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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须等到有重大伤亡时才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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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qqq 发表于 2009-2-14 09: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连续发生了两起暴力抗法案件,其一,《中国法院网a>》3月17日报道:3月15日上午,云南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干警在执行一案件时,遭到围攻,法院4名干警受伤,混乱局面在两名警察到场后才得到控制。随后,法院对其中两名暴力抗法者实施了司法拘留。其二,《中国法院网a>》3月25日报道:3月23日,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法院3名干警在执行一案件时,隐藏于自家阳台的被执行人突然踢坏阳台门持刀冲出行凶,干警在制止行凶的过程中手部受伤;在将被执行人带往法院作进一步处理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仍口出狂言,又踢烂警车玻璃。随后,法院对暴力抗法者实施了司法拘留。两起案件的发生极为相似,处理结果也极为相似——把暴力抗法者司法拘留即为终结,这是新闻留给人们的印象。但是,若真是这样的话,这样的终结并不符合“危害应与责任相符”这一法律原则。& Q" P" X* |/ {& Y5 h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者罚金。”依照以上规定,本文暴力抗法者已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因此,当地公安机关理应依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这样的话,“暴力抗法者是否有罪?”和“如何治其罪?”这些核心问题就会自有定论。遗撼的是,从新闻中根本看不出暴力抗法案件还将有下文的丝毫迹像,这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1 Y, |1 R0 Y4 ?$ v+ }; l
  现实生活中,法律的权威性和正义的强大性往往未达到应有的高度,究其原因,本文暴力抗法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反映:往往对一些案件的执法责任心不强,执法态度模糊不清、消极被动,要么是这一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并成为传媒焦点引起领导重视如孙志刚案,全民共讨之,责任者将难逃法网;要么是这一案件轻飘飘抖出来或者秘而不宣如本文暴力抗法案,忽视其犯罪嫌疑或未能治其犯罪嫌疑,嫌疑者将很有可能逃脱法网。运动式执法情结严重,执法水平不高,执法标准的严格性未能长久坚持。; }, G! \/ A9 Z3 {  ?2 Y' l4 ^
  愿本文能有引出暴力抗法案的应有下文的一点作用。(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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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B5 M0 D8 P* r# E+ ~  后记:令人遗憾的是,又有如下时间报道的暴力抗法案件。
" G: i1 Q$ ~% [- V& |. f' F1 _2 O  2005-03-28 15:57:21    中国法院网a>讯   江西赣县一妇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连生四胎,她对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置若罔闻,还对执行人员又骂又咬。3月25日,赣县人民法院对妨碍执行工作的被执行人钟会英依法实施司法拘留10天并处罚款600元。' z# ^3 K8 F/ G* v! D' ~; c"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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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 4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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