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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长到底“涉嫌”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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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毛毛 发表于 2009-2-25 21:2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悉,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十届人大代表吕德彬因涉嫌现行刑事犯罪,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依法撤销吕德彬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依法罢免并终止吕德彬的省十届人大代表资格。6月15日,检察机关依法批准对其实施逮捕。此前,监察部对吕德彬的违纪问题已立案调查。
; a! ?' G) U( [/ O7 S  副省长涉嫌现行刑事犯罪被逮捕,怎么说也该算是个令人关注的爆炸性消息。可这位副省长到底“涉嫌”什么样的“现行刑事犯罪”呢?读罢这则百余字的短讯却让人一头雾水。笔者认为,这个问题还是说明白点比较好。! k% D1 A- L) b2 X' X6 A' a" q
  首先,对于公众来说,知道这位副省长到底涉嫌何罪,是他们的神圣权利。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而各级领导都是人民的公仆。如今“仆人”犯了法,“主人”当然不该被蒙在鼓里。笔者在网上搜了一下这位副省长的名字,此前最近的消息就是6月4日《河南日报》关于他“深入到省农科院和河南农业大学示范实验基地,调研小麦新品种选育情况”的报道。短短的十来天,一个副省长沦为阶下囚,其中到底有什么样的原因,河南的人民、甚至全国人民难道不该有知情权吗?& R+ O" e/ h8 j8 u" G% t7 E/ k
  其次,对于办案机关来说,公开这位副省长涉嫌何罪也很有必要。根据刑法和“两高”的司法解释,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名共有400余个。如果这位副省长是因涉嫌甲罪被捕的,而有人恰巧掌握这位副省长涉嫌乙罪的线索,这个线索提供给办案机关后,就可以扩大“战果”,有利于案件突破,进而深挖这位副省长的“余罪”。另外公开这位副省长涉嫌何罪,还可以向公众昭示办案机关依法办案的决心。
1 k+ J8 V) @$ Y, l5 j9 [  第三,对这位副省长来说,公开他涉嫌何罪也并无不妥。从报道中看来,这位副省长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这就说明,副省长的犯罪事实有“证据证实”、而且他“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此时报道他涉嫌什么刑事犯罪,肯定不是空穴来风,也不会存在“诽谤”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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