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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嘉杭高速公路噪音污染案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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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QShcKn 发表于 2009-2-21 23: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住苏州市东港新村114幢101室的吴大爷诉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噪音污染损坏赔偿一案,因原告吴大爷对自己受噪音污染的损害事实不能够提供确切证据,法院难以支持他的诉讼请求,7月15日,苏州市沧浪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吴大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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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d/ N$ h% V/ _% l* j5 \              原告饱受噪音污染之苦; b( n. d8 f- U- W
FONT>  原告吴大爷于1999年购买苏州市东港新村114幢101室房屋,并在6月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苏嘉杭高速公路在2002年12月8日通车,在原告住房的东面,建造之初安装了声屏障,该高速公路为高架式,高速公路高架下为东环路分流道路。原告认为,高速公路有噪音污染,因此诉讼到法院。据原告吴大爷叙述,他当年刚住进东港新村时,推开东窗只见一片碧绿,听到的是园区海关悠扬的钟声。但到2003年初,苏嘉杭高速公路开通,半年来,平均每天通车4万辆,其中80%是超载车,每两秒多就有一辆车从他家窗前经过。原先的碧绿、悠扬的钟声没有了,代之以汽车尾气、可吸入粉尘、高分贝噪音。原告曾向公路指挥部多次反映,但没有答复。6月28日,他再次向《姑苏晚报》反映,同时也向市政府反映此事,市环保局安排环境检测中心在他家东窗设监测点,最高噪声为83分贝,让原告一家通宵失眠。原告今年62岁,有冠心病、神经衰弱,老伴患有职业性肺间质炎、肺气肿,白天心慌、胸闷。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他的安宁居住权,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限期采取解决高速公路噪声污染的措施,将原告住地噪声降到标准以下;被告赔偿原告噪声扰民每月80元,自高速公路开通至今合计880元。' Z- k, m0 }3 T" t. y

$ Q6 A7 y8 U& s4 s, h7 _: P3 i( N              被告已尽一切可能降低噪音
5 C1 X3 S2 x$ E6 E7 h  uFONT>  而被告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辩解称:苏嘉杭高速公路线位规划于1992年,开工于1999年,2002年12月8日通车。针对通车以来噪音的问题,他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办法来降低噪音污染:1、为减少噪音,他们采用了美国先进的沥青路面配方结构,以减轻噪音;2、该公司还在东港114幢等处设置了装有先进吸音板的隔音墙;3、该公司还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苏嘉杭高速公路苏州城区段实行车辆禁鸣,并在各出入口设置禁鸣标志;4、针对目前超载车比较多的情况,他们已按照省交通厅的部署,协调交警、路政部门,加强对超载车辆的整治,从2004年1月起实施超载车辆的惩罚性收费,尽可能地减少超载车辆,减少超载车辆带来的严重噪音;5、在高速公路沿线50至100米范围,建设绿化带,以减少噪音。原告所处为东港新村114幢101室,而高速公路位于101室的上面,应该讲,高速公路对其的影响较轻。而目前,高速公路下方的东环路分流线的噪音对其也构成了一定的影响,且该路段沿线未设立禁鸣标志。因此,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认为造成案件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他们已经就此采取了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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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y& ?6 I2 {+ B/ A; a6 R0 N0 Z  a8 _: E
              原告举证不能判决驳回
/ b% X; p' }. {FONT>  因原告吴大爷提供的监测数据既无分析意见,也无监测单位盖章,不符合证据要件,经法院行使释明权,原告提出了环境噪声司法鉴定a>的申请,法院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对原告住宅的环境噪声进行鉴定,但终因苏嘉杭高速公路与东环路分流线平行,无法解决环境噪声鉴定须暂时封闭一条道路的基本工作条件。法院再次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告知吴大爷可以追加被告,但原告表示不申请追加,并愿意承担对损害事实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未能完成噪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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