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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增删情况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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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A娱乐 发表于 2009-2-13 23: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经济法部分,变化主要体现在《产品质量法》中的“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税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等部分考点进行了修订。考生务必结合大纲的变化,对照教材和相关法规掌握变化的内容,下文将结合教材、新增法规总结大纲各章变化内容、变化原因及对这些考点的预测。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部分新增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特别规定。考生务必按照2006年11月1日施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掌握以下内容:  

  1、《农产品质量法》的一般规定,该法的调整对象为农产品,主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该法调整的行为主体,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  

  2、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注意掌握关于农产品生产产地的规定,农产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中政府的职责以及生产者承担的义务,农产品包装、标识的规定和农产品的检测制度。  

  3、《农产品质量法》设置的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监督检查的手段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措施、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农产品质量法的处理方式以及处罚权限。监督管理人员、检测机构、污染者、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变化原因及考点预测:今年大纲将《农产品质量法》列入考点,与农产品质量问题近年来成为影响食品安全、工业品质量的重要基础性原因是分不开的,但是作为产品质量法中的一个考点,该部分可考的可能性较小。  

  二、证券法部分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部分将基金的运作,修改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这个考点考试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而且考试题型是选择题的形式,考生应以了解为主。  

  在证券发行部分根据证监会和司法部所通过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规定里面对证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修改,该部分考点基本不会考试。  

  三、消费税与企业所得税
  财税法部分,消费税进行了调整。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从2006年4月1日新增高尔夫球以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  

  同时,大纲根据2007年3月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部改写,同时由于取消了过去对于内资和外资适用不同税法的情况,大纲删除了考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考生务必掌握以下内容:  

  1、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  

  2、适用统一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  

  变化原因及预测:由于今年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税法部分随着这个新法律的加入有较大的变化,但是作为经济法的一部分,它的分值是非常小的,如考试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考生关键是把握它的新的税率,统一的税收的优惠措施,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四、土地法和 房地产法
  新增“土地法和房地产法概述”、商品房预售与按揭制度、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概述、登记类型、登记机关与模式)、物业管理制度(概述、物业法律关系的主体、物业管理业务)  

  变化原因及预测:房地产法部分较大的修改,是相应我国出台物权法的形势,对整个房地产法部分的篇幅进行了一个扩充。大纲新修订的部分并没有特别新的法律出现,但是教材里面和大纲里面出于完善房地产法的考虑,引进了这两个内容,考生应结合物权法的内容对新增的这两个考点进行充分的了解,这两部分的可考性非常大,但是也仅限于选择题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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