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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少还60一月罚息30 律师告银行质疑全额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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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SlZXG 发表于 2009-2-24 15: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用卡欠款61.76元,但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竟产生预期罚息34.72元,全是由于银行对信用卡逾期还款实行“全额罚息”的原因。律师艾先生认为“全额罚息”是霸王条款,应属无效,提起诉讼。记者今日(24日)获悉,(北京)西城法院已审理此案,将择日宣判。
    艾先生说,去年11月,他使用信用
卡透支消费1861.76元,在还款期内,他向银行还款1800元,尚余61.76元未还。随后他就收到了银行的对账单,发现竟然扣了他11月的逾期罚息34.72元。仅仅是欠了60元,一个月的罚息就30多元,这令从事律师工作的艾先生无法接受。后经其了解,按照与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虽然艾先生只欠61.76元,但银行以全部应还款项1861.76元作为计算罚息的基数,这才产生了30余元罚息。
    艾先生认为,银行拟定的有关信用卡逾期罚息的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以当期全部应还款项作为逾期还款罚息的计算基数,即“全额罚息”条款显失公平,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一情形。艾先生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返还其34.72元及相应利息,银行以实际逾期还款作为基数重新计算罚息。
    针对霸王条款的质疑和指责,被告银行辩称,信用卡合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不得擅自变更。信用卡合约的有关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银行监督部门的要求;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是银行业用以防范信用卡风险,减少和遏制恶意透支和套现的一种风险防范手段;银行拥有自主经营权,对自己提供的金融服务产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自主定价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其产品。
    艾先生对“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的辩驳不以为然,他表示,日前工商银行已经修改了有关“全额罚息”的信用卡合约条款,被告称行业惯例的说法不能成立。被告银行认为,不同银行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不同的信用卡产品,对免息期、年费、利息、手续费等很多方面的规定都是有差异的,如果要求提供完全一致的产品,违背法律和市场规律。因此不同意艾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记者了解,国内银行一直都采取全额计息的方式,只要有逾期欠款,就要对全部透支款项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社会上对这种“全额罚息”的质疑也由来已久。直至本月22日,工行新修订的《牡丹信用卡章程》正式实施,率先“破冰”,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透支利息。(记者孙莹 通讯员张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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