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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相处:有话好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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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狼akh 发表于 2009-2-14 09: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材料:有相邻而居的甲男与乙女。因甲性喜搓麻影响了乙家正常的休息,双方常生不快。一次双方争执过激,甲恼羞成怒,说:“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乙羞愤不已,挣扯间致乙衬衣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乙遭此羞辱之后,神经受到严重刺激,神经衰弱加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所在外企因此将其辞退。+ |) z! X5 I7 k9 E' e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这一对男女却相处的很不友好。于是在“有损害就得有救济”的法治社会里,自感受到损害的乙一定要讨个说法,这是当然的。  {3 V1 Y/ @; v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认为:
7 m7 f- F; j& l/ O" s1 I) ]    一、甲通宵打麻将,制造噪音,扰乱正常的生活秩序,给邻人造成妨害。这在民法上涉及到相邻关系的纠纷,受害人乙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损害赔偿。当然,理论上也有观点认为噪音侵害侵犯了公民的休息权和居住安宁的权利,通过人格权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承认休息权、安宁权作为法定人格权类型。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为甲的行为构成噪音侵害和名誉权侵害,可要求甲停止侵害,并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既能有效地对甲作出惩戒和教育,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又能充分地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补救,并且本案情节清楚,证据确凿,民事胜诉的可能性极大,但诉讼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
; Y: E% r3 D" v' e    二、甲辱骂乙是妓女,并撕破起衣服的行为属公然侮辱他人,构成对乙名誉权的侵害。此外,这种民事纠纷也可以通过行政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这种民事纠纷可以采取和解、调解、诉讼,还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因此,该女可以请求基层派出所进行处理。) E* ]! E  K$ d+ y
    三、该乙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 w5 q/ H7 x$ _! }' N    四、该乙可以提起刑事诉讼,甲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行为严重的构成侮辱罪,该罪属自诉案件,乙也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 A' Q+ g, N+ {# {9 m    我个人认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是解决该纠纷的最好方法。
8 n/ c1 n' R8 [& X' K    众所周知,人民调解是我国处理民间纠纷的宝贵财富,被外国人誉为东方一枝花。调解的优点在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不致影响双方的和气,使双方今后仍能和平共处——正如中国的一句俗话所说“远亲不如近邻”。3 ?3 a0 |& ^7 \, N  Z9 A
     其次,调解能融合情感,让人易于接受。提起刑事诉讼的优点在于被告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缺点在于,一方面,被告可能因造成的损害不大,不构成刑事犯罪,从而被判决不构成犯罪;另一方面,即使构成犯罪,但因情节较轻,可能判缓期。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只支持直接损害赔偿,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刑事诉讼有可能造成双方反目为仇。而作为邻居,毕竟是“低头不见抬头见”,所以今后很难相处。/ V, y7 A; P2 Q
     再次,民事诉讼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需具有相应的证据。事实证明,很多当事人由于民事证据不充分或不懂得诉讼技巧,最终有理输了官司。" ]: i7 n' g/ G) A
     公安机关的调解因为现实公安力量的严重不足,可能费以时日,效果不好。0 t, f3 F0 T2 x( a" X
     事实证明,调解解决是比较好的选择,理由在于:从成本考虑,比较经济,不会对当事人双方造成诉累;从效果考虑,更有利于双方今后的和睦相处,毕竟是邻居,千金难买一邻,但房子不是说换就换的,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和睦的环境对双方是最佳的选择,这也是一种长远利益的考虑。反之,对簿公堂可以有个结果出来,但是,双方得到的也仅仅是个结果,失去的会是更珍贵的东西。
  m6 w( ]8 y- h: g     远亲不如近邻,有理更得饶人,邻里相处这是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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