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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为何这样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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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hr52188 发表于 2009-2-21 23: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正常变更法定代表人,却难以如愿,无奈之下,徐州古彭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一纸诉状将徐州市铜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庭。日前,铜山县法院做出依法判决后,铜山工商局却再次向原告下发《登记驳回通知书》。原告只得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消被告的错误行政行为。6 ~3 t1 v; _! x0 w7 W. Y6 Q& l+ H
               正常变更难如愿      铜山工商成被告
2 B5 P5 b$ U. W7 C5 l    2004年11月26日,徐州古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根据该公司制订的章程,选举李齐进为公司新的董事长,经过表决,除原董事长吴华外,其余3名董事均同意李出任公司新的董事长,原董事长吴华拒绝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章程规定: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重要事项进行表决时,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该董事会由4人组成。依照董事会依法产生的决议,古彭药业公司遂于2005年2月5日,向铜山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科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变更工商注册内容中的法定代表人,但铜山工商局却在规定日期内不予答复。古彭药业公司认为,铜山工商局作为负责工商登记的法定机关,却不依法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致使该公司无法正常变更工商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使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古彭药业公司遂于2005年2月25日具状起诉,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6 y7 n3 K' j" Z; D
               判决被告作决定     被告仍不予登记
* Q# y' o4 i; W$ p    2005年4月29日,铜山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确属被告的法定职责范围。被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a>》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有关法规,铜山县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徐州市铜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对原告作出是否准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书面决定。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费用400元,由被告承担。% F9 }" p5 \: t, S7 ?% i& l
让人始料不及的是,铜山工商局既没有依据判决作出准否办理书面决定,又不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相反,却在2005年5月8日向徐州古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登记驳回通知书》。其理由如下:1、董事长产生的程序不合法。2、无公司法a>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任免职文件。3、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形成起1个月内向工商部门申请,而原告的申请书期限超过了法定期限。9 X2 i2 v8 q: Q- ~1 O
            原告不服“驳回书”  再告铜山工商局" u$ `. ?6 s% m) K% ?0 @
    对铜山工商局的《登记驳回通知书》所列的依据,古彭公司的代理律师a>逐条给予剖析后认为,从被告所列的第一条依据分析,被告利用的法律依据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有对抗判决之嫌,因为判决书对相关的事实查明并且认可,被告没有权力对已经生效的古彭药业公司董事会会议产生的内容进行审查,如审查就超越了职权范围,有滥用职权之嫌。
' ]+ P! Y! B" C    对于被告下发的《登记驳回通知书》的第2个理由,原告早在2005年2月5日就向被告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在法院判决书已经生效后,被告却又提出申请材料不全的问题,并依据这个问题驳回原告正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是不合乎情理的,被告显然有故意刁难原告申请变更之嫌。另外被告提出驳回登记的第3条理由,更没有法律依据,假如原告违反有关工商法规,工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对原告进行处罚,相关法律没有赋予工商登记注册部门这样的权力。
  t4 C7 x% e) X; `9 r7 a    2005年5月30日,原告古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消被告(2005)铜工商注内资驳回字第001号《登记驳回通知书》,责令被告对原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g4 ^2 y3 }/ P
    仅仅为了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铜山工商局竟然两次成了被告,这其中的过程令人深思。究竟原告是否能够变更法定代表人,铜山工商局如何再次应诉,本报将继续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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