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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剥夺法官的办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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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的绵羊 发表于 2009-2-11 00:4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想写这个题目,已经有些年头了。但最终能写下来,是得益于一篇文章的启发。
( y# a6 N9 H0 o1 t3 }! }  在中国科协2004年学术年会特邀报告会上,杨振宁抨击当今的博导制度,他说:“为什么一个讲师就不能带研究生呢?讲师活跃在科研的第一线,这些在最前线冲锋陷阵的年轻人是带研究生最好的人。”(11月22日《华西都市报》)
3 t' T4 W, S& E1 W  l' w/ B$ }% @$ P  于是,就有了一鼓冲动,写下了这个题目。) |0 g- M7 J4 H- `6 N6 o+ _
  前几年,最高法院推行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这从制度层面上无疑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使一批资深法官专司审判,而由水平次之者从事审判辅助工作。但在实际运作中,我们却不得不发现事实并不是如此。许多法院规定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选任条件,于是资历成了第一要件。于是许多年青的助审员就不得不成了法官助理。而必须说明的是这些人大部分有正规法学院经历。于是出现了一种怪现象。许多年青的大学生当书记员时就在基层法庭从事审判(当然是挂庭长的名字),而工作了几年后,晋升到了助审员,结果又成了送达员和书记员。这种情况在许多法院不同程度存在。这还仅仅是制度的问题,还不包括选任的内部暗箱操作等黑幕。由于这一制度的实施,以及机构改革的提前离岗再加上近几年的编制封冻,当前法院审判的断层现象已经相当明显,甚至于有日益扩大化的趋势。
, ~* H, D% z% n" c  U  应当承认,上述问题已经有相当部分业内人士或多或少的注意到了。但至今未有公开见诸于笔端者。当然承认,审判是门经验的学问。但也必须承认学院派法官的优势所在,而仅仅凭资历的选任是不符合法官的培养规律的。这是制度的缺陷。这样一来,等一个年轻法官“熬”成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时候,恐怕早已错过了工作的最佳时间。  \5 j# h7 c$ N$ }& b
  杨振宁先生的这番和博士生导师制度叫板的“叟言无忌”的言论,是有感于杨福家院士针对近几年高校建设一流大学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热点问题,特别是诺贝尔奖百年历史是年轻人的创业史而发的。杨先生拿他自己打比方,承认自己这个年龄早已不再处于科研第一线,失去了最佳的创新机会,所以不适合带博士生了。试想,连一个诺贝尔奖获得者都自言不是永远的称职博导,更何况那些难望其项背的年迈的博导们呢?
. X: X+ w5 V" E0 G- B- E  谁来做司法界的“杨振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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