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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该什么时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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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屋及屋 发表于 2009-2-25 21:2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这样一个笑话,说的是一个法官和一个小偷的对话。法官:你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闯入民宅,你真好大胆,这次一定重重判你。小偷:法官大人,上次你判我“夜闯民宅,你真好大胆”。那你说我到底应该在什么时间工作?  [/ {+ Z$ q; |/ A% p  v
   不是小偷愚蠢,也并非小偷无理取闹,我看问题还是出在刑罚的功效上。这个小偷把第一次判刑,已经当成了自己行窃的时间或是方式选择得不对,而并没有把刑罚当成对自己犯罪的一种惩戒,内心并没有引起警戒和丝毫的悔恨,所以刑罚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功效。
/ r" Z! t3 x" ~4 D$ |   虽是笑话,但我们绝对不能仅仅当成笑话。因为现实中事情,远比笑话中的小偷要高超得多,实际得多。《检察日报》报道了一则真实的案例。今年7月13日重庆市城口县以涉嫌盗窃罪批捕了一个经常光顾县直机关,甚至是县委大院也不放过的“飞贼”。现年33岁的犯罪嫌疑人吴生浪是城口县的一个农民,2001年8月曾经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服刑期间,吴贼心不改,于2002年3月17日溜出看守所,窜到他认为“最危险的地方最安全”的县委宿舍楼,进入7楼杨某家,盗走价值2000余元的物品。事后又溜回看守所,将所盗的物品藏匿,然后平若无事一样继续服刑。一次得手以后,吴一发不可收,采取同样手段,先后在县委、县政协、县水利局等机关作案5起,案值1.5万元。出狱之后,吴再次行窃时才被抓获,至此,吴在看守所里服刑期间的犯罪事实才得以暴露。2 m8 ~5 {. c4 U0 R' B1 C" m
     吴犯胆大妄为,本性不改。可是,叫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吴犯即使在监狱服刑期间也没有“罢手”,而是接二连三地一边行窃,一边服刑。如此服刑,不仅失去了刑罚的意义,倒有几分嘲讽在里头。
$ |2 ?( I2 w) k" d( Z    撇开看守所监管不力的问题,我们应该把目光投得更远。那就是对于犯罪的刑罚如何才能真正体现应有的威严和作用。我们现有的刑罚过多地是关注形式上的意义,法律规定了什么样的量刑标准,我们的司法官员就按照这样的标准下一纸判决,然后完事大吉,很少想到或是照顾到刑罚在罪犯身上所起的作用,这还要除却司法官员从中的枉法行为,不管是为情,还是为私。
# l8 f# q6 i, E& N* \    涉及到刑罚的效能,这是各国都在认真探索的一个课题。美国的地方法官十分注重刑罚的针对性。例如南卡罗来纳州的法官就曾做出这样一个判决:下令一位打伤女人的男子手握标语沿街示众,上面醒目地写着:“我打了女人”。俄亥俄州的法官则判处两名男子穿上女性的服装,惩罚他们向一名女子驾驶的汽车扔酒瓶子。这些“羞辱法则”曾一度引起人们的争论,对如此刑罚能否起到真正的刑罚的功效产生怀疑。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刑罚一定要以最后的效能做为衡量刑罚质量的标准,上面的两个判例也许不能真正警示犯罪,可是注重刑罚的个别化和针对性却是值得我们借鉴的。英国的一个法官威廉.诺思布鲁克判决经常偷看女子洗澡的犯罪嫌疑人伯顿:连续12小时不间断地欣赏一大群年老体衰,体型早已走样的男性裸体。法官在判决书中写到:“年轻人,如果你非常渴望看到裸露的身体,法庭会非常高兴地满足你。”特殊的刑罚让伯顿痛苦不堪:“我感到十分恶心,还是饶了我吧,今后我再也不想看任何人的裸体了。”
5 L, R* t8 ]- F+ j8 x$ d    南宋初年杨万里有一段话说得十分深刻。“民之所以畏法者,何也?非畏法也,畏刑也。法不用则为法,法用之则为刑。有法而民不忌,是故布之号令,不曰号令,而曰空言;垂之简书,不曰简书,而曰文具。法至于空言文具,是无法贤于有法也。古之法始乎必用,而终乎不用。今之法始乎不用,而终乎不胜用。”杨万里的话说得虽然有些尖刻,但却一语中的。也为我们今天的刑罚制度敲了一记警钟,不然在今天的法治社会里怎么会出现服刑的小偷一边在看守所里服刑,一边行窃。这远比“既不感恩,又不畏法,旦脱缧囚,暮即行劫”的古代罪犯更叫人不可思议。到了真正应该引起我们的警觉的时候了,从立法到司法对我们今天的刑罚进行一番彻底的改造,已经显得十分迫切。杭州市萧山区法院试行的缓刑判决听证制度、北京丰台区法院对未成年人判决之前的社会调查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信号。, o0 M9 q$ ?5 q) B# C
    黑格尔曾经说过:“惩罚是对权利的肯定,如果惩罚只是提出恐吓或者改正的目的,它就不能产生效果。”于此,贾平凹的一段话耐人寻味,而且可兹借鉴:如果用刑罚的手段去处罚一个女人,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让所有的男人都不去看她,不去理她,那么这个女人就完了。! D% n# W/ s+ L: y* I*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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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122300 辽宁省喀左县检察院 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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