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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刑事审判大厅。当被告人贾茗在保姆的搀扶下被法警带进法庭的时候,原本有些躁动的法庭顿时安静下来。2 e0 d8 o: `# j$ f7 L# w! l
她曾是一名英姿飒爽、受人尊重的“女警花”,因容貌出众、业务能力强,曾两度成为某知名公安杂志的封面人物。然而一个表面是公司老板实则是毒贩的男人抓住了她的虚荣,将她包养,诱她染上毒瘾,又将她抛弃。毒品吞噬了她的灵魂,为筹集毒资,她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召集三陪小姐等人敲诈勒索,乃至被逐出公安队伍。在一次缉毒行动中,她为逃避抓捕从6楼跳下自杀未遂。
# U, K, E4 Z( c" {9 j8 X z1 n 整个庭审过程进展得很顺利,由于腰间治疗的钢板尚未取出,自始至终,贾茗都是半躺半倚在被告席上,一手托腰,一手紧抓着椅子的扶手。面对检察官的指控,被告人贾茗没有争辩,神情平静而忧郁。当法庭经合议判处她三年有期徒刑的时候,她只是尽力用两支胳膊支撑了一下身体,长长的睫毛不易察觉地轻轻抖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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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B" A8 i1 s, @0 Y3 y, h 查细微牵出案中案4 g1 ^: N- P2 y: J, G# O
观势头女警官遁逃9 Z5 G: h, X/ Z
“贾茗一案的查获纯属偶然。”管城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韩建国说。
* P* [* h3 o% L) C/ W, ? 2001年7月21日,管城区检察院接到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杨世杰、周建伟等三人冒充郑州市某公安分局工作人员敲诈勒索一案。该院侦查监督科干警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杨世杰、周建伟均辩解其二人系某公安分局联防队员,案发时系配合菜场派出所干警贾茗查处“六害”案件,不知道被害人李强被敲诈财物的情况,且案件中的5600元赃款去向不明。( e6 m, t' [/ i) _ |& L
“卷中仅有杨世杰供述,称是干警贾茗将所收罚款中的3000元上交派出所,余款由贾茗以返还款名义直接分给同去带人的一个叫‘宋老三’的人,其他犯罪嫌疑人均无供述,杨关于分钱的供述则无任何旁证印证,这显然属孤证。”当时的主办检察官袁江涛说。
7 }8 N5 a" K' ]) Q; x “后经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我们发现案件的疑点集中到了公安干警贾茗身上。”袁江涛进一步分析,“案件事实如果确如杨世杰、周建伟供述所称系贾茗的职务行为,或者将‘罚款’上交到派出所,则敲诈勒索犯罪即不能成立;如果能排除职务行为的因素,赃款又被瓜分,那么贾的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应立即查证落实。”
. n! Q$ U% p7 `$ @ 此情引起了袁江涛等人的警觉,科长韩建国召集全科人员讨论案情后,迅即将发现的情况向主管检察长进行了汇报。检察机关最后做出决定,指派主办检察官袁江涛查清事实。' ^2 i; o4 G: T) Y
随后公安机关提供了一份贾茗的亲笔证词,贾茗称其办理的治安案件中存在跨辖区办案和罚款未及时上交的情况,但在办理李强涉嫌嫖娼案件过程中,中途回派出所点名时,宋伟强(宋老三)打手机告知其“未能罚到款,已放李走了”,就没再过问。
: J9 {4 n2 _6 _4 H( c6 ~0 a “我们认为这份证词相互矛盾,不足采信。”科长韩建国指出了其中的矛盾点,“一是被害人陈述证实在其交过‘罚款’后,宋伟强等经打手机向某人请示后才放其离去。从情理分析,应是宋伟强在向贾茗汇报后才放被害人离开的,而不是贾茗所宣称的‘宋伟强先放人后汇报’。
9 w/ l) f! i/ l. x" C “二是宋伟强知道杨世杰与贾关系密切,因此,宋伟强不会在明知贾可能知情的情况下,欺骗贾茗说‘未罚到款’。1 v. a7 _( p, i7 h; O7 a
“三是杨世杰供述,贾知道交罚款的情况,并证明是贾、宋将赃款瓜分了。”
+ ^ _2 H/ z4 B: {# f" K! R0 j 显然,贾茗关于其“不知罚到款”的解释欲盖弥彰,加之贾茗在亲笔证词中暴露出还有其他做类似处理的“六害”案件,办案人员认为,贾茗有重大作案嫌疑。
+ S p: P2 B) ` “但就当时掌握的证据而言,尚未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存在两个重要缺陷。”袁江涛说,“一是当时的证据不能完全排除贾茗违纪办理治安案件,违章处罚的可能性;二是证实其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证据十分薄弱,被害人李强不能明确指认贾参与作案,认定贾茗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证据不足。”9 x" f/ u" F/ j* O4 R; r( g6 X
恰在此时,承办人得知公安分局纪委正在对贾茗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他们意识到机会来了,这是从另一方面证实贾茗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绝佳途径。
4 s. T" z/ _/ B x; [4 l& T/ A 当晚,科长韩建国与袁江涛秘密来到了贾所在派出所,经走访所领导和干警,证实贾负责接出警(受理群众报案),无办理治安案件职权,也未向派出所交过任何罚款。至此,贾茗职务行为的可能性被彻底排除。- s6 @) r, o5 b9 {) H1 E
他们迅速赶往分局纪委将有关书证全部提取。这些书证竟是贾茗办理嫖娼案件时所做的讯(询)问材料。经组织被害人辨认并对被害人陈述进行分析比较,以贾茗为首的敲诈勒索犯罪团伙已隐约凸现出来。4 c' Y) I1 a, k" N
2001年7月14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检察机关先后向公安机关送达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7月15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贾茗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立案侦查。" v0 V7 W5 w( L8 L. ?( j$ O n
经审查查明:# P) I/ u G& r, H+ ]
2001年6月,贾茗纠集杨世杰、宋伟强等九名被清退的治安联防人员以及无业人员,合谋由坐台小姐引人上钩,开好房间后,贾带领其他人破门而入实行“检查”,随后对嫖客进行敲诈勒索,以不交罚款就将其拘留、劳教等手段相威胁,令其交纳5000元至7000元不等的罚款。短短一个月内,他们连续作案四起,共敲诈得到赃款20000余元,几人将赃款私分后挥霍。
& M' h. F( z* t. `/ R, l 2002年5月16日,管城区法院依法对9名被告人做出了刑期不等的有罪判决。6 v& {! u5 F; ?6 K- m: A
而贾茗,却自2001年6月被公安机关辞退后,一下子从人们身边蒸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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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抓不获案件受阻
% M0 ~/ g8 F! w5 l% y 巧施妙计贾茗落网
3 Q; t/ P) q1 J9 B) Y; s% K0 c “抓捕贾茗可费了我们不少劲儿。”管城区检察院渎侦科原任科长韩文泉说,“贾茗是2001年6月被公安机关辞退的,之后,我们根据本院侦监科提供的线索以滥用职权对其立案侦查,但此时她却杳无踪影,当时,公安部门已经对其进行了网上通缉,但一直没有结果。”
$ ]. p5 ]7 q1 r( A+ V5 V- h* S 谈起抓捕贾茗的经过,管城区检察院渎职侦查科现任科长刘伟华介绍说:“先是听人说她去了南方?后来又有确切的信息反映她经常在市内某夜总会出没。为此,院里特别申请了特支费,让两名干警扮成顾客到夜总会去查。看了我们提供的照片和资料后,有小姐说曾经见过这个人,但由于那里大多都用假名,所以一直不敢确定是不是我们要找的人。我们的人在那里找了一段时间,由于人员流动快,一直没有正面接触过贾本人。也许是听到了风声,反正从那时起贾茗就再也没有出现过,直到最后她被抓获。”
. V! Q6 G: ]3 m2 t- o 其间也经过几次抓捕,但都未能成功。但是,抓捕贾茗的念头从来没有在刘伟华的心中消失过。几次抓捕失利的教训让刘伟华多了个心眼,根据贾茗干过公安、具有一定的反侦查经验这一特殊情况,他们决定放一个烟幕,遂做出了“撤销案件,中止侦查”的决定。; J7 C; c* ]' [/ Y/ Y& l* q0 u0 V
贾茗果然大意了。2004年2月,线人举报在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看到贾茗,检察人员程广建、刘克君迅速赶到,将其控制。
: v3 r6 K4 _9 B# K: V3 S 尽管有贾茗的照片,但由于贾茗在潜逃期间伪造了身份证,加上摔伤后体型相貌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当负责抓捕的检察人员程广建、刘克君来到化名刘丽珍登记住院的贾茗床前时,心中没了底儿。
- U! F! }& W% p. y0 i 程:我们是检察院的,你知道我们为什么找你吗?' Y$ y# r: j- f' z* ] `
贾:……
3 J @0 @, f- R R M 程:你为什么要用假名登记住院?
% V( N4 E' X1 P' @- @) C 贾:……
+ z' u' j2 Z! b! P7 o 程:我们已经找了你两年,你的同案犯都已经判了刑,有的已经刑满出狱了,你知不知道?9 N' T5 O$ x$ t- @. U7 _
“我知道。早晚会有这一天。”贾茗终于开了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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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案到抓获贾茗,用了两年多时间。: J: F, T9 J$ M: C
贾茗被提起公诉后,一直被取保候审在医院治疗。但由于她的伤势很重,康复较慢,无法长久坐立,公诉人经与法院协商,先后2次推迟了开庭时间。
; X% q0 X1 `0 e; N9 i8 ` 承办此案的公诉科副科长陈琦是一位直言快语的人。“贾茗的事情错就错在交友不慎。”她说,“贾茗从小父母离异,16岁参军,18岁退伍后通过层层选拔被公安机关召为警察,她是付出了一定努力的。贾茗天生丽质,性格开朗,曾因形象健康靓丽而上过某公安杂志的封面,被誉为‘警花’。她错就错在结识了一个不好的男人,这个人引诱她吸毒,导致她后来滑向犯罪的深渊。贾茗的蜕变,的确使人感到很痛惜。”
2 t7 d v8 L/ j9 g+ _6 [! E 开庭前的贾茗十分平静,“我现在只想赶快结束这一切。一步错步步错,如果不接受审判,一直逃避下去,我永远也无法过正常人的生活,我需要解脱。”
2 C0 I! d x/ m9 [& |* i 2004年6月30日上午,管城法院对贾茗敲诈勒索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贾茗敲诈勒索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贾茗有期徒刑三年。”
/ Z3 E1 s! S7 t. q0 G P 对于一审判决,贾茗没有表示异议,未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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