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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送还拾物都得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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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花败柳 发表于 2009-2-22 20: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报载,7月15日上午,尹先生从盐城市区乘坐一辆出租车,去该市亭湖区便仓镇。到目的地后,尹先生发现航行签证簿丢在车上,便打电话与出租车驾驶员取得了联系。在支付给驾驶员100元钱后,拿到了这本签证簿。出租车驾驶员认为,为送签证簿耽误了生意,要100元钱不为过。笔者以为,这位驾驶员的行为不仅有悖职业道德,而且违法。
. n+ Z& n: W9 t( P7 T  刚刚公布的《物权法a>》(草案)第一百一十七条对拾物是否有偿作了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这是我国首次立法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但在本案中,驾驶员拾到签证簿的行为不能参照执行。因为他拾到的签证簿并非遗失物,而是遗忘物。所谓遗忘物是指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因一时疏忽遗忘于某特定地点或场所,但知道其地点或场所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住旅社将物品忘在客房里等。而遗失物是失主丢失之物,一般不知失落何方,难以找回,它与忘记取走的遗忘物是不同的。
( M7 Y! g8 ?. L8 H1 X5 ~) {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乘客下车时,驾驶员应当提醒乘客带走随身携带的物品。乘客遗忘物品,驾驶员也负有责任,事后有义务保管并返还,否则就意味着违法侵占。《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因此,驾驶员无权获取报酬。如果说,拾得遗失物,要求获得“保管费”是个道德问题,那么,拾得遗忘物要求获取报酬则是违法的,理应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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