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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学历歧视是首要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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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nxnk 发表于 2009-2-14 09: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不久已在《河南法院网》等多处公告,于1月10日至17日进行报名的招录河南省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工作,有一个十分耀眼的亮点:招录方不仅按照《法官法》等规定要求报考人员均应具有法律本科学历,而且取消了由来已久的学历歧视——凡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历(包括自考、成教等)均可以报考。这一亮点的亮丽度绝不亚于《人民日报》2005年1月5日第10版所报道的厦门招收公务员破除学历歧视的亮丽度。
. k7 q6 C! D6 j( ^5 w# P  非普通高等教育承载了很多内涵,比如提高全民族科技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铺设成才之路,维护社会稳定,缓冲就业压力等;还应予以注意的是,国家和受教育者都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人力;尤其应予重视的是,非普通高等教育的形式和产品(即非普通高等教育学历)都是合法的,因此,非普通高等教育学历不应受到任何歧视,套用一个耳熟能详的宪法原则的句式来说就是,“法律面前,学历(文凭)平等”(这是笔者曾于2003年发表的另一篇观点相近的文章的题目)。国家司法考试a>并未拒绝非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这一事实,也能足以说明问题,并进一步说明了非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持有者完全有资格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a>和公证员。但令人遗憾的是,以往凡招考公务人员,几乎都在要求报考人员必须具备普通高等教育学历(且为国家计划内),将非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拒于门外。最新的版本就有,某省于2005年1月12日等日期发布的招录警察(3746名)和检察院工作人员(350名)的公告。这种无端剥夺非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持有者某种从业资格的习惯,首先在程序上就是不公正的。; ]8 Z* f4 x. U! _3 R4 |; y
  可喜可贺的是,河南省省委组织部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这次招录考试,又取消了学历歧视,首先在程序上赢得了公正,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维护社会公正作了一个最好的注解。笔者再次为其击节叫好。. L  V. f9 S8 z5 G5 U/ H% m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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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f; `) {/ h, I$ V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 4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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