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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公平取代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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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威喂 发表于 2009-2-12 13: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30071 中共湖北省纪委办公厅), B& P; S/ n7 i0 J% a5 t  V; m; s- a1 U#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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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t& c8 G& }2 `" v4 |  曾经有一篇《法治更需要德治辅A>》的文章中说到,法院以及法官应当主动为无辜的受害群众提供必要的全面的法律帮助。法官以受害人“没有额外的诉讼请求”而未判被告给予原告生活费,是用冠冕堂皇的理由推脱责任,笔者以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2 Y- e: m( b, w) c% ]9 L  在法律的公平与秩序之间,前文认为应当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以及职业道德来给予原告诉讼请求之外的利益补偿,以便达到公平,不至于宣读判决时的于心不忍。然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承认、放弃自己权利的自由,法院不得干涉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及实体权利处分权的行使。因此在法院以公正的“居中裁判者”身份依法进行裁量时,判决应当是依照原告起诉时提出的或在诉讼中修改的明确诉讼请求而作出。这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所规定的秩序,这种秩序不允许法官参加到当事人任何一方,应是没有任何个人感情因素的执法者,而不是滥施同情的慈善家。只有遵循了这种秩序,才能取得整个社会执法活动的公正。7 F7 }4 `5 I3 X5 d2 n! |
  一个法治化的国家,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多种途径。可以通过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还可以求助于律师a>、法律援助机构等专门的“权利卫士”来弥补自己保护的不足。这些方式都可以带来法律上的公平,而不需要破坏目前趋于良好的法制秩序,改变法官的“超然”的角色来取得。因为良好法律秩序的破坏将来带来整个权利保护体系的错位,导致更多于心不忍的结果。6 O6 ]) Y: M! v; h9 m0 [5 U7 d
  切莫让公平替代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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