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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温柔的陷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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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esbap 发表于 2009-2-11 00:4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产厂家和商家在促销活动中,往往采用各种手段,增加商品的吸引力,其中“卖一赠一”、“加量不加价”等利用赠品进行促销的商品为数不少。消费者往往也乐意购买附有赠品的商品,以为可以从中获得实惠。应该说大部分赠品活动是规范的,厂商是想通过赠品真诚让利消费者的,提高商品的竞争能力。但也有少数厂商以赠品为诱饵,让消费者受骗上当。+ ~- I) [, B3 \( q
  表现之一:赠品之中有垄断。有的电信部门实行安装固定电话赠电话机的活动,在消费者交了电话初装费后,向消费者“无偿赠送”电话机一部,这种赠与之中往往存在垄断。电信部门目前还是居于垄断地位的,如果电话用户都统一使用电信部门提供的电话机,一方面消费者失去选择使用更好电话机的权利(事实上初装费中往往已经包括电话机的费用)。另一方面对其他电话机生产厂家来说,在当地就很难占有市场,借赠品进行垄断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就明确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某些地方的电信部门过去采取装机必须采用由电信部门提供电话做法,在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反对后,有的就变换手法,采用所谓赠电话机的做法,实质是“换汤不换药”,同样是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且更具有欺骗性。3 B5 s3 l9 ]2 ?' O( A
  表现之二:赠品之中有搭售。赠品是附属于主要商品之外的产品,具有附属性。但现在有的厂家推出“买一送一”,将两份数量相同的同一种商品包装在一起,名曰“赠送”,这种赠品价值与主要商品相差无几甚至是相同的促销就有搭售的嫌疑,因为消费者实际上一次必须购买同样的两份商品,在商品非常丰富的今天,消费者何必一次非得购买两袋洗衣粉、购买两瓶洗发精呢?还有的厂商把使用价值不大的、销路不好的商品也作为赠品,实际上也是搭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如果厂家不是通过降价等途径,而是通过赠品的形式进行搭售,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了。
4 K" N3 _, I; o0 Y# X! V; Y% D  表现之三:赠品之中有假冒。有的厂商在销售中往往对主要商品承诺实行保修、保换、保退,但对赠品的质量却没有任何保证措施。导致赠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往往会以赠品为由而忽视,厂商则更会以“那只是赠与的”为借口开脱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二十二条还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应当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在此是不适用的。因为,赠品的前提是消费者必须购买商品,消费者与厂商之间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买卖关系,而不是赠与关系,赠品至多是降低消费者的购买成本而已。
# J' r1 D2 |  M! k+ `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应当以商品本身的价值和质量作为购买的标准,不应把赠品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否则可能真是“买椟还珠”了。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赠品的管理,发现借赠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及时制止。同时,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规,对赠品与搭售的界定、赠品的价值(如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超过5000元一样,赠品的价值不应超过商品价值的一定比例)、赠品的质量保障等进行规范,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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