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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和本金到底哪个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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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072 发表于 2009-2-16 19: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2005年6月27日人民法院报《法治时代》周刊B4版《民间借贷逾期还款,归还本金与利息的顺序》(作者:曹增明)一文介绍:( S" Z6 H% N3 Y+ b* V& r$ J% Q
  B于1997年12月21日借A现金1.5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期限三个月,B向A出具了借款条。借款逾期后,经A催要,B分别于1999年2月4日,3月7日,5月19日,9月17日,2000年7月15日,2001年元月15日分六次还款1.5万元。对于还款的性质,A认为应当先抵作利息,按此方法计算,截止到2002年12月11日,B尚欠其本金8899元,利息4182元,共计13081元;而B认为其还款应当先抵偿本金,利息应当分段计算,双方为此发生争执。A于2002年12月12日起诉。0 C. O3 \2 a$ s# p8 c. v, m. ~
  文章作者认为这些逾期还款是利息。对此,个人持有异议。
' @0 v! e6 D4 t7 y% A2 r  一、从民法上讲,利息和本金是物权中的原物和(法定)孳息。而物之所以有如此区分,主要是因为两者有制约关系。在史尚宽先生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272条明确界定“孳息,谓由母物所生之收益”。由此更可看出,其“母子”相依之关系,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根据一般民法中“先借先还,先生先灭”的理念,因此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还本停息更为合适。1 ^! w4 h6 e/ P5 t
  二、民间习俗一般承认先本后息。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此,合同法赋予了民间交易习惯的法律地位。民间借贷出于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一般以减轻借款人负担为原则,首先清偿本金然后计算利息(更多情况下没有利息)。; A) a8 f% h' }& D2 O
  三、文章作者认为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应依据银行交易习惯。银行在办理借贷清偿时的原则是先清偿利息,再清偿本金。因为对银行业务不熟悉,不敢妄加评论。但一者银行作为专业信贷机构,与民间借贷类案件差别较大应是不争之事实(而不是作者所说的“相通”);二者众所周知,银行术语中称“还本付息”,从字面解释,还是本在前息在后,不知作者如何理解。因此参照银行做法是否可取值得探讨。# U, P+ |8 \  E  I4 \
  个人认为,我国现实的先本后息有合理之处,且符合我国的国情和传统文化思想,对借款人(一般意义上还应理解为弱者)更为有利,否则既与中国传统文化相悖,且易形成利滚利,驴打滚,而后者已被历史证明是不符合人类发展规律的。
9 E( r+ x+ v/ E4 K# t5 [  仅以此与作者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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