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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酒令”该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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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pebd 发表于 2009-2-25 21: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报道,近日,某县级市推出自己的“禁酒令”: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包括含酒精的一切饮品)……该“禁酒令”的出发点虽好,但其所定位的目标和措施并不科学完备。
- ~3 Q- E" a3 i2 @+ Y9 R  首先,从最根本上讲,缺失公正性。既然陪前来投资的外商、客商就餐经批准(如何申请和批准也会面临许多具体问题)后可以饮酒,那么就不应当彻底禁绝其它就餐时的饮酒,以保障“禁酒令”本身应有的制度公正性。
- E6 r9 Y$ c4 ]: N  e9 S( @8 T8 F# `  其次,限制过度。一是将有关饮品全都列为酒类,二是将几乎一切午间就餐都列为管理对象,这些统吃天下竭泽而渔彻底破坏原有社会生态平衡的目标过于简单、粗糙,会导致实际工作要么虚张声势,要么因投不起巨大的成本而望“鱼”兴叹。从实质正义上看,喝些有关饮料甚至适量酒(前提是就餐是被允许的或者自费的等等),只要不醉不影响工作(可以借鉴交警部门用仪器测酒精度数的方法来界定),都应是被允许的;还有,纯私人化的亲友喜庆或者相聚场合,喝点酒更是人之常情。- R/ E8 T6 h2 O. }# c$ s& W
  第三,缺乏操作性。连基本要素(比如“执法”主体是谁?如何“执法”?被查处人如何“申辩”?等等)都不齐备,“禁酒令”如何能得到有效执行?再具体一步,面对酒店不配合“执法”人员取证,以及有人为躲避检查而远赴周边地区的酒店就餐等具体问题,“禁酒令”似乎仍是毫无具体对策,难以操作。) l5 q( X: Y3 _' e+ y  n; T! P- Q
  一部实体不公正、程序不齐备(或者是不公开)的“禁酒令”,只能是观赏性禁令。行文至此,就以北京拟有限解除已适用多年的“禁燃令”所带给我们的启迪来结束本文吧:民俗民意的改造和引导决非一朝一夕之事,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漫长过程,因此,必须适度尊重民俗民意,这样才能构建出真正的和谐社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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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来源《河南日报》2005年5月30日第4版《禹州颁行“禁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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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4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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