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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让患者多挨一刀 医院不举证判赔六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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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cgqnw 发表于 2009-2-21 23:3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患者因腹部不适到医院就诊,医院为患者连开两刀。日前,泰州市高港法院依法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967.1元,并承担诉讼费a>用250元。' h1 E. i# |( _& y# j9 p) g# m
  2004年4月5日,原告鞠某因感右下腹不适,遂到泰州某医院就诊,经该院B型超声波诊断为阑尾炎脓肿。次日,医院在为原告施行阑尾炎脓肿切除手术过程中,发现原告回盲处有肿块,怀疑可能是癌症肿瘤,主刀医生在原告腹部打开了第二个切口,为患者切除了肿块。出院后的鞠某因腹部仍常有不适感,经多次医院门诊治疗未见好转,于2005年1月5日,到泰兴市人民医院进行电子肠镜检查,结果为手术吻合口缝线残留,局限性粘膜充血。此次手术共造成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967.1元。
! e9 ~3 j, T8 a& b* z  原告诉称,被告医院在对原告实施阑尾炎脓肿切除手术过程中,告知原告家属:原告患的是癌症,随即在原告右腹部开了第二刀,进行了所谓“肿瘤切除”手术。术后,原告对被切除的所谓“肿瘤”进行化验,表明原告患的是阑尾炎脓肿而不是癌症。被告将其所患的阑尾炎脓肿误诊为肿瘤,使其白白多挨一刀,且术后因升结肠部位吻合口缝线残留,引发局限性粘膜充血,造成原告长期以来身体不适。被告医院辩称,为患者切除了肿块,属正常的医疗行为;手术吻合口缝线有残留产生炎症是术后的正常反应,故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G' V7 S" Y. a% g4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与医院存在医患关系以及被告的医疗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而被告医院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故推定被告医院在对原告进行手术的过程中有过错,应对造成原告右下腹两个切口、吻合口缝线残留及局限性粘膜充血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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