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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判决书的“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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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dsaw 发表于 2009-2-20 22: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在法官的判决书中,出现了一种时髦的倾向:法官们喜欢在判决书的背后,添加一段法官后语。此种行为,最早源于2002年由陕西省铜川市耀县小丘法庭的一起离婚案件。当时承办案件的法官在下达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之后,感觉意犹未尽,于是在判决书后面附注上一段看似颇有些文采的法官后语。此案一经媒体(2002年10月1日《法制日报》)报道,立即在全国引起各个法院极大的关注,被认为是沉疴缠身的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亮点。一时间,众多法院争相仿效,仿佛裁判文书没有法官后语就不成其为合格的判决书。人没有反祖,判决书倒先来了个"反祖":纷纷长起了一个尾巴。流风所及,一些检察机关也在起诉书末尾增加说教之词。
: D( x2 c$ Y# N/ i- h  确实,相比目前法院的诸多文理不通、法理不懂、辞不达意、病句百出的判决书而言,一些法官有意识地在判决书中增加说理的成分,力图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融情理与法理为一体,这样的行为值得赞同。在中国古代,判官在制作判词时就特别讲究天理、人情、国法,道德劝导的意味尤为浓厚。这主要是因为中国自古以来以礼仪立邦,以伦理治国,以修身齐家。虽然中国社会自近代以降,为"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但人与人交往讲究和睦礼让并没有失去意义。因此,在一些涉及亲情人伦的纠纷中,法官适当地运用根深蒂固的传统价值,转化为法律判决的内容,也无不可。
1 V& w/ b# D4 e/ h% \  在这里,值得反思的问题是:法官是不是非得要用"后语"的形式说理?我以为大可不必,相反,对整个判决而言,法官后语显得不伦不类。
  e6 m/ m- v: h. ~3 L  t  其实,不管判决书的格式如何,只要本着以证据求事实,以法律断是非的原则,法官都需要说理也都可以说理,说理与否的关键不在于格式,而在于内容。试想,如果一份判决书证据分析不清,法律适用有误,却还要在其后加上所谓的后语,摆出一副教训人的脸孔,岂非滑稽?说到这里,自然生出又一个问题:法官要阐述的道理为什么不能放到判决书的前面呢?一份判决犹如一篇论文,应该首尾一贯,结构和谐;判决结果好比论点,说理过程等于论证,结果应从论证中推理得来;法官后语却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又来一番论证,破坏了判决的逻辑过程和形式美。所以,笔者说它不伦不类、怪诞荒唐。不仅在理论上逻辑上法官后语有问题,就是放在实践中法官后语也显罗嗦多余。大概司法实践附上法官后语的判决都属于定期宣判,人们觉察不出有什么不当。但换了是当庭宣判,就会出现这样的场景:法官宣判完毕,法庭旁听的人们还得坐下来(不知道是否还要站着)聆听法官的道德训诫。这法官后语本是针对当事人而发,而现在法官却实实在在成了道德的导师。法律的审判最终以道德的课堂收场。这样的场景遗憾不能亲睹。
5 |8 b/ d& U& c6 U- h% ~7 y" D/ ]  上述分析,表明了一个潜在的问题:法官对法律理解的程度。我想,高明的法官,在明了案情的基础上,无疑是能够在生活的情理与正式的规则(法律)之间转化自如,不会把两者割裂开来。把判决据以立论的基础分成判决主文和法官后语两个部分,说明法官还不能在推导判决结论的说理过程中把情理融入到对法律的阐述和分析之中,反过来也多少说明法官对法律理解的程度还不够。情理法理铸于一炉,这是古代许多优秀判词达到的境界。当然,对现实中不讲道理、无视法理的一些法官,这样的标准确实是太高了。! L& M6 L: P2 D' R. n6 f) M
也看了一些判决书的"法官后语",无非是些冠冕堂皇的大道理。举本文开头提到的例子。这份法官后语说道:0 Q# p5 O( R/ I8 u) {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风雨同舟二十载,苦尽甘来待发展。你二人已愈不惑之年,上有古稀老人殷殷期待,下有未成家儿女翘首以盼,扶老颐享天年,携幼走好人生关键几步,实为你们二人当前之要务。--奉劝二位重修于好,举案齐眉。"
5 O2 Z! b9 G& {# V. d1 G3 O3 O  这样的法官后语,除了满足法官的诗兴之外,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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