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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倾销的“被告”到“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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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brjbj 发表于 2009-2-21 23:3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位于江阴的江苏法尔胜集团公司拥有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40多家,总资产达40多亿元,是国家520家重点企业之一,全国同行业中唯一的国家一级企业,首批获自营出口权企业。“法尔胜”牌钢丝、钢丝绳为全国同行业中唯一的国家名牌产品。产品出口8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金属丝绳占全国行业出口的半壁江山。据中国冶金统计学会资料,自1990年以来,法尔胜无论在技术创新能力、产量、品种,还是在出口创汇、上缴税收等方面,已连续15年位居全国同行第一。
; ^$ ~9 F9 K! ]) j& L- |  作为国内同行业的“龙头老大”和出口大户,从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江苏法尔胜经历了4次反倾销考验。, X  \0 ~/ d8 W3 ?1 z
  1991年,当美国商务部首次对法尔胜钢丝绳实施反倾销调查时,当时还没有自营进出口权的法尔胜集团对反倾销这一概念的认知尚处在懵懂阶段,仓促应战之后,虽然首战告捷,法尔胜却认为这只是一种运气。1 @% Q! `$ L# G6 Y) v0 ~
  1999年,欧盟对自中国进口的3毫米以上钢丝绳实施反倾销调查,由于欧盟固执地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加上中国企业的经验不足,应对不力,以法尔胜集团为主的中国钢丝绳企业最终败诉。0 t4 Z- u4 D( K$ u
  2000年,美国商务部再次对中国钢丝绳实施反倾销调查,我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即组织涉诉企业商讨对策,着手应诉。为了打赢这场至关重要的官司,法尔胜集团单独聘请了代理反倾销案经验丰富的美国伟凯国际律师a>事务所律师a>。
6 \8 `# z1 h( w3 Q  在法尔胜集团提供的扎实有力的证据和律师a>的据理力争下,2001年2月,美国商务部就中国钢丝绳反倾销案作出终裁,裁定法尔胜倾销幅度为0.02%,其它中国应诉企业倾销幅度为42.23%。同年3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中国钢丝绳并未对美国同类产业带来实质性损害或带来损害的威胁,并决定立即终止此案的调查程序,不对来自中国的涉诉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至此,我国以江苏法尔胜为代表的出口企业在该案应诉中获全胜。  I8 u* r* c$ u. b/ h4 X
  江苏法尔胜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冯冠英经理谈及这起反倾销调查案时感慨良多:面对反倾销调查,出口企业首先应该积极应诉。就拿法尔胜来说,如果不应诉,就是意味着把多年苦心开发出来的市场拱手相让。在至少长达5年的反倾销征税期内,自己的产品进入不了他国的市场。即使在5年后取消了反倾销税,原有的进口商也早有了新的进货渠道,来之不易的市场份额早已经被别人占有。现在,国内许多企业有“畏讼”心理这里有几方面的“误区”:一是舍不得支付高额的律师a>费用。打反倾销官司,请外国律师a>事务所的代价的确高昂,但是,我们应该学会算算不应诉所损失市场的大账。二是有些企业怕麻烦。打反倾销官司确实需要花费很大精力,可为了保住市场,这样的付出是值得的。出口企业既然已经走上外向型经济发展之路,就应该与国际接轨,要善于应对涉外纠纷,学习打“洋官司”。过去的3次反倾销虽然有输有赢,但江苏法尔胜集团公司始终处在被动挨打的“被告”地位,始终只能举着“盾”进行防卫。! I0 P+ v- l6 [# A4 E: [
  从2001年下半年到2002年中国光纤市场价格的不正常变化中,江苏法尔胜集团公司旗下的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敏锐地察觉到了国外以低价向中国大量倾销光纤的态势,在WTO平等的游戏规则面前,江苏法尔胜决定举起“矛”反戈一击。
7 g4 C2 j% {( T& E' h( p: F+ ]2002年8月,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武汉长飞光纤光缆有限企业等国内7家大型光纤企业相聚北京,就反倾销事宜进行了协商。经过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在充分了解倾销国家光纤生产成本和在本国销售价格后,法尔胜领衔打起了我国入世后高科技产品领域首例对外反倾销案。
0 i/ ?) S- |2 v2 X7 U. @( E. m  2003年5月,法尔胜光子联合长飞光纤?代表国内光纤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 v3 q5 X  r- X  ~/ G  2004年底,商务部宣布“光纤反倾销”终裁结果:在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日、韩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征收7%-46%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这一结果的胜出,也成为江苏法尔胜在反倾销中茁壮成长,实现从“被告”到“原告”、由防守到进攻角色转换的一个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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