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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副局长强暴少女重罪轻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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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id 发表于 2009-2-11 10: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名刚满14岁的少女,在被人强奸后的第22天,又被承办此案的公安局副局长再次强奸。之后,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又对该副局长重罪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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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I+ u, V- `. O6 u3 C8 N% X, ]  14岁少女惨遭强奸
6 F* J; r: u5 M1 ~6 B7 ~- X  {  家住浙江省乐清市一个偏僻农村的李芳芳,生于1987年3月27日,本有一个温暖的家庭——父亲做生意,母亲开发廊,家里还有一个小弟弟,日子过得很殷实。然而,父亲却渐渐染上了吃喝玩乐的恶习,整天喝酒、抽烟、赌博,到处玩女人,把家里的钱花得精光,为此父母经常吵架,有时还大打出手,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就这样破裂了。
, W! x4 K9 i" G3 |9 n9 B  2000年7月,母亲罗香君在万般无奈下,带着小学刚毕业的李芳芳离开了家。她们来到福建省周宁县城关,在这里开了一间发廊,取名叫“偶像发屋”。店虽然不大,但由于罗香君有过开发廊的经验,经营有方,又招聘了几个手艺好的小妹,因此生意做得越来越红火。13岁的李芳芳也到发廊来帮工,跟着母亲学剪发、洗头、按摩,由于她心灵手巧、娇小秀气,特别讨人喜欢,有不少来“偶像发屋”理发的客人都指名要她服务。
% a4 @+ g1 a& h  然而不到一年,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 G( y$ d) ~9 `- p; K, E
  2001年5月9日晚,皓月当空,气候宜人,“偶像发屋”的生意特别好,客人来了一批又一批。约晚上11点,住在附近的王斌和周海东来到“偶像发屋”洗头。他们都十八九岁,初中毕业后一直待业在家,父母都是做生意的,家里较有钱。因为他们常来,与店里的姐妹们都混得很熟。洗了头之后,他们与发廊几个小妹聊得意犹未尽,便邀请李芳芳、唐飞香和刘水芬一起到离发廊不远的周海东家吃点心。李芳芳的母亲说太晚了,不想让女儿去,但考虑到有两个小姐妹陪着女儿,也就没有坚持。
0 P% z2 d' I: o% X5 W' x8 D4 @  在周海东家,三女两男一边吃点心一边喝酒,杯盅交错,有说有笑。周海东、王斌第一次和如此靓丽的小妹一起喝酒,心里特别激动,一杯又一杯地敬三位小妹。为了增加气氛,他们还玩起了“划拳”,行起了“敬酒令”。到了凌晨1点多,三位小妹都喝得酩酊大醉。从来没喝过酒的李芳芳不知道酒精的厉害,更是醉得如一摊烂泥,什么都不知道了。/ t7 H! n0 |! `# a
  凌晨两三点钟时,李芳芳慢慢醒了过来。她感到尿急,准备起身去厕所,却突然发觉自己的外裤已被人脱去,并感觉阴部疼痛。她大吃一惊,心里非常害怕,年仅14岁的她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凌晨5点多钟,李芳芳与唐飞香一同回家。& e# j; z7 t. p7 E5 X. P
  “你昨天晚上被王斌强奸了,你知不知道?”听了唐飞香的话,李芳芳感觉如五雷轰顶,刚刚懂事的她觉得自己失去了女人最为珍贵的东西,顿时泪如泉涌,号啕大哭。" n5 i# H" w$ Q- K
  在唐飞香的陪同下,李芳芳一路流着泪,带着失身后的羞辱、恐惧和不安,来到了周宁县妇幼保健站。医生经过检查,得出了“李芳芳处女膜已破裂,且伴有血迹” 的结论。神情恍惚的李芳芳在唐飞香的搀扶下回了家,她直奔自己的房间抱头痛哭。$ r+ f2 p( b8 T* }# x6 o% x
  “就是倾家荡产,也要将强奸我女儿的人送进监狱!”得知了女儿的遭遇,李芳芳的母亲罗香君伤心欲绝,她一把搂住了女儿。0 F- f; [! L; x. I/ J
  5月14日,罗香君关了“偶像发屋”的店门,带着愤恨与伤心,带女儿走进了周宁县公安局。, Y! f: |) j4 Q" A, D  E6 r( k
  接待她们的人是县公安局副局长兼刑警大队长陈长春,见到如此秀丽可人的少女李芳芳遭人强奸,不知是出于对犯罪分子的憎恨,还是出于对李芳芳的同情,陈长春气愤地说:“这件事太恶劣了,一定要把王斌捉拿归案,将他严惩!”于是,陈长春立即指示公安民警给罗香君、李芳芳母女作了报案记录,并在立案审批报告书上签了字。5月15日,此案被立案侦查。5月16日,犯罪嫌疑人王斌被抓获归案。5月17日,王斌被刑事拘留。5 E! _$ s( y% j. a1 o) j4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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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 J  y7 H7 Z  报警后竟再遭强奸- r) `) M4 \  X
  李芳芳母女俩以为遇上了疾恶如仇、为民做主的好官,心里既高兴又感激。然而,正是这个道貌岸然的公安局副局长,在李芳芳被强奸的22天后,再一次将她强奸。1 k. ]  t; U9 h- Y# v% S, e
  那又是一个让李芳芳终身难忘的日子!
; [7 W5 P- O0 w( R4 F' M: h! ^  2001年5月31日下午,陈长春来到了“偶像发屋”。见是公安局副局长亲自上门了,且女儿的案子还在他的手上,罗香君分外热情地招呼他,并特地安排女儿李芳芳为他按摩。
' X. D7 o: h8 d& A  在李芳芳为陈长春按摩时,年近40的陈长春见到秀丽可人的李芳芳不禁心猿意马,淫心顿起,用尽污秽言语对她进行调戏,并问她:“你和王斌在一起睡感觉如何呀,舒不舒服?”李芳芳渐渐愈合的伤疤又被陈长春揭开了,难听的污言秽语让她感到很难受。
, n3 H5 e$ n5 Y8 s, c( Z  “你女儿很漂亮,给我做朋友,以后带她出去吃饭、唱歌。”陈长春对罗香君说。* ~- y7 [4 n% h3 r( H0 X7 e
  “我女儿还小。”罗香君应付着。8 u+ r& u8 v( [5 X6 W
  “没关系。我会好好照顾她。”; l. y( s1 C5 I1 r- |' c7 b
  按摩过后,陈长春和与他同去的陈新和林祥福三人来到周宁县最高档的酒楼吃晚饭。几杯酒下肚,陈长春不时地夸李芳芳长得如何漂亮、撩人。善解人意的陈、林二人自然懂得陈长春的心思。晚饭后,陈长春到周宁宾馆511房间休息,随后,他叫驾驶员林祥福开车去“偶像发屋”接人,并打电话给罗香君,以进一步了解案情为由,要求罗香君安排李芳芳乘坐林祥福的车到宾馆511房。# T+ H3 F& t/ P0 o9 W% Z7 Y8 i
  李芳芳想到被王斌强奸的事,又想到下午陈长春对她说的那些脏话,心里非常害怕,“妈,我不想去!”    7 I& v6 r! Q! F: b. X( @
  “人家是公安局的大官,我们店铺要他照顾。他是了解案情,是在帮助我们。”罗香君安慰着女儿,“如果他要动你,你就说今天身体不舒服。”! a! ~7 L& _* s. C
  在母亲的劝说下,李芳芳上了林祥福开来的小车,进了周宁宾馆511房间。林祥福知趣地离开了,按照陈长春的交代,他出去时把房门锁上了。
4 b! V$ m" i; [; [  林祥福一走,欲火中烧的陈长春就迫不及待地扑向了李芳芳,一把将李芳芳抱到了床上。李芳芳拼命挣扎,“叔叔,我今天身体不舒服。”1 m  ]' C6 J9 @$ J; n, c
  “我知道你今天身体不舒服,不过没关系。”陈长春答道。李芳芳恐惧地对陈长春说:“我要给我妈妈打电话。”“不行。”陈长春严厉地回答,说完就要脱李芳芳的衣服。李芳芳双手紧紧抱住衣服,跪在地上,哭着哀求道:“叔叔,我还小,你别这样!”然而,失去良知的陈长春竟强行脱掉了李芳芳的裤子,对其进行奸淫。
: c- y1 k, U$ `! h' V5 k. i8 K  之后,陈长春叫李芳芳去洗澡,并以“你不去就不给你穿裤子”相威胁,李芳芳只好去洗了澡。穿好衣服后,陈长春给了她50元,让她回“偶像发屋”。此时的李芳芳痛苦万分,她不知道自己是怎么回的家!  }. e4 s8 E2 M- o. W
  回到“偶像发屋”后,李芳芳又一次在母亲面前哭了起来。但不管母亲如何追问,她始终都不肯开口。她恨母亲,是母亲劝她去的宾馆,否则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母亲终于明白了又一次发生在女儿身上的事,她再一次为自己的善良、轻信而悔恨和自责。她深感愧对女儿,觉得在女儿面前无地自容!, ]8 C# T5 Y+ E: E& ]9 @8 C) Z
  李芳芳本因家庭不幸失去了父爱,现又在短短的22天内两次被人强奸,她幼小的心灵再一次受到极大的摧残。她弄不明白:男人为什么都那么坏,为什么都想强奸她?她失去了对生活的信心,想以死来摆脱不幸。当晚,李芳芳和好友陈丽莲睡在一起,可她怎么也睡不着,多次从梦中惊醒。陈丽莲一再问她是怎么回事,她伤心地对陈丽莲说出了被陈长春强奸一事,“我活得真没意思,不如死了算了”。陈丽莲听她这么一说,急忙安慰她,劝她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气。5 [- ^) W+ }% N* V; G- y& t( j! P
  “我妈妈保护不了我,这里的人又欺负我,丽莲姐,我们离开这里,我们一起走,好吗?”李芳芳急切地看着陈丽莲。想到李芳芳遭遇的两次不幸,富有同情心的陈丽莲答应了。0 b( E3 W$ [7 T5 x1 o*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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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X1 [. H, R' p% W- Z6 {$ O  2001年6月3日凌晨,李芳芳和陈丽莲没等天亮,就带着简单的行李,离家出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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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6 W- K* p. U8 E5 L9 k# [  ~  找人顶罪妄想逃避罪责$ q0 h* l# j; e# \7 P
  罗香君早晨起床,却一直不见女儿,她以为女儿昨晚出事了没休息好,还在床上休息。然而,到了上午10点多钟还没见到女儿。女儿平时都起得很早,今天是怎么了?
4 S; j9 W( H& S2 f, n. s2 A  她感到奇怪,上楼去敲女儿的房门,没有动静。她拿出钥匙,打开房门一看,房间里空空的,和女儿一起睡的陈丽莲也不见了!她的心一下子收紧了。
; V  Q" s8 v2 W4 A  j9 F  已经失去了丈夫的罗香君不能再失去女儿了,她急忙冲到其他小妹的房间,还跑到邻居家去问,结果都让她非常失望。女儿不见了。
+ O- R) m6 @5 n5 u: d' x  此时的罗香君心烦意乱,焦急万分。“找陈长春要人去!”她不顾一切地冲进了周宁县公安局。
) o9 @' k$ k4 ^  “陈局长,我女儿今天上午不见了,到处找不着。昨天晚上她来宾馆时,你到底对她做了什么?”她尽力克制着自己的情绪,问陈长春。
/ c# I- {% ^' h' O/ a! h  听她这么一说,陈长春心里“咯噔”了一下,想到昨天晚上的事他心里有点紧张,但很快又镇定了下来,“昨晚我没对你女儿做什么。你别紧张,不会有事的。”
. s" O4 ~8 P2 C7 L6 K  根据罗香君的分析,她女儿很可能乘汽车回老家浙江乐清市,那一定要经过邵武市和建瓯市。陈长春便把干警陈拥军叫来,让他把李芳芳、陈丽莲追回来。陈拥军便打电话给邵武市、建瓯市公安局,说有两个案件当事人逃脱,很可能到了你们那里,请求他们将李芳芳、陈丽莲截住。建瓯市公安局接到陈拥军的电话后,立即行动,6月3日中午,果然在汽车站截住了李芳芳和陈丽莲二人。' v# e) s6 V$ \; F# a
  在建瓯市公安局,面对公安民警,年小的李芳芳心有余悸,非常紧张和害怕。她不明白公安民警为什么要抓她。在公安民警的法制教育和一再追问下,李芳芳终于说出了被陈长春强奸的真相:“我是被周宁县公安局的一个大官强奸了才出走的,我们没做坏事。”在进一步了解了案件的情况后,建瓯市公安局感到案情重大,便向宁德市公安局作了汇报。宁德市公安局决定组成专案组,对此案进行调查。
" i0 H- T8 ^9 n/ m. t# f5 ?0 Q+ f  当晚,消息灵通的陈长春便得知了这个消息。9 J" n" c. b% ?
  陈长春1962年12月7日生于宁德市,1991年在宁德市国家安全局工作,后调到市公安局工作,1998年调任周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1999年提拔为副局长兼刑警大队长。
% U- a( L  W) R7 G# ^7 S  他首先想到的是让驾驶员林祥福替他顶罪,那天晚上正是林祥福把李芳芳接到宾馆的。2001年6月4日早晨,陈长春急忙对开车来接他上班的林祥福说:“出事了,那天晚上我和李芳芳的事捅到了市公安局,马上就要派人下来调查了。”林祥福下意识地惊叫了一声:“啊!那可怎么办?”陈长春说:“我想来想去,只有一个办法,就说这件事是你干的,反正我分管刑事侦查工作,负责处理这方面的事,只要没有证据就好办了,最多关你几天就没事了。”林祥福有些迟疑,陈长春又对他说:“事后我叫李芳芳去卫生间洗干净了,我也把粘有那东西(指精液)的被子撕下来扔掉了。我们搞公安的都知道,没有证据不能把你怎么样,你尽管放心,肯定没事的。”林祥福想,自己是陈长春的驾驶员,平时陈长春对自己不错,现在他出事了,应该讲点“义气”,于是便答应了。$ L6 S4 D6 q! E, f1 X6 _) H# c
  6月4日上午,宁德市公安局“5·31”专案组到达周宁。作为分管刑事工作的副局长兼刑警大队长,陈长春热情地接待了他们,并颠倒黑白地把强奸李芳芳的人说成是林祥福,还煞有介事地说:“对公安机关内部的违法犯罪人员,一定要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于是,专案组把林祥福叫来,对他进行调查。林祥福很快承认是自己强奸了李芳芳。由于陈长春把当天在宾馆里发生的事告诉了他,因此他讲的与李芳芳在建瓯市公安局所讲的内容差不多,以致专案组人员认为,或许是李芳芳把强奸她的人搞错了。
& `. z1 y3 m  V  为了使林祥福顶罪之事做得天衣无缝,当晚,陈长春又把周宁县公安局民警陈拥军找来,派他马上去劝说李芳芳和罗香君,让她们说“5·31”案是林祥福所为,并叫林祥福同他一起去,让她们母女俩认一认林祥福。罗香君母女俩深知自己身处他乡,以后还要在周宁生活,迫于无奈,便违心地答应了。
9 W' T; r, @& S$ f. A2 t5 S( @  6月5日,当专案组来到“偶像发屋”向李芳芳了解情况时,李芳芳一改在建瓯市公安局的说法,转而指认了林祥福。至此,案件似乎已经真相大白了。然而,专案组在调查有关人员时,有人反映当时林祥福不在案发现场。+ E. A: q& `- B0 k
  为此,专案组产生了怀疑。得知这一消息的陈长春可急坏了!具有多年办案经验的他,深知作案时间的重要,没有作案时间,让林祥福顶罪的企图就会破灭。于是,换一个人顶罪的想法又在陈长春的脑中形成。$ A  [6 O5 [% F
  6月5日晚,陈长春把陈新约到一家酒楼包厢,商量让其顶罪、作伪证的事。他对陈新许下诺言:“如果你这次帮了我的忙,就把你的小舅子弄到周宁县公安局工作。”陈新从福安来到周宁,正在求陈长春帮助解决其小舅子的工作,听陈长春这么一说,便一口答应了。
. M: d0 D0 T) b# f  于是,他们又来到“偶像发屋”,叫李芳芳指认陈新才是真正强奸她的人。回来时,陈长春还是觉得不妥:万一李芳芳把事实真相讲出来怎么办?最好的办法是让她们母女离开周宁,远走高飞,这样专案组找不到被害人,就拿他没有办法了。因此,陈长春让陈新出资将罗香君的“偶像发屋”承租下来,并决定第二天将她们母女送走。; s; s. v+ H) o; `; C# x. G9 b
  6月6日,陈长春从自己家中拿出5000元,交给林祥福和陈新,要他们贿买罗香君和李芳芳,离开周宁。6月8日,陈长春为便于和李芳芳联系,特地买了一个手机送给她,并和林祥福、林炳一起将罗香君、李芳芳送到福安,让她们躲起来。
! r+ v8 T! W8 v3 `* ]  6月7日、12日,专案组在调查陈新时,陈新两次谎称周宁宾馆“5·31”案是他与被害人李芳芳发生性关系。6月13日,专案组在调查林祥福时,林祥福知道自己作的伪证被专案组识破,便改口又说强奸李芳芳的人是陈新。- x% G% ~9 D" g- e
  尽管陈长春想方设法指使他人作伪证,让人顶罪,但随着专案组的调查,他的犯罪事实越来越清晰。6月底,陈长春感到情况不妙,仓皇出逃。7月初,宁德市公安局决定对陈长春涉嫌强奸案立案侦查。7月17日,宁德市检察院批准逮捕陈长春。7 ]" }! o: Y# o/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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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触犯刑律者终得法律制裁
/ i5 w+ S7 n' O( v8 |$ }% b  2003年11月4日,在陈长春潜逃了两年四个月后,经过宁德市公安局多方努力,在福建省南靖县将他逮捕归案。2003年12月5日,宁德市公安局对陈长春强奸、妨害作证一案侦查终结后,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2月12日,宁德市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将此案交由周宁县检察院办理。8 a5 ^: C# X" ^; H. L
  周宁县检察院高度重视这起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强奸案件,指派两名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原则、经验丰富的公诉人办理此案。他们看了案件材料后,深深地为陈长春的残忍和丑行震撼了,他们为司法机关出了如此的败类而感到羞愧!经过一个多月的认真审理,2004年1月,周宁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移送到了周宁县法院。
" g0 Z. R) F' d; s  这时,在周宁县法院从事财会工作的陈长春的妻子开始活跃了起来。! P- ^# J; R; V
  她虽然对陈长春的行为感到非常气愤,承受着莫大的耻辱,然而他们毕竟是十几年的夫妻了,还有了孩子。十几年来,他们夫妻恩爱,家庭和睦,她曾为丈夫的升迁提拔高兴过、自豪过。她爱丈夫,她还要依靠丈夫,她想把丈夫救出来。
; M9 M* y' V$ q1 A% m5 `  于是,她多次找到了这起强奸案的审判长阮经钟,要求他对陈长春从轻判决。
. J- j; c2 y; u% A  W  对于同事的请求,阮经钟,这个在周宁县法院当了十多年刑庭庭长的人,心中的天平发生了偏斜。他不顾事实和法律,在认定陈长春强奸、妨害作证的罪名成立的前提下,因徇私情,为达到对陈长春轻判的目的,提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意见,该意见成为合议庭的最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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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在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阮经钟反复强调此案可以轻判,误导审判委员会委员。
; v: d4 n( I6 N8 X  2004年3月2日,周宁县法院以“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当被害人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由,对陈长春作出了轻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9 I0 I0 v/ o" h& i. T$ T1 M  消息一传开,舆论哗然,群众议论纷纷,各大媒体争相报道。
7 f& M9 z+ G% S& @  富有正义感的公诉人更是为这一不公正的判决愤愤不平。他们一接到判决书,脑海中立即闪出一个念头:抗诉!
" ?) W: p  m6 W0 f  2004年3月9日,周宁县检察院以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求依法改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长春身为公安局副局长,分管刑侦工作,明知是“5·9”强奸案的被害人而对其强行奸淫,具有酌定的从重情节;陈长春身为司法人员,为逃避罪责,指使四人妨害作证,根据法律规定,司法人员应从重处罚;本案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响强烈,且陈长春被抓获后始终拒不认罪,毫无悔罪表现,足见其主观恶性之大;原审判决书不但未依法对原审被告人犯妨害作证罪从重处罚,却以原审被告人陈长春在实施强奸过程中,被害人喊痛后未继续实施为由,对其犯强奸罪作出从轻处罚,显属错误。
7 P" K- o& F4 y3 e# t" t. g  2004年3月23日上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徽高悬,庄严肃穆。宁德市检察院指派公诉处副处长和一名主诉检察官办理此案,出庭公诉。法庭上,公诉人慷慨陈词,有力指控,把极力狡辩的陈长春驳得哑口无言,气喘吁吁。最后,公诉人大声宣读《抗诉案件出庭意见书》,那铿锵有力的声音在审判大厅久久回荡——; i! Q3 g: B& K
  “本案是一起耸人听闻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陈长春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 K/ m& z- {# {: c  “被告人陈长春是一名具有13年警龄的公安局副局长兼刑警大队长,正是承办被害人李芳芳5月9日被歹徒强奸一案的公安机关负责人;% q1 U  R! G# E- f7 g! ^2 B
  “被害人李芳芳,1987年3月27日出生,被歹徒强奸22天后,再次被强奸,而强奸她的人是承办她案件的公安人员;此时,被害人刚满14岁,距法律保护幼女的界定只多了2个月零3天,属于未成年人。( \4 d! n8 W" f; D+ ~! L' o3 ^: B/ k6 W
  “案发后,被告人先后指使林祥福、陈新等4人作伪证并为其顶罪,并贿送被害人母女,亲自将被害人母女带离周宁阻止证人作证,阻挠专案组调查取证,妨害作证罪法条罗列的2种情形,被告人陈长春的行为都具备了。
6 x5 V6 F/ ~2 g1 K  “被告人潜逃时间长达2年4个月,是在宁德市公安局经过多年努力下抓获归案的;
' K1 I2 x# I- I$ {8 e  “被告人陈长春归案后,否认对被害人采取暴力手段,否认明知被害人李芳芳系‘5·9’强奸案的被害人,可见其认罪态度不好,无悔罪表现。3 y! Q7 C9 T" C+ X* s9 B
  “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认罪态度,并结合被告人的特殊身份、被害人的特殊经历等因素,对被告人陈长春强奸、妨害作证罪作出公正的判决!”
8 H8 }; V3 y  j1 [  I  a  N  i  字字句句如发发炮弹,震撼着法庭上每一个人的心,震撼着二审法官的心!当天下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便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周宁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以陈长春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 F5 W4 n4 o# O6 w" L* {0 Z  几经周折,一起严重的强奸案终于得到了公正的判决!
7 B- V( Z- T& V; G4 W  已回到老家的李芳芳和罗香君,得知这一消息兴奋不已,这个结果是她们想不到的,母女俩偷偷地在房间里抱头痛哭。" E7 ]3 w" a5 o4 h8 }3 i
  而与此案有关的违法犯罪人员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7 o( o9 ~8 D: l/ j% a
  2001年8月9日,强奸李芳芳的王斌被公安机关逮捕。2002年6月18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斌有期徒刑三年。
/ d! [9 V# A0 ^! d9 [+ N4 [7 m  2001年11月12日,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陈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2003年3月7日,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林祥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Z+ G; s/ `# c) ~. Y: a  2004年4月2日,周宁县法院主审陈长春强奸案的一审审判长阮经钟,因重罪轻判涉嫌渎职犯罪,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7月8日,霞浦县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阮经钟有期徒刑二年。法院认为,被告人阮经钟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接受同在周宁县法院工作的陈长春之妻的宴请和礼品,在审理陈长春强奸、妨害作证案时,有意违背法律,对陈重罪轻判,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 H: r/ o* D, z
  (文中李芳芳、罗香君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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