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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律师与一个死囚的生死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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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qktiom 发表于 2009-2-12 13:3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死刑 非暴力犯罪 理性 , G- u# c6 n4 X
  我真的不知道该怎样面对他,我是第一次面对刚刚被终审宣判死刑的人。尽管为了让他思想上有所准备,我在上午还专程来会见他,并说了一些让他对自己的命运不太乐观的话。
/ ]3 L; N2 z0 K) f+ `) J  听着由远而近的铁镣打击水泥地板的声音,我的心跳在加速。. g! g0 @  S" ?2 s4 }% d
  会见室的门打开了,张子文表情坦然地坐在我的对面。隔着铁钢栏杆,他十分谦恭地对我说,对不起,你上午刚来过,下午又叫你跑了一趟。2 C$ n0 }7 r& m. j5 t
  没关系。我说,判决书你看过了吧?9 V) L" _/ H( W. h' x
  在这里。他把判决书递给我,凄然一笑说:其实,你的任务在那天开完庭交上辩护词就已经结束了,可你还多次来会见我、写文章在网上替我呼吁,我有幸请到你这样的律师a>,死了也没什么遗憾的了。. i7 p. @& D0 D2 t. q
  我无言。& O) e' A7 k& p! o+ I% R4 H7 a
  他说,上午省高院的法官来宣判的时候,我没让他们念判决书,他们还是要念,我几次打断他们说,我只听最后的结果。
& A0 C# Z. k7 Q9 z  听了结果你说什么了吗?我问。2 B% M( A5 }1 F  `  j, ^( d
  我说你们只会吃喝玩乐,草菅人命!张子文说话时脸上有点儿涨红。
) a5 u; [1 e" {3 v) \8 `  也不能全怪法官,现在还在“风头儿”上,你这个案子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创下全省现场缴获海洛因数量之最的贩毒大案,而同案在逃的邱何水又是公安部通辑的五大“毒枭”之一,你的生死恐怕也不是哪一个法官说了算了的。我开导他说。
: U# t# N" _+ b$ }+ ^0 ?$ e: t+ @# S  可法律不是有规定吗?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归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按主犯处罚,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并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吗?我在本案中仅仅为张本昌打了个联系电话,只是“居间介绍”,怎么能把我列为第一被告判处死刑?张子文还是不服气地说。
+ r! }# {' w0 Y9 o4 f9 r% p" v  我知道他所说的法律是指《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内容,他背诵的几乎一字不差。* z% w% a# A( g6 g" j) \) K
  “可你知道这个案件的背景……”我几乎不知说什么好。沉默了一会儿我才说,这是“大气候”所致。; e; Y- G1 Z2 C* l. S; r( {
  法律怎么能象人一样三天两头发神经?张子文说,法律不是固定的吗?能是谁说句话就能改了的吗?早知如此,那天我还不如与张本昌一同逃跑哩,我跑了说不定他们抓不到我的。我以为他张本昌贩毒,我又没贩毒,我只是打电话帮他联系了一个朋友,就是抓到我也不过蹲几天大牢。公安去抓我时,我还在家睡觉,我做梦也想不到打个电话就落上个死刑。; e$ G1 [; c" j! Q
  可这裁定书上仍认定你与邱何水共同出资15万元参与贩毒。我看着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书说。7 B4 H& D0 ]* s% L9 \& ^
  你不是说过从你调查的证据中能证明那15万元不是我的,是邱何水为给他弟弟请律师a>、交罚金而汇到我存折上的钱吗?张子文反问说, 这可是事实吧!
  ^6 I* z* ?; \7 H; j1 E  是的。我说。可我不知道二审裁定中为什么对我们调取的,并经过公证的六份证据只字未提,并且这六份证据足以证明张子文没有出资贩毒。……也许是二审法官有他自己的苦衷,如果他在裁定书中提到这六份证据,他就无法自圆其说,无法维持一审判决了。  h# y5 o5 _6 v5 E. ^
  我是说把我抓进来我不冤,因为我确实帮张本昌打电话联系了,可判我死刑,我太亏。张子文象是对我又象是对那个并不存在的上帝说。
2 ~' e* Q3 r, E  说这些都是没有用了。我安慰他说,毕竟还有一个死刑复核程序,毕竟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把最后一道关,或许你还有一线希望。
' Q1 w6 m, H: Q3 f+ c' S& |, v# m  可是二审你费了那么大的功夫,法官都没采纳你的意见,到了最高法院,有谁会这样认真地阅卷,认真地分析案情!张子文显然已经绝望了。
" T8 Q. ]  G: `+ |  也许最高法院的法官更有一些护法的使命感。我说,现在国内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至少他们不会再大开杀戒。早有法学专家们呼吁,对于死刑的判决必须慎之再慎,有百分之一的疑点就不能判处死刑。而你在这个案件中,判决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中除了你打了电话这一点属实外,其余的全是疑点,甚至可以说已被证明是根本就不存在的。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几乎都是法律专家,他们不会轻易让你去死的!
! I* r: }  U3 o( U+ R  其实,刚才我也在想,与其判个无期、死缓什么的,还不如杀头痛快些。张子文叹着气说,只是我的家里人不知会怎么样,你能告诉我家里情况现在是什么样的吗?
0 L1 n4 @# c, ~7 f7 l. S  我知道,他家里的情况相当糟。母亲为他几乎哭瞎了眼,现在重病在床,年轻的妻子把丈夫看作自己的天,天塌了,她还能有活路吗?女儿只有六岁,正睁大一双无邪的眼睛看着大人们之间演绎的“杀人游戏”。……可我不能这样告诉他,我觉得有时候善意的谎言还是必要的。+ Q  o% S  D" p5 c1 O
  请你告诉我的家人,我死了别给我换新衣裳。张子文说,穿新衣裳是要下地狱的,我就穿这身衣裳去天堂。
0 ]* b! N/ |- i1 y3 C: }3 |  你还有什么话要交待的吗?我问,会见的时间不多了,我还要回去为你赶写申诉状。1 F- z. e; b6 w' |, a) y2 x: e2 B
  我现在唯一后悔的是我没去贩毒。他说,可我胆子太小,我的两个嫁出去的姐姐就是因为贩毒被抓进去的。我是为了救她们才去的云南,在昆明我帮助家乡人打官司、找律师a>,很风光过一阵子……我太爱面子了,我知道贩毒是要杀头的,可为了在老乡面前逞能还是给张本昌打了这个电话。早知打个电话也是死,我还不如亲自参加贩毒,说不定他们还逮不着我……。/ {' D+ G6 c. r8 T. Y
  “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这时,我想起了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说的这段话。而张子文在被判处死刑后反而后悔没参与贩毒,则正说明我们在刑罚适用上的失败。. `# Y0 M) w3 T9 u' U
  张子文,你把你刚才的这个后悔写下来。我说,你写的具体些,写你为什么后悔自己没去贩毒,写你开始为什么不敢去贩毒,写现在为什么又想去贩毒。  h1 B- t! f( Z
  我是说,既然打个电话也同样被判处死刑,我为什么不去直接去贩毒。张子文说,既然在贩毒中不分主犯从犯,大家还不如都去当主犯!逮一个杀一个,也免得让法官办错案、问心有愧。
/ U/ f* a& h% F2 Y8 `  好,你就把你刚才这些感受、心里活动写具体些、详细些,我下次再来会见时你把它交给我。我说。
0 p6 K, k8 p* m  你要这些干啥?张子文不解地望着我。
4 P& D6 l% ^0 `# [% `  我说我要写一本书,我要告诉世人:死刑,并不是最好的遏制犯罪的方法。尽管我一个人的力量是很微弱的,但我想和那些善良的人们一道呼吁我国早日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现在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
% `, X0 n! O) g  可惜我看不到你的这本书了。张子文笑了笑说,尽管他笑的很坦然,但在我的眼里总带着几分凄惨。
/ P5 O$ p* T, X0 h3 b7 l  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死的。我说,如果这次死刑复核程序能留下你一条命,我会把书送到你的劳改场所,如果你不幸上了天堂,我会把它交给你的女儿,让她在你的墓前烧掉,你会在上帝的图书馆里看到这本书。
  |( I, e' l! m2 M  好,我们一言为定!张子文攥着拳头,象在与朋友作一项重大约定似的问,我能知道这本书的名字吗?上帝的图书馆很大,那么多的书我上那儿去找?
" A  ?8 U- D& V. j( A, f  我想了想说,你可以打开图书馆的电脑,输入这样一个书名,《一个律师a>与一个死囚的生死之约》,我相信,到那个时候,在我们国家非暴力犯罪就不会再有死刑了。
: n+ m6 Y; M+ e, d% O8 q  在离开看守所的路上,我一直在想,我们的法律能否再理性些。一位学者说过:人类最大的痛苦不是饥饿与寒冷,而是国家理性的丧失,在丧失理性的国家,国家权力为所欲为。“苛政猛于虎”就是人类早期生活的写照。应该说,我们的国家已经从不理性状态逐步走进了理性状态,可我们法律却还处在不是十分理性的状况。比如八十年代的“严打”,比如前些日子关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的处理,还有张子文的这个案件,似乎都缺少了一点儿理性。理性的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应该保持冷静的。有人说辛普森案件要是在中国,辛普森早被杀头了,这话一点儿也不错。可在美国,他们宁可放过一个杀人犯,也决不破坏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可见美国的法律是多么理性,所以美国的经济就比中国的经济发达。- G8 W9 F4 O! q, f. @8 J9 l0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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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从张子文对待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态度上也可以看出,死刑对人的威慑力并不是很大。现在社会上的自杀率很高,有的人自杀,一次不成功还会第二次自杀,所以死刑对人们的恐骇程度并不足以阻止人们去犯罪。而正如贝卡里亚所说的那样,“死刑把人的苦难集中于一时,而终身苦役却能使旁观者比受刑者更感到畏惧。”我们把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改为终身监禁不是更好吗?只要别出现“花一万块钱就能减一年刑”或者把“小姐”弄到监狱里让囚犯嫖娼的情况,我不认为终身监禁不比死刑更有威慑力。
1 R' Z% x. H: h' k; z0 Y3 G  晚上,我给一位远方的朋友打了个电话,讲述了我今天会见张子文的感受。他说:终身监禁与死刑的差别在于前者是人类的自我保护,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人隔离起来;后者是不尊重生命,把人当作畜牲,不听话,犯了错就杀之。你的这篇文章的标题是否考虑改为理性的法律需要理性的国家,因为只有国家理性了,法律才有可能理性。如果我们在新中国一成立就有十分理性的法律,我国就不会出现五十年代的反右斗争和六十年代的文化大革命,就不会有那么多的优秀干部遭受那么多非人的待遇。我说,现在我们的国家已经有些理性了,以后还会更理性。我们的法律也会尽可能地理性起来,因为理性的国家需要理性的法律。( Q8 t* r- B3 D' t
  当然,理性的法律还要靠理性的人和理性的法官去适用……& k: k+ i8 Q% [- ~7 r+ n

- E+ R& c/ h% w* x2 O" d1 P  (作者单位:安徽润天律师a>事务所)! v3 T3 w& }2 C8 ]8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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