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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人,就应尊重他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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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gamilong 发表于 2009-2-11 00:4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背景新闻]
2 J( ^1 `5 X8 D" E. O3 i  据2003年12月1日《南方日报》“你同居过吗?”“你有过男朋友吗?”如今,越来越多的女大学生在求职时遭遇了这样的隐私“拷问”。面对这样的提问,大部分女生都表示很尴尬也很无奈。
  m# X8 ?' a$ P. ~  针对女生求职的这一怪现象,不久前某网站曾在网上进行了一次调查。参加投票的女生中,52%的女生坦言曾被问过尴尬的隐私问题,“没有经历但同学a>朋友有过”的也有18%。用人单位探问隐私和女生求职遭遇性骚扰,已成为一种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 + A8 \1 |7 h* `2 }& K' }
   为什么用人单位喜欢“拷问”女大学生隐私?广州一家外企的人事负责人说,其实是想试探对方能否安心工作,“如果求职时有男友且又在外地,那女生说不定干不久也会走人”,他说,这些事情当然应该了解清楚好,不然,单位好不容易招了人,刚上路不久就走了,再重新招人必然是一种浪费。 . L/ I6 p% k" a( x; `: {* n/ w
  [法律分析]
1 ?! y0 F- b& K- ^+ ~  t1 t     隐私是指公民不愿意公开的与其私人生活有关的事实和秘密。隐私的产生和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程紧密相连。人的情感越丰富,羞耻心和权利意识越强烈,对隐私就更敏感。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草案中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当前,由于我国的劳动就业不充分,处于劳动力卖方市场,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不良的企事业就把本来是平行等关系的人才a>招录看成了对劳动力的恩赐,把岗位变成了手中的“赏金”。从理论上讲,一方是用工者一方是劳动力,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双方建立的是以一方提供劳动力一方给付报酬为主要内容的劳动法律关系。因此,诸如谈没谈过恋爱之类与该劳动合同的成立以及履行可谓“风马牛不相及”,难道你单位还管给人家介绍对象不成?
; E6 @* n% w7 M8 _% v     说到底,当前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主要还是我国的缺位所至。至今,我国既没有任何法律全面规定公民的隐私权,也没有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法》(规定公民的信息批露方法和范围),特别是现行民事法律也缺乏对隐私的保护。正因为法律的缺陷,再加上严重偏离正常的劳动就业市场的现实,更因我国民众普遍对隐私的“过度关心”,求职者的隐私常常受到侵害也是在所难免了,更为严重的是在此情况五又难以得到法律上的救济。据说新的民法典草案规定,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凡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因此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相信这部法律出台后,会对当前愈来愈烈的侵害隐私之风以当头棒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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