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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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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rquwur 发表于 2009-2-11 10: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然权利法典》(鲜江临著)
   
    引言
   
    中国历来不缺国法,亦不稀少道德戒律,唯罕见自然权利之甄别。不才奋战数日,构此自然权利法典。学法者,无不深知此乃一己之对自然秩序之幻构也,无国法之效力,乃求人心之认同。国法若建于自然律之上,必焕然一新。然本自然权利法典,匆匆草就,眼光狭窄,遗漏妄言者,不胜枚举,抛砖引玉也。
   
    第一编天文编
   
    第一条浩瀚宇宙,万灵共享。
    第二条空间使用,以不妨碍空中航线为限。
    第三条空气,乃全民共有,人皆可吸之。
    第四条阳光,乃全民共有,人皆可晒之。
    第五条鸟兽,与人同享第二、第三、第四条权利。
    第六条传布噪音,妨害民权。
    第七条发射噪光,妨害民权。
    第八条无线频率权,不得垄断行使。
    第九条气象,由国家公布,人皆可知之。
    第十条人民享有仰望天空的权利。
    第十一条人民有对宇宙秩序想象、认知的权利。
    第十二条人民有祭天的权利。
    第十三条神,不得被垄断占有。
    第十四条人以神的名义行使权利,不受保护。
    第十五条地主有在自己所有土地上放焰火的权利。
    第十六条赤橙黄绿青蓝紫各色,人皆可用之。
   
    第二编地理编
   
    第十七条东西南北方位,以国际衡定为准,不得篡改。
    第十八条土地按照居民人口分享之。
    第十九条自然人、法人享有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条地主和佃租人享有播种、收获果实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地主享有新建和改建地上建筑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土地转让,应经合意购买程序。禁止强制征用。
    第二十三条土地规划,由地主自治。
    第二十四条为促进安全和民利,非法人机构经人民同意,可使用无主土地。
    第二十五条江河、湖泊是人民共有资源,不得垄断之。
    第二十六条人民有就近引用水源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人民有在江河、湖泊船行、游泳和戏水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水生物有在清洁水源中生存的权利,任何人皆没有在河流、湖泊便溺
    和倾倒有害物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人有在清洁环境生活的权利。
    第三十条人有平等的道路通行权利,只有对通行人构成危险的区域,方可施
    行通行管制。
    第三十一条矿藏,发现者有优先开采权。
    第三十二条动物进入村庄,享受客人礼遇;但行为不规矩者,可逐之。
    第三十三条野生动物不可逮捕,除非伤害人类。
    第三十四条不绿化山岭,路人有权鄙视,尖刻言语不构成诽谤。
    第三十五条城镇没有充足人类活动场地,游客有权鄙视,尖刻言语不构成非议异
    邦罪。
    第三十六条道路若非狭窄到不能双向通行,应一律双向通行。
    第三十七条城市非主要街道,车辆有权有序停放。
    第三十八条人有迁徙居所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野生动物有野居的权利。人与动物均享正当防卫权。
    行使正当防卫权的动物,免于凌虐。
    第四十条古老建筑有永久存在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地主兴建宗教场所,不受制止,但无散布邪教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建有学生运动场所。
    第四十三条黄金所有人有在城市使用黄金建造厕所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树木间伐。禁伐古树。
   
    第三编人和编
   
    第四十五条人有自主表情权、姿态权,不可强制他人表情和作姿。
    第四十六条人有摄食权,以不危害野生动物生命为限。
    第四十七条人有权免于饥馑。因饥饿窃食者,不以犯罪论。
    第四十八条人有健康权,有求医的自由。
    第四十九条人有求偶的权利。
    第五十条人有结婚的权利,一人一配偶。
    第五十一条人有离婚的权利,离婚由单方或双方书面决定,登记解除。
    第五十二条儿童具有被抚养、关爱的权利,此权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
    第五十三条离婚者具有探视子女权,抚养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探视。
    第五十四条人具有自主穿戴的权利,法律人和武士执业期让渡此权。
    第五十五条在自己的居室和大自然,人具有裸体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人具有谈情的权利,谈情时任何人无权打扰。
    第五十七条人具有合意交媾的权利,交媾时任何人无权打扰,不懂事的幼儿除外。
    第五十八条人有梦想的权利,梦想不成为违法证据。
    第五十九条人有独处生活的权利,以及聚集生活的权利。
    第六十条人有劳作的权利,没有带病劳作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人有休息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人有自主视听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人有话语的权利,以及沉默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人有追求更高、更远、更强的权利,以及自行组织、参加比赛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人有歌唱的权利、演奏乐器的权利,包括合唱和合奏,以不构成噪音
    为限。
    第六十六条人有书写的权利,以及发表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人有与人交谈的权利,没有与人交谈的义务。
    第六十八条人没有陪喝饮料、酒类的义务。
    第六十九条人有直呼他人姓名的权利,对恶意称谓有拒绝回应权利。
    第七十条人没有跟踪他人的权利,但告知赠与被跟踪人巨额财产除外。
    第七十一条人有自由交易和自由选择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人有制作、创作物品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人有在自己所有物品上雕刻、绘图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人有权对身边的吸烟者提出警告和规劝。
    第七十五条人有权对身边的高声言语者规劝,但演出和演讲除外。
    第七十六条成年人有拒绝了解他人思想的权利,自愿者除外。
    第七十七条人有给他人借贷金钱和借用物品的权利,但没有借贷借用的义务。
    第七十八条人有使用己有财产的权利,没有擅意使用他人和公共财产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人有获取信息的权利,此权不受管制。
    第八十条人有申诉冤屈的权利,申诉不以非礼处置。
    第八十一条流浪者有流浪的权利,被官方妥善收养者,停享流浪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精神病人有接受免费治疗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人对于加害行为,有要求完全赔偿的权利,没有仅接受补偿的义务。
    第八十四条人对于暴力袭击,有使用石块、棍棒等钝器还击的权利;对使用利器
    和火器的袭击者,人有用利器和火器还击的权利。
    第八十五条人群有权自组保安队伍,以维持社区安全,但不得购买军火和跨越社
    区活动。
    第八十六条未成年人和年衰者,没有成为保安人员的义务。
    第八十七条房主有集体投票选择物业服务的权利,房屋开发者没有搭配物业服务
    的权利。
   
    第四编续编
   
    第八十八条人并享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
    第八十九条自然权利,自主行使。
    第九十条人可以向社会申诉自然权利。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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