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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举报贪官的“四项承诺”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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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nqGaXD 发表于 2009-2-12 13: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青年报》10月14日报道,北京市首批举报贪官有功单位和个人,10月13在海淀法院领取了奖杯和总金额达4.1万元的奖金,该院检察长代表检察院党委承诺:第一,今后对实名举报线索,检察院实行及时受理和优先初查,除特殊疑难案件外,在三个月内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第二,在举报、侦查工作的各个环节上严格执行为举报人保密制度;第三,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四,今后每两年对举报有功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和表彰一次。7 \8 l4 Y, C" L! K  t. e8 a
  任何一个贪官的落网,除各执法人员功不可没外,举报贪官各种罪行的市民同样功不可没。贪官是否东窗事发,从监督的角度讲,广大人民群众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过去无数事实一再告诉我们:由于群众缺乏积极的监督意识或害怕举报贪官会惹来打击报复,使得执法部门消息滞后或得不到行之有效的证据,使得贪污受贿者逍遥法外。鉴于此,看到北京市检察院专门出台相关措施,激励市民举报犯罪、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设置10万元的最高个人举报奖励,付诸实施,并且检察长代表检察院党委项举报人做出四项承诺,笔者倍感兴奋。7 z( V9 B3 m! G0 e) f2 c& @+ x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缺少举报者产生的良好法律环境。这里的“法律环境”不是指法律层面上对举报人的现成的保护制度,而是指为了使保护举报者的法律效力的实现创造环境,切实确保举报者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我国保护举报者的法律规定很多,但还没有切实的、操作性强的用来保护公民行使这项权利的有效制度。因为这其中的许多制度出台的初衷只是为了方便执法机关查案,而不是从保护举报人的权利角度出发的。一些法律规章因可操作性差,很难落到实处。从这个层面说,在没有“举报法”的情况下“四项承诺”意义巨大。
; G9 a) N+ J+ ^) {( Q" T% ^  从保护举报人的社会氛围看,目前我国缺乏保护举报人的社会氛围,缺乏一种反腐败即是为维护公民自身合法权益的现代观念。事实告诉我们,倘若不是严重危及到自身利益并走投无路,多数人是不会冒着生命危险去举报贪官的。问题的症结在于,我们的社会还没有真正形成举报贪官光荣,举报贪官就是维护公民自身合法权益的舆论氛围。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临危不惧,舍身救人是英雄,这在现实社会中是被普遍认同的,但那些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举报人,又有谁认为他们是英雄呢?不但没有,而且被一些人称之为刁民、惑乱人心者,这实在令人悲哀。因此,“四项承诺”有助于举报人出现的社会氛围形成。
  w+ n4 D3 n/ c8 o  在此,笔者但愿北京市检察院能长期地切实地兑现自己的承诺,毕竟,群众冒着各种危险举报炙手可热的贪官,付出了巨大心血与代价。同时,但愿他们在保护举报人权利上的责任能再明确些细化些,应当确立谁受理、谁负责、谁保密等等的明文规定,特别是针对实名举报,不宜层层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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