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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工讨薪开启司法救济的快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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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孔雀鱼 发表于 2009-2-11 00: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工欠薪问题成为近期舆论关注的热点,在社会各界特别是各极政府的有效干预之下,民工今年的讨薪之路或许不再艰难。但是如果一个社会中某个阶层的合法权益遭受普遍性的侵害,而且不得不借助于舆论的力量来加以救济,这个现象本身就很值得我们深思。客观地说,正是由于其他救济渠道的缺失、阻塞才导致了这个舆论热点的形成,政府行政监管的体制正在舆论的督促下逐步到位,我们也看到了一些司法机关为解决民工欠薪问题所作的不懈努力,但总体而言,我们依然能够明显地感觉到这些救济渠道与力度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看似简易的问题。而在这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在于民工们的合法权益与司法救济渠道之间还存在着许多很难逾越的障碍。
# y% n' ]! p& Z  y$ i5 L  障碍一、民工阶层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民工无疑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拖欠他们工资的却多数属于有钱有势甚至权倾一方的强势人物,在缺少额外援助的条件之下,民工很难通过一般的交涉或者平等的协商讨回应得的劳动报酬,除非采取特别极端的做法比如爬上几十米高的塔吊以死相拚,否则民工们就连与老板对话的机会都无从寻觅。类似的非常之举经常见诸报端,人们在同情之余应该能够体会到民工们的讨薪之难:除了死亡,他们已经很难再找到表达讨薪强烈愿望的其他方式;除了死亡,他们也很难再有给其老板造成有效压力的其他形式。
1 [2 d) v: J5 B0 `# t6 D  障碍二、现行诉讼制度不合理的限制。对于包括劳动报酬纠纷在内劳动争议a>解决方式,我国《劳动法》规定了仲裁前置程序,即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提起民事诉讼,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被称为“准司法”性质的劳动仲裁,虽然有与司法程序类似的庭审、举证等繁烦程序,但其最终结果却没有确定的强制执行力,而且无法申请先予执行、诉讼保全等特别程序,这样的前置程序对于民工而言,无疑构成了他们寻求司法救济的巨大障碍。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多属临时、短期性质,一旦劳动报酬无法及时结清,他们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为济。
1 _* W2 @+ ~! ]# W5 G4 ^  障碍三、难以承受的诉讼成本与风险。6 C( Z5 o. J- O) {% n/ @0 I4 C
  即使民工请求给付工资的诉讼起诉到法院,他们也必须预付一笔相当金额的诉讼费a>。民事诉讼本身还包括许多不确定因素,在收集证据、庭审陈述等多方面的程序事项中,民工显然缺乏基本的诉讼法律知识,也无力聘请代理律师a>参与诉讼,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快审快结的要求,但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决定他们不得不依照法定的程序与认定事实的标准,他们不可能从同情的角度仅凭单方的陈述作出裁判,民工在讨薪的诉讼过程所面临的败诉风险必然会因为他们诉讼能力与技巧的欠缺而大大增加。除此之外,民工们还必须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
/ z/ O; \& Z3 d' z$ o, O  基于前述障碍,与民工劳动报酬权普遍受到侵害的情形相对,素有“权利的最后保障”之称的司法救济渠道却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现实看,各地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微乎其微,在与其有关的大量报道中,鲜见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的典型案例。正如一名叫蒋春旺的民工所担心:“今年国家很重视民工工资问题,连总理都帮着民工讨要工钱呐。明年国家还会这样重视吗?真害怕是一阵风……” (人民网a>,12月10日,《民工年终“讨”薪:各种滋味不尽尝》,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14562/2238658.htmlA>),他们的担心不无道理,因为尽管获取劳动报酬是每位公民的法定权利,但对于民工而言,他们的这种权利却难以获得司法救济的最终保障,这种缺位其实就是导致民工欠薪问题难以根治的重要原因之一。既如此,那么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自然就应是民工讨薪开启司法救济的快速通道。% Q+ ?9 M. M: a0 a- Q1 @# F
  具体而言,笔者有这样一些设想:充分利用法律援助体制为民工讨薪提供法律帮助,将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纳入到国家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重点之中;取消民工就劳动报酬提起民事诉讼的仲裁前置要求,准许其直接起诉;考虑到民工诉讼能力低下的事实,法院应充分阐述民工在诉讼中应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特别应告知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诉前或诉中特别程序对于实现劳动报酬权利的特殊作用。( f  h/ f8 c2 {9 K8 @
  这些年,我们一直强调竞争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利益,但同时却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公平的社会价值。我们当然不希望生活在弱肉强食的社会之中,而一味强调竞争而又缺少公平理念与平衡机制的社会却将不可避免地滑向这个深渊。从这个意义上讲,为民工讨薪开启司法救济的快速通道正是我们正视社会公平理念、构建社会平衡机制的必要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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