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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流窜抢夺妇女首饰 四人均领刑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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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无两 发表于 2009-2-25 20:4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五名从外地流窜至赣州、信丰的男子,纠结一起,采取分组作案、分工协作的方式,专门在菜市场抢夺妇女身上佩戴的耳环、项链等首饰。一月内作案5起,抢夺首饰总价值20266元。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依法以抢夺罪分别判处李占河、赵立民、邹永波、储昌鹏二年六个月至
七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审法院曾以抢夺罪依法分别判处四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被告人李占河、赵立民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初,由李占河带领邹永波、储昌鹏一组、赵立民带领宋仙朝(另案处理)一组分别在菜市场采取由李占河、赵立民物色好对象,由邹永波、储昌鹏、宋仙朝尾随在被害人身后,趁被害人不注意,抢夺被害人佩戴在身上的耳环、项链等首饰。两组人员共作案5起。其中,李占河组织、指挥作案5次,抢夺数额为20266元;邹永波、储昌鹏参与作案4次,抢夺数额为19516元;赵立民组织、指挥作案2次,抢夺数额为4814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占河、赵立民伙同原审被告人邹永波、储昌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其中,李占河、邹永波、储昌鹏抢夺数额巨大,赵立民抢夺数额较大。原判认定李占河抢夺数额特别巨大依据不足。其中李占河、邹永波、储昌鹏一年内多次抢夺,应从重处罚。储昌鹏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对抢夺犯罪数额标准的理解有误应予纠正。
    据此,二审法院终审改判,上诉人李占有、赵立民犯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邹永波、储昌鹏犯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年六个月。(作者:郭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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