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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将作重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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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ffdere 发表于 2009-2-21 23:3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备受人们关注的《省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近日有了重大修改。新的《条例(修改稿)》将呈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据介绍,由省环保厅起草过程中就人们关心的话题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先后作了10余次修改。   4 u! y/ B3 S+ H" l* w  A
                     明确统一监管部门
/ Q& a0 S  W" v4 n) K    环境噪声究竟由哪个部门统一监管,一直分工不清、职责不明。新的《条例(修改稿)》对此作出明确界定,规定:“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海事、工商、建设、文化等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V/ _2 ]) Y. F" D8 z6 O( {
                    “五大噪声污染难题”逐一“解答”
2 P: l% A( M# I8 P* v    新的《条例(修改稿)》根据群众意见,对群众强烈关注的“五大噪声污染难题”依法作出防治规定。
7 E5 W& K) ~0 M+ y    交通噪声的扰民问题与广大群众切身相关,《条例(修改稿)》规定:“在已有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最近的住宅距离交通干线不得低于30米;在城市市区范围外新建的,最近的住宅距离交通干线不得低于50米。已有的交通干线与两侧住宅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交通干线的经营者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立体绿化等生态隔离带以及安装隔声门窗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对非经营性的交通干线,由有关人民政府逐步采取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5 O  Y2 r/ _. k0 g$ R9 a    对于临街临路房屋产生噪声问题,《条例(修改稿)》规定:“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已建的公共场所服务设施以及临街、临路的房屋已经用作经营场院所的,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5 K1 {0 @$ {7 v% J4 E
    对于五金加工噪声扰民问题,《条例(修改稿)》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活动。”( w: @8 \( A3 e$ M
农贸市场营业噪声扰民由来已久,也是群众关注的一个“热点”,对此《条例(修改稿)》规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场所,不得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音响器材,不得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促销、演出活动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 U7 q6 B( I# V% |    此外,《条例(修改稿)》还就中小学校早操广播扰民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学校进行早操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采取调整作息时间或者降低音量等措施,避免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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