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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惊现当事人刺杀法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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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子花开2006 发表于 2009-2-21 23:3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桩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一个心胸狭窄而身高马大的男子汉,一个身中七刀死里逃生的女法官,构成了一件本不该发生的血案。* P  A2 e) ~6 e" c
  邓文林、邓珍(化名)夫妇三次打离婚官司,历时五年,因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均未离成。今年5月10日,第四次离婚官司在多次调解、双方认定财产价值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无锡市惠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当事人邓文林认为法院对财产分配不公,拿着菜刀走向法院……
* ]# t0 c" Z) v, v( I! @  女法官办公室发生血案
2 O- w& g9 W$ d  一审宣判后,邓文林表示不服,于5月17日到惠山法院,但未找到该案承办法官,便找到了刘院长,刘院长在办公室跟他谈了半小时,邓文林态度平和。) ~4 A0 b2 N; O9 I
  5月18日下午2时许,邓文林再次来到惠山法院,仍未找到承办法官,便来到四楼吴庭长的办公室。% X" a3 F; c/ v/ ?$ G' ?9 m% M
  两人心平气和谈了约20分钟,吴庭长突然发现邓文林的公文袋内的东西形状像一把菜刀,马上引起了警觉,便轻声问道:“你拿的是什么?”邓文林说:“是菜刀。”吴庭长又问:“你来法院带菜刀干什么?”邓文林突然从沙发上站起来,把装有菜刀的公文袋往桌子上一放,跑到门边将门关上,边举刀边说:“我砍死你,我砍死你……”
$ X$ Y) T3 @$ f6 K- c. Y/ n  第一刀砍向了吴庭长的头部,她边躲边说:“不要这样,有话好好说,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这一刀因躲闪及时,只砍在左面部,紧贴左眼处砍出了一个4.5厘米的创口。邓文林又接着砍了数十刀,砍中七刀。
5 \" W1 S. V) i8 \  此时,立案庭庭长朱新在门外听到响声,感觉异常,立即冲进来。只见吴庭长脸上、身上、地上全是鲜血,她坐在地上,用双臂挡住头部,邓文林正举刀往下砍。朱新迅速上前,从邓文林身后一把将其双臂及身体抱住,双方扭打在一起。朱新奋力夺刀,将其菜刀打落在地,两人滚在地上,一直打斗到隔壁,邓文林逐渐占据上风,情况十分危急。* v9 L0 t+ h8 E4 w/ X9 Y
  吴庭长临危不慌,不顾满身迸流的鲜血,继续与邓文林英勇搏斗,将地上的菜刀扔出窗外,不让邓文林再拿到凶器。千钧一发之际,众人赶来,最终将邓文林制服。事后得知,邓文林因不会使用门锁保险,忙乱之中没有关上保险,朱新才进入吴庭长办公室。' [  u5 a/ h& h! B7 u# F+ f
  经法医鉴定,吴庭长身上有七处刀伤,最长的达14厘米,最重一刀导致左胫骨骨折,骨头外露,构成轻伤。' A  L; U- X) F" g6 A* Z
  [b]婚姻纠纷长达五年! k1 U$ O" W8 R0 H
STRONG>  此惊心动魄的一幕源于一起长达五年的婚姻纠纷案。
$ m/ D) B' h# {# _% _% Z( _) R" `  上海女知青邓珍于“文革”期间插队到无锡洛社,与邓文林相识,经过9年恋爱,1978年结婚,次年生一女邓琴(化名)。1994年,邓文林第一次提出离婚,在法院的调解下撤诉。2000年,邓文林第二次提出离婚,后又自行撤诉。2001年,邓文林第三次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期间,夫妻恩怨、财产分割十分复杂。& y9 t6 r# O' P4 @9 ]" R2 R$ ~7 v
  2004年8月17日,邓珍提出离婚,这是邓文林、邓珍的第四次离婚官司,惠山区法院洛社法庭受理了这起案件,因案情复杂,将该案移送法院民一庭办理。民一庭组成合议庭,进行不公开审理。经合议庭审理查明,邓文林、邓珍夫妇婚后感情较好,1987年,邓文林提出要生第二胎,遭到邓珍拒绝,双方就此产生矛盾。! g" g) F4 I; {$ o
  此后,邓文林多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还租房与他人姘居,邓文林因此受到党纪处分,并因嫖娼受到治安处罚。为此,夫妻之间经常争吵,邓珍多次被邓文林殴打和威吓,致使邓珍长期不敢回家,自2000年1月起,双方分居至今。双方有争议的财产较多,有汽车、金器、债权、租金、52万元的现金和8处房产等,经多次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动产分割分歧不大,但对8处房产的价值却难以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作出了判决,准许两人离婚,5处房产归邓珍所有,其中包括2处门面房,3处房产归邓文林所有。
. h  S1 V! o) ?, }! u- K2 c; X, l  合议庭了解到邓文林性格粗暴,并多次扬言要杀邓珍。为防止意外,5月11日,专门将邓文林找到法院,进行训诫。随后进行分头宣判,避免双方见面可能矛盾激化。判决后,邓文林不服,认为仅有的2处门面房全判给了邓珍,而自己一间店面房都没有,且判给自己的一处房产已经抵押出去,还没有产权。承办法官当时就向邓文林作了解释,告诉他抵押无效,可另行起诉要回产权。但邓文林还是想不通,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后又自行撤诉。: Y' r, R# \, @' S' Z9 h, u# w
  [b]一审法官如是评说; w. R7 c( X( O# l! W6 `, N
STRONG>  血案发生后,一审承办法官很内疚,因为吴庭长当了自己的替身,无辜受了伤害,一度思想负担很重。" p3 [0 m) U+ o3 t& Q+ N7 I( x: O
  有着11年法官经历、从事4年民事审判的承办法官,谈起这起移送到他手上的疑难复杂案件万般无奈。他感到最难的是邓文林的文化低,法律知识贫乏,简单法律常识怎么解释,邓文林就是接受不了。而邓珍的工作要好做得多,在动产分割问题上,本来邓珍的诉求很多,提出邓文林处的52万元现金、一辆汽车、11件金器、13.4万元的租赁收入、4.7万元的债权等都要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但在法官调解后,基本上放弃了这些诉求,她只要求对8处房产进行分割。
, H) t5 a: T0 O- U2 q; Z  在谈到对邓文林认为8处房产中,仅有的2处店面房全判给邓珍是否不公正时,承办法官认为这8处房产在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按照房产的价值进行分配,从法律上来说不存在不公的问题,虽然邓文林没有得到店面房,但将面积最大、条件最好的居住房都给了他,判决应该是公正的。特别要强调的是,按照《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责任在邓文林,邓文林还有隐匿、转移财产之嫌,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邓文林说不公正是没道理的。0 T! N( h4 E& u0 t) l
  [b]中院复查,人大“说话”STRONG>
4 {# F; d/ \( L# |, F9 t/ w3 F  事件发生后,无锡中院十分重视,褚红军院长迅速召集院党组成员开会研究。会议决定即组成调查组,调查事件真相,并到医院看望吴庭长。当天,即将该情况上报市政法委和省高院。随后,从惠山区法院调阅案卷,责令中院民一庭复查该案件。
/ ^9 \+ @- D. M- U) D5 ]+ n  中院民一庭认真复查后认为,本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财产方面的争议很大,且矛盾尖锐。一审法院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有效地防止了夫妻之间矛盾的激化。在财产分割上,一审法院充分保护了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并据此理由进行分割,亦是正确的,不存在不公正问题。邓文林即便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公,可以通过上诉程序予以解决,其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 b$ ~& \7 f$ T! V* K6 i  无锡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徐懿在接受笔者采访时指出,法律规定了这种情况的补救措施,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邓文林这种行为是对法律的公然蔑视,是对社会文明的肆意践踏,这与当前全国开展的构建和谐社会a>氛围极不相符。他说,目前,该案已由公安机关的侦查进入检察机关的起诉阶段,市人大法工委对此事件很重视,将依法严肃处理。
) q+ ~2 Y2 k" i6 |1 x( @  6月27日,此案已由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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