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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不因冤案而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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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莎kui 发表于 2009-2-25 21: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环球时报》4月20日报道,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a>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0.5%。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 _8 ~- u/ u4 j! v% r3 {: Z
  由此可见,即便是在司法较为完善、程序相当精密、法律理论与实践层次相对较高的欧洲,仍然无法避免冤案的发生。然而与国外的冤案相比,我们发现了一些不同,特别是在冤案被曝光后,社会舆论对于司法的评价与信任程度存在很大的区别。在我国,悲惨的冤情往往都会引发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的强烈质疑,最终会严重削弱公众对于整个司法体系的信任程度,人们甚至怀疑司法能不能始终保持彻底纠正错判的勇气;而发生在欧洲的一些冤案,舆论也会有相当激烈的抨击,但这些质疑、愤怒大多能够局限于具体的个案或者具体的司法环节,而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非但不会因此受到长久、根本的损害,似乎还会由于冤案的纠正而得到一定程度的强化。
0 p0 Z9 E3 `: k  c5 M- {5 a  这种区别令我们的司法机构羡慕不已。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是:如何避免冤案对司法体系产生负面影响,如何让我们的司法不因冤案而蒙羞?
% [4 p% d, u9 x, R% P6 R) l; F  我以为,首要之举在于努力减少冤案发生的几率,使之保持在一个公众能够相对接受的极低水平。其次,需要构建独立、有效的冤案纠正机制,特别是对于重判案件,赋予被告人更为宽阔、更易于进入的申诉渠道。再次,应通过冤案,及时发现易于导致冤案的司法症节并采取有效的解决防范措施,防止由于同样的原因再次发生冤案。最后,必须给予冤案受害人必要的精神与物质补偿。显然,目前的国家赔偿制度及具体的赔偿标准与计算方式严重滞后于现实的需要,冤案受害人依据现行法律所能获得的赔偿额度极为有限,这种现状严重削弱甚至完全抵消了由于冤案的纠正可能给司法体系带来的积极、正面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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