司法权界定为裁判权,这必将与传统的将公检法并举称为司法权的法律理论和实践产生冲突。我私下与陈老师交流时,他谈到今天有可能对他发起最猛烈开火的就是来自最高检的陈国庆老师。我们就请陈国庆老师作为陈瑞华老师发言的第一个评议人。
    陈国庆:今天到北大来,不是进行猛烈的攻击,而是进行平心静气的讨论。首先我向北大法学院的各位老师、同学表示敬意,同时也向在座的各位专家、老师致敬。
    刚才陈瑞华教授关于司法权的问题作了讲演,我认为他的观点不仅精辟而且精彩。(笑声)他关于司法权性质的研究可以说代表了法学界在这方面研究的最高水平。文章事先我已拜读,是我迄今为止所看到的,国内法学界关于司法权研究的最好的文章之一。我个人非常赞同他关于严格司法权的概念,即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权就是裁判权。这个严格的定义我认为是没有问题的,同时我对他关于司法改革的设计也充满兴趣。因为过去与陈瑞华教授一起参加过几次会,在交流中,他可能感到我和他有一些不同观点,所以他专门请我在这次论坛上做他的评议人,我觉得这里面是不是体现了一种精神,也就是北大兼容并包的精神。所以今天我来对陈瑞华教授的这番讲演做评议,并不完全是献上赞美之诗和附和之词。存在不同的学术观点,今天的讨论才会有意义,只有存在不同观点的争论和交锋,才会有真正的学术研究。对此我首先表个态。
    关于司法改革,我也认识到必须首先对司法权的性质,对司法活动的规律形成一个基本的共识,这确实是当前司法改革中极其重要的一个工作,否则一切对策性研究将没有根基。所以我非常赞赏陈瑞华教授为司法制度重建而确立理论基础的研究选择,也非常赞赏他在这方面所做的出色成就。我个人也认为司法权的研究、司法权的抽象研究必须与具体的诉讼制度结合起来才有意义,才能深入,因此对陈瑞华教授的这种研究方法也非常推崇。我也认为,只有陈瑞华教授这样研究具体诉讼制度、具体诉讼程序的学者才能写出这样的文章。我原来搞一般理论,后来搞实务,对此深有感触,就是说一般理论研究如果不具体化,将很难深入,也很难在一般的理论层次上对具体的实践和实务产生有益的影响。
    陈教授的论文的题目是司法权的性质,但通观全文,我认为题目改为【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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