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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才能多一些哲人气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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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pchath 发表于 2009-2-25 21: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许多律师a>不愿代理简单、小额民商案件的现象,为了解决 “不少律师a>正越来越多地关注经济利益,而不是公平和正义”的问题。有一位北京的法官认为:律师a>队伍自身也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还引用江平教授的话说,“律师a>应当多一些哲人的气质,少一些商人的习气”。(中国律师a>:多些哲人气质 少些商人习气,新京报, www.thebeijingnews.com/news/2005/0517/12@003314.htmlA>)。对此,以哲人气质作为理想的律师a>的要求当然是正确的,因为一个时代,要有一批象哲人一样的理想主义者,但是,哲人气质是靠职业道德建设能培养出来的吗?
8 F' g5 p) q0 B( y  职业道德与理想的道德不同,律师a>职业道德只是律师a>从事该职业的底线要求,除了履行必要的援助义务以外,律师a>的权利就是收费后办案,这是符合职业道德的要求的,所以靠职业道德是培养不出哲人气质的。
  s- ^) _& K* {, ?1 {  那么,到底靠什么培养律师a>的哲人气质呢?第一,律师a>的哲人气质来源于对真理的追求。追求真理,不屈从于任何压力,这是与追求金钱一样,也是人的一种本性,只不过对金钱的追求比较普遍,而对真理的追求可以代替金钱、为此可以放弃金钱,只是少数人的本性而已。因为对真理的追求也可以带来快乐和享受。第二,得靠司法机关对律师a>权利和律师a>意见的尊重。我们可以看到西方国家的律师a>不需要通过庭外的关系来获得律师a>业务,律师a>不能在庭外私自会见法官,更重要的是,临时组成后立即参加审理的法官们在连续审理后当庭裁判的机制,让律师a>无法与法官私自会见。使律师a>只能靠在法庭上以法理和情理去打动人,所以只有律师a>的气质和形象、说理的能力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而不是所谓庭外的功夫。特别是在陪审团审理的情况下,来自于民间的陪审员进行的是不需要说明裁判理由的“无理裁判”,裁判的依据是整体印象后形成的理性,方法上是自由心证。律师a>的气质本身就是一种很强的感染力,律师a>真诚、理性的哲人气质,是他成功的原因,他的魅力本身就是一种最好的辩论。 $ k: p6 I% c& N' }) t
  但是,中国的律师a>的实际情况如何呢?应当说绝大多数并没有哲人的气质。很多有一定年纪的中国人第一次知道律师a>这个名词,是电影中那位气宇轩昂、挺身而出、仗义执言的施洋大律师a>,可我们今天很少能看到这样的律师a>,原因在哪里,除了律师a>群体的从业要求太低,只要通过那个靠死记硬背的考试就可以成为律师a>以外,更重要的是缺乏一种可以让律师a>追求正义的环境。对律师a>设立的层层禁区,让作为独立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律师a>实际上受到了很多制约,比如在有些案件里,律师a>就会接到司法局的通知,明令不准接案;有些针对地方官员腐败的案件,当地律师a>接案以后,就有可能遭到打击报复,甚至于被吊销执照。这种牺牲自己还达不到效果的“挺身而出 ”,当然只有极少数极少数的律师a>才会愿意这样做,因为律师a>也是人,英雄在任何一个群体中都是少数,所以,只有当律师a>有法律保障的豁免权,“仗义执言”虽然有一定风险,但不需要以当英雄的形式就可以做的普通的事情的时候,律师a>才会去追求真理,才会把人性中追求真理的本性发挥出来。
2 H) _/ @% ?& _. l7 R  k4 ~  另外一方面是司法的公正。现在我们的老百姓和律师a>都知道,中国律师a>胜诉的功夫不在庭上,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庭上发挥得怎么样,并不是案件能否胜诉的关键。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在美国我们知道案件中辛普森花了 2000多万美元请的“梦之队”律师a>团,基本上同时又是著名的大学教授和学者。可是在中国,知名学者几乎都不是成功的律师a>,除非辞职做专职律师a>,原因何在,就是因为庭上的风采和能力并不重要。律师a>花大量时间去与司法人员和当事人营造关系,这与英国规定大律师a>甚至于不能在接案时接触当事人以避免为拉业务影响独立的观点就相去更远。我们的司法程序为庭外的律师a>接触法官提供了太多的时间和空间;法官对律师a>的意见是否采纳并没有什么顾忌。所以,著名的学者还是无名小辈、庭上的意见是否精彩、律师a>是否有人格魅力都已经变得无所谓。一些知识贫乏、能力极差、素质不高、形象猥琐的律师a>,只要能善于拉关系,就能成为成功的律师a>,有的大学教授在这种大环境下甚至于以当律师a>为耻。当然这不是律师a>愿意这样做,而是被环境所廹,是不规范的畸形的司法环境导致的不正常现象。 ; R' g. c9 y' w" u. S* s3 ^
  美国的法律彦语说:“法律是上帝,法庭是教堂,律师a>是牧师 ”,法院应当为律师a>营造一个可以在法庭上发挥自己、而不需要打关系的环境。司法体制不变,律师a>的哲人气质反而会是迂腐的代名词,成为同行嘲笑的对象,它只能是极少数理想主义者的奢侈。正确的哲人气质的培养应当是当哲人气质成为律师a>成功的原因,也成为其经济上能够带来收益的原因的时候才会培养出来。律师a>在任何年代,作为一个整体都不是可以以“安贫”为前提而去“乐道”的职业,在很多国家,“律师a>有钱”既是一种民众的印象,也是一个事实。律师a>就是一个市场化,以追求商业利益作为其目的职业,国家应当提供免费的公设律师a>去帮助每一个请不起律师a>的当事人,而不是靠普通律师a>的道德。而普通律师a>应当在让其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又让其职业的要求陶冶其哲人的气质,并成为一个时代的正义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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