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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法规是重点 2007年司考刑法变动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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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IPwVSc 发表于 2009-2-13 23: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同往年一样,刑法大纲保持大体不变的状态,总论部分仅在犯罪分类的考点中增加了一项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分。刑法分则中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调整了相关罪名,并增加一些罪名。备战2007年司考,考生关注的重心仍然是最新的法律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07大纲明确列出了刑法部分主要的法律文件,通过与去年的对比,很容易发现今年新增的重要法规:一个刑法修正案和四个司法解释。因为《刑法修正案(六)》的内容完全体现在大纲及教材中,本文将其与大纲变化一并说明。   

  一、07大纲的新增内容:  

  1.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犯罪法定分类新增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自然人犯罪,是指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有些犯罪(如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由单位实施时就是单位犯罪。注意,可以由单位实施从而能够构成单位犯罪的,必须以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为前提。  

  教材中讲述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区分的内容非常简单,关键是在案例中把握二者的区分。如何把握这个新增考点呢?首先,考生应该了解什么是自然人犯罪,什么是单位犯罪,并能够判断出哪些犯罪属于自然人犯罪,哪些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其次,考生应重点掌握第七章关于单位犯罪的理论阐述,在遇到选择题和案例题时,做到运用所学理论正确作答。  

  单位犯罪问题近年来考查很多,属于重要考点,必然会在2007年的司法考试中有所涉及,希望大家认真掌握。  

  2.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五节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删掉了考点“重大责任事故罪”,新增了“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  

  之所以删掉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因为《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对刑法第134条进行了修改,将第134条的内容分为两款来表述。鉴于两款的法定刑不同,教材认为应区分成为两个罪名: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这样,原来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就不存在了。  

  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虽然该罪名考试的可能性不大,考生还是要了解一下。要注意以下三点:(1)该罪是特殊主体,即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的有关人员,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领导、指挥、调度生产、作业的人员。这种主体的特殊性使得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与一般主体的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罪名区别开来。(2)该罪的表现是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的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造成事故的行为必须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这就区别于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发生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所谓重大伤亡,只是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重大损失,是指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足5万却有其他严重情节。(3)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尽管行为人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属于明知故犯,但对于最后的结果却是过失。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本罪的犯罪主体同样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具有强令资格的人明知违章且存在很大的危险,但最后结果的发生却不是他所希望的。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属于《刑法修正案(六)》的新增罪名。该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在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类的犯罪之后,又不报或者谎报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对此应当数罪并罚。  

  教材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又特别增加了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 第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改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改为“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新增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以上几个罪名属于07年新增,实践中比较重要,但这些罪名在司法考试中却是无关轻重。考生知道个大概情况既可,对商业行贿罪、商业受贿罪要稍加注意。  

  (2)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改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将“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改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增加了“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擅自运用客户资金、财产罪”、“违规运用资金罪”,修改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金融犯罪虽然在司法实务中影响很大,在刑法理论上却较为简单,在司法考试中更不是重点所在。所以,尽管有众多新增罪名,大家做一般了解即可,无需深究。  

  4. 第十八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六节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增加了“组织乞讨罪”。  

  新增组织乞讨罪,是为了维护城市秩序,整顿市容市貌,维护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内容:要明确组织乞讨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求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是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主观方面要求故意,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处罚的是乞讨的组织者,被组织的乞讨者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组织者既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自己也进行乞讨活动,仍应以本罪定罪处罚。这个罪比较重点的考点在于本罪的处罚对象,大家在复习时一定要注意到这一知识点。  

  5.第二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增加了“开设赌场罪”。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正确理解设赌场罪和赌博罪,把握两罪的区别。  

  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赌博罪相同,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的行为。开设赌场的方式: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用具提供赌博,让他人赌博的,场所的公开与否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三人以上的。  

  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的特征: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于聚众赌博的,只有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才能成为赌博罪的犯罪主体,其他参加人不能构成本罪。对于以“赌博为业”的要求是反复参与赌博从而形成一种习癖的人才能成为赌博罪的主体。赌博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风尚和社会的管理秩序。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具有营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聚众赌博或者说一贯参加赌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需要注意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不一定是要以赢得钱财为前提,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没有赢得钱财甚至是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其次是抽头余利收取回扣或者介绍费而聚众赌博的就是以赌博所得作为收获收入或者主要来源的都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有无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客观方面:赌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行为人只要构成以上条件或者之一就能构成赌博罪。  

  (2)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原“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扩展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  

  《刑法修正案(六)》不但扩大了赃物犯罪的表现形式,增加了掩饰和隐瞒两种,而且把犯罪对象从赃物扩大到赃物及其收益。掌握本罪时,考生应当注意两点:(1)偶尔因为贪小便宜而购买来路不明的物品,不宜定为犯罪;(2)注意把握赃物犯罪与共同犯罪的不同。赃物犯罪是在他人犯罪获得赃物及其收益之后实施的。如果在作案前有通谋,作案后帮助窝藏、销赃、掩饰、隐瞒,从重分赃或者廉价收买其赃物从中渔利的,构成共同犯罪,不属本罪。  

  6. 第二十三章 渎职罪  

  第二节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新增了“枉法仲裁罪”。  

  为约束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能够公正仲裁,保证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枉法仲裁罪。该修正案第20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非常简单,熟悉法条即可。考生要注意的是:虽然仲裁员算不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枉法仲裁罪却被列入了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体的渎职罪中。  

  二、新增司法解释  

  自去年司考结束以来,最高法、最高检又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大纲从中选出了3件新的司法解释,分别涉及走私犯罪、油气犯罪以及矿山生产安全犯罪。此外,大纲又将2004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解释列入考试范围。这样,07年司考有4件司法解释需要大家掌握。(万国学校司考教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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