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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律师与一个死囚的生死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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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qktiom 发表于 2009-2-12 13:3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死刑 非暴力犯罪 理性 3 |; r% D! u& m* ]9 J
  我真的不知道该怎样面对他,我是第一次面对刚刚被终审宣判死刑的人。尽管为了让他思想上有所准备,我在上午还专程来会见他,并说了一些让他对自己的命运不太乐观的话。
! ^# r2 {) d, C1 `( H$ b# J; |  听着由远而近的铁镣打击水泥地板的声音,我的心跳在加速。
, g( s2 |! M5 b: r% z  会见室的门打开了,张子文表情坦然地坐在我的对面。隔着铁钢栏杆,他十分谦恭地对我说,对不起,你上午刚来过,下午又叫你跑了一趟。
( J% x  H* q( E8 A, @  没关系。我说,判决书你看过了吧?
& Q# h, C$ w# s, c- w7 C  在这里。他把判决书递给我,凄然一笑说:其实,你的任务在那天开完庭交上辩护词就已经结束了,可你还多次来会见我、写文章在网上替我呼吁,我有幸请到你这样的律师a>,死了也没什么遗憾的了。% g" k1 A8 A! i: R
  我无言。
  b4 q& r. M5 `" a  他说,上午省高院的法官来宣判的时候,我没让他们念判决书,他们还是要念,我几次打断他们说,我只听最后的结果。) U: U; F) B" L3 h, a/ B% |. D2 F; U( F
  听了结果你说什么了吗?我问。8 \: _! i  f+ R
  我说你们只会吃喝玩乐,草菅人命!张子文说话时脸上有点儿涨红。
# j# c. t; b. \, t' \- X  也不能全怪法官,现在还在“风头儿”上,你这个案子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创下全省现场缴获海洛因数量之最的贩毒大案,而同案在逃的邱何水又是公安部通辑的五大“毒枭”之一,你的生死恐怕也不是哪一个法官说了算了的。我开导他说。
( k4 B$ T+ ]$ H) a* ?1 _. ~  可法律不是有规定吗?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归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按主犯处罚,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并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吗?我在本案中仅仅为张本昌打了个联系电话,只是“居间介绍”,怎么能把我列为第一被告判处死刑?张子文还是不服气地说。
5 I4 `3 E- `* o; h$ P  我知道他所说的法律是指《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内容,他背诵的几乎一字不差。  }- H9 u. A" z% U, S
  “可你知道这个案件的背景……”我几乎不知说什么好。沉默了一会儿我才说,这是“大气候”所致。) A8 p7 b) x. N# G1 C# ?; o( f
  法律怎么能象人一样三天两头发神经?张子文说,法律不是固定的吗?能是谁说句话就能改了的吗?早知如此,那天我还不如与张本昌一同逃跑哩,我跑了说不定他们抓不到我的。我以为他张本昌贩毒,我又没贩毒,我只是打电话帮他联系了一个朋友,就是抓到我也不过蹲几天大牢。公安去抓我时,我还在家睡觉,我做梦也想不到打个电话就落上个死刑。
5 w  F9 s8 ?% w' y" c  可这裁定书上仍认定你与邱何水共同出资15万元参与贩毒。我看着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书说。
& I  r/ e% z% ], |6 g4 E  你不是说过从你调查的证据中能证明那15万元不是我的,是邱何水为给他弟弟请律师a>、交罚金而汇到我存折上的钱吗?张子文反问说, 这可是事实吧!
8 X& N1 m$ b7 @, C& X  Y  是的。我说。可我不知道二审裁定中为什么对我们调取的,并经过公证的六份证据只字未提,并且这六份证据足以证明张子文没有出资贩毒。……也许是二审法官有他自己的苦衷,如果他在裁定书中提到这六份证据,他就无法自圆其说,无法维持一审判决了。
3 S6 n5 y8 w  e4 M' a$ s  我是说把我抓进来我不冤,因为我确实帮张本昌打电话联系了,可判我死刑,我太亏。张子文象是对我又象是对那个并不存在的上帝说。
1 h' ~( @% K' a" x' b  说这些都是没有用了。我安慰他说,毕竟还有一个死刑复核程序,毕竟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把最后一道关,或许你还有一线希望。
5 m; R) j7 l( e$ P, c1 |4 y  可是二审你费了那么大的功夫,法官都没采纳你的意见,到了最高法院,有谁会这样认真地阅卷,认真地分析案情!张子文显然已经绝望了。
3 m: M( a8 j7 F! c) y  也许最高法院的法官更有一些护法的使命感。我说,现在国内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至少他们不会再大开杀戒。早有法学专家们呼吁,对于死刑的判决必须慎之再慎,有百分之一的疑点就不能判处死刑。而你在这个案件中,判决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中除了你打了电话这一点属实外,其余的全是疑点,甚至可以说已被证明是根本就不存在的。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几乎都是法律专家,他们不会轻易让你去死的!
, h8 h/ u7 e5 E  其实,刚才我也在想,与其判个无期、死缓什么的,还不如杀头痛快些。张子文叹着气说,只是我的家里人不知会怎么样,你能告诉我家里情况现在是什么样的吗?7 [$ [/ _$ Z0 |/ o3 A5 n1 i
  我知道,他家里的情况相当糟。母亲为他几乎哭瞎了眼,现在重病在床,年轻的妻子把丈夫看作自己的天,天塌了,她还能有活路吗?女儿只有六岁,正睁大一双无邪的眼睛看着大人们之间演绎的“杀人游戏”。……可我不能这样告诉他,我觉得有时候善意的谎言还是必要的。; o6 J+ e* O, }! ^5 q2 y! m
  请你告诉我的家人,我死了别给我换新衣裳。张子文说,穿新衣裳是要下地狱的,我就穿这身衣裳去天堂。
8 {8 e; v! G1 h% ?  你还有什么话要交待的吗?我问,会见的时间不多了,我还要回去为你赶写申诉状。3 a9 K2 x# s4 m* `) Z4 s2 _
  我现在唯一后悔的是我没去贩毒。他说,可我胆子太小,我的两个嫁出去的姐姐就是因为贩毒被抓进去的。我是为了救她们才去的云南,在昆明我帮助家乡人打官司、找律师a>,很风光过一阵子……我太爱面子了,我知道贩毒是要杀头的,可为了在老乡面前逞能还是给张本昌打了这个电话。早知打个电话也是死,我还不如亲自参加贩毒,说不定他们还逮不着我……。9 _% l& O7 I% N% t5 ?
  “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这时,我想起了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说的这段话。而张子文在被判处死刑后反而后悔没参与贩毒,则正说明我们在刑罚适用上的失败。
8 q9 F1 a/ N7 F) D  张子文,你把你刚才的这个后悔写下来。我说,你写的具体些,写你为什么后悔自己没去贩毒,写你开始为什么不敢去贩毒,写现在为什么又想去贩毒。
/ J4 e2 j! w  |& n  我是说,既然打个电话也同样被判处死刑,我为什么不去直接去贩毒。张子文说,既然在贩毒中不分主犯从犯,大家还不如都去当主犯!逮一个杀一个,也免得让法官办错案、问心有愧。
: q# f5 q" E0 ~1 [6 ^3 d  好,你就把你刚才这些感受、心里活动写具体些、详细些,我下次再来会见时你把它交给我。我说。  g, r; m0 \* d. x& x
  你要这些干啥?张子文不解地望着我。( t) J1 `$ E+ ^% v
  我说我要写一本书,我要告诉世人:死刑,并不是最好的遏制犯罪的方法。尽管我一个人的力量是很微弱的,但我想和那些善良的人们一道呼吁我国早日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现在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
/ J1 r  j, M  O9 u2 x* g  可惜我看不到你的这本书了。张子文笑了笑说,尽管他笑的很坦然,但在我的眼里总带着几分凄惨。
/ m4 [3 X# p, Q  I1 y2 v& e4 m  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死的。我说,如果这次死刑复核程序能留下你一条命,我会把书送到你的劳改场所,如果你不幸上了天堂,我会把它交给你的女儿,让她在你的墓前烧掉,你会在上帝的图书馆里看到这本书。0 T0 x4 m# [0 v' r
  好,我们一言为定!张子文攥着拳头,象在与朋友作一项重大约定似的问,我能知道这本书的名字吗?上帝的图书馆很大,那么多的书我上那儿去找?1 D( @& B4 E$ {' V3 R/ r; ^
  我想了想说,你可以打开图书馆的电脑,输入这样一个书名,《一个律师a>与一个死囚的生死之约》,我相信,到那个时候,在我们国家非暴力犯罪就不会再有死刑了。, }% `" v2 s0 |
  在离开看守所的路上,我一直在想,我们的法律能否再理性些。一位学者说过:人类最大的痛苦不是饥饿与寒冷,而是国家理性的丧失,在丧失理性的国家,国家权力为所欲为。“苛政猛于虎”就是人类早期生活的写照。应该说,我们的国家已经从不理性状态逐步走进了理性状态,可我们法律却还处在不是十分理性的状况。比如八十年代的“严打”,比如前些日子关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的处理,还有张子文的这个案件,似乎都缺少了一点儿理性。理性的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应该保持冷静的。有人说辛普森案件要是在中国,辛普森早被杀头了,这话一点儿也不错。可在美国,他们宁可放过一个杀人犯,也决不破坏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可见美国的法律是多么理性,所以美国的经济就比中国的经济发达。# a% F" D  S- c. E/ L-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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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d# \" H8 T6 _$ q5 B  另外,从张子文对待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态度上也可以看出,死刑对人的威慑力并不是很大。现在社会上的自杀率很高,有的人自杀,一次不成功还会第二次自杀,所以死刑对人们的恐骇程度并不足以阻止人们去犯罪。而正如贝卡里亚所说的那样,“死刑把人的苦难集中于一时,而终身苦役却能使旁观者比受刑者更感到畏惧。”我们把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改为终身监禁不是更好吗?只要别出现“花一万块钱就能减一年刑”或者把“小姐”弄到监狱里让囚犯嫖娼的情况,我不认为终身监禁不比死刑更有威慑力。* T& z' C  h4 I, f  B. {
  晚上,我给一位远方的朋友打了个电话,讲述了我今天会见张子文的感受。他说:终身监禁与死刑的差别在于前者是人类的自我保护,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人隔离起来;后者是不尊重生命,把人当作畜牲,不听话,犯了错就杀之。你的这篇文章的标题是否考虑改为理性的法律需要理性的国家,因为只有国家理性了,法律才有可能理性。如果我们在新中国一成立就有十分理性的法律,我国就不会出现五十年代的反右斗争和六十年代的文化大革命,就不会有那么多的优秀干部遭受那么多非人的待遇。我说,现在我们的国家已经有些理性了,以后还会更理性。我们的法律也会尽可能地理性起来,因为理性的国家需要理性的法律。" n/ B# i& l9 r+ d: [
  当然,理性的法律还要靠理性的人和理性的法官去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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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8 q5 J( P& G  (作者单位:安徽润天律师a>事务所)$ ^9 ~) J. S! [/ f4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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