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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法律之争要以法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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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UxnmLo 发表于 2009-2-17 13: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过10年砥砺、4次审议方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a>》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据称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法律在施行之初得到了颇多的颂扬之声,尤其是该法中有关“机动车撞人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被普遍解读为“凸现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的法理精神”。就在人们期待这部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能相应带来“良法之治”的同时,因个案而引发的对“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的争议已纷至沓来。
0 f  [/ ]8 Y' @0 z2 @( G  争议还在继续,地方立法机关首先憋不住了。据报道,江苏省人大已于近日公布了几易其稿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其中的焦点便是强调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再单方面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与此同时,作为司法机关的四川省高级法院也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传真,直指《道路交通安全法a>》第76条存在三大漏洞,即:“有责不担”放纵行人违章、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显失公平、有悖“侵权归责”的法律原则。另有消息称,最高法院正在起草相关司法解释。7 W: w4 C, P; S9 n' U! x- c: t
  根据《立法法a>》的规定,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能超越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一部仍在生效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a>》理应得到应有的尊重。解决“机动车撞人负全责”之争,应在《立法法a>》的基本原则之下,诉求于法治手段,而不应以违法的方式去试图矫正实践中有争议的法律条款。江苏省人大和四川省高院完全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力陈《道路交通安全法a>》第76条亟需修改之必要。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当一个施行才三个月的法律已然引发了全国范围内如此重大的争议,更应主动回应社会上这些公开的批评,向民众解释当初立法的理念及理由。如果这些批评是合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可考虑以积极的姿态来对待相关部门和民间的立法建议。9 B2 l5 U4 G6 a4 x' J# \" ^
  立法应严谨,这是立法者必须首先遵循的原则。法律也需要稳定,这是法律能够发挥规范和指引功能的最基本的特征。但法治的实现首先依赖于良法的实现——良法不仅要求法律内容本身的正确,同样要求其通过的程序合乎法律的规定。由是看来,《道路交通安全法a>》第76条固然应予修正,地方人大以下位法超越上位法的做法,也同样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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