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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拯救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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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花败柳 发表于 2009-2-20 22:5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需要拯救吗?说起来有些荒谬,因为在一般的观念中法律都是实施救助,当我们的利益被侵犯的时候,如果依靠自身的力量不能挽回局面,最后的选择就是寻求法律的救济,期待公正的法律给我们一个公正的结果。我们相信法律是神圣的,也是充满力量的;我们不会认为法律是虚弱无力的。即使生活在专制的法律体制下,鸣鼓喊冤需要面对"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残酷现实,我们也只会说法律被扭曲被亵渎,而不会说法律需要拯救。+ U; s5 J# s  M
  然而,法律需要拯救,缺少了一种力量,法律也会一筹莫展,无可奈何。没有了那么一种法律渴求的力量,法律的神圣就如同海市蜃楼一样只美丽而不现实。
+ C/ Z+ ~; j. _  法律需要拯救,并不是理论的矫情,而是铁一样的事实。下面的这则故事给出了再恰当不过的注释:2 r( n2 y8 h7 a
  为了给200名外出务工农民讨回拖欠三年多的工资,重庆开县人民法院丰乐法庭法官赵丕仁几番奔走没有结果,无可奈何之下最后泣泪上书总理。在国务院信访局的督办下,被告之一中铁总公司终于近日兑付300余万欠款。(《现代快报》2004年12月16日报道)FONT>% m0 m0 \$ r7 V1 D  @( e" F
  这样的案件我们一点都不奇怪。学法律的人常常说"法律借法官而降临尘世",但是在这个法律降临尘世的过程中蕴涵了法官的角色与地位。判决之于法官,犹如婴儿之于助产士;赋予婴儿生命的不是助产士而是母亲,赋予法律判决生命的不是法官而是另外的力量。在这里,法官并不是与法律同为一体,除了法官,法律生命的获得还需要其他的因素,而且这个因素是更为根本的决定性的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需要拯救,法律等待拯救。
7 ~; y1 {) V6 i  所以,当我们颂扬许多像赵丕仁这样克尽职守、兢兢业业的法官的时候,我们也需要反思:为什么法官不能给予法律以生命?又究竟是什么样的社会力量才能决定法律的命运?显然,如果我们仅仅指责案件败诉方没有对法律给予足够的尊重,还不能得到问题的真正答案。因为,败诉者的行为有着非常复杂的因素;表面上败诉者不愿意履行判决是维护自己的特殊利益,是缺少法律的信仰,但是这只概括出法律运行的表象病理。相信许多从事审判实践的法官不会简单地将决定法律生命的权力仅仅归结为败诉当事人的不作为。
, h* J: I2 q& I% a  由此,我们就需要认真考察后一个问题:谁决定法律的生命?谁拯救了法律?在我们的社会中,始终存在一种力量高于法律。二千多年前,法家的代表人物管子说"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管子·任法》),在今天这句话仍没有失去其真实性。尽管我们没有了帝王将相,但一种高踞于法律之上的力量还在,这种力量依然比法律有效的多,强大的多。它决定了现行法律的生命,在法律和法官无可奈何之际,最终还需要由它来发出命令,拯救法官,也拯救法律。每时每刻,我们社会的法律就在等待这样的拯救,没有了这样的拯救,丧钟就可能为法律敲响!+ W% i; X( ^; \( x0 w  W' M8 D
  不得不承认,这样的"拯救"越多,法律也就越得不到真正的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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