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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电力管理部门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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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摸摸特码 发表于 2009-2-14 09: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五一节回家乡,看到部分村庄集镇的高压线路经过人口密集地段,电力管理部门既未设置安全标志,也未标明保护区宽度。难道电力管理部门一直未查看过高压线路?查看过岂能这样不闻不问吗?
( J/ g; G& e8 `1 D, s# p! [  近年来,因触电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屡见不鲜。前期江苏省高院对江都镇民和村东二组的闵章基因触电致其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由于电力管理部门对经过人口密集地段的高压输电线路,没有按照法律法规a>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并标明保护区宽度,法院最终认定受害人触电受伤与电力管理部门未履行法定义务在客观上有因果关系而判决赔偿。难道说类似的案件发生更多些才能敲响警钟吗?+ U2 d8 X+ b) t8 f! g; ~; g' M- J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外铡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1-10千伏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5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少于上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1-10千伏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最大风偏的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为1.5米;第九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一)架空电力线路越人口密集地段;(二)架空电力线路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段……。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电力管理部门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更多的是要求电力管理部门加强对电力线路的规范管理,防止出现不安全隐患。- A7 `8 e$ J7 b
  从法律规定的高压输电线路运营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看,高压输电线路的运营,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作业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高度的专业性。高度危险作业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业规范的要求,尽到最大的谨慎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降低危险的程度,提醒相关人员注意危险,从而防范、减少危险所造成的损害。高度危险作业人未尽到该义务,致他人接触危险源造成损害的,高度危险作业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电力线路一旦存在安全隐患而造成损害,它将危及的是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危险程度之大,故法律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强化规范管理,从以往的事故中吸取教训。也应当引起电力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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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江苏姜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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