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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院首次认可大陆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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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da1j 发表于 2009-2-25 21: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对浙江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诉台湾立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案作出的判决,经上海市高级法院终审维持后,由台湾地区三级法院裁定在台湾地区生效。这起案件是台湾地区的法院认可祖国大陆的法院之裁决的首例案件,并在台湾正式进入债权执行阶段。' ~: \: k6 J* I' S4 Q0 V: e8 m
  2002年11、12月,浙纺公司委托立荣公司运输21票总价为260多万美元的服装至伊拉克。货物运至目的港后,立荣公司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于他人,致使浙纺公司无法收到货款。2002年12月,上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立荣公司违反法律及航运惯例,判令其应向浙纺公司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货款损失260万余美元和退税及利息损失人民币31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立荣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 }: A& T# M9 b6 Z  法院审判期间,立荣公司和台湾长荣国际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债权债务转由长荣公司承担。由于长荣公司在大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浙纺公司遂向台湾地区法院申请执行。
( c7 u9 c9 q; }5 [  2004年8月,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审查后,根据台湾方面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的有关规定,裁定对上海海事法院和上海市高院的判决予以认可。长荣公司不服,以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并有足以推翻判决结果的事实和证据为由向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提起抗告。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审查后,再次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认为上海的法院的判决“并无违背”该条例的相关规定,台湾法院对判决只能进行程序性审查,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不属审查范围。长荣公司的抗告因此被裁定驳回。此后,长荣公司又向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2005年5月19日,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裁定长荣公司的再抗告不合法。由此,台湾地区三级法院认可了上海海事法院和上海市高院的判决,执行程序被启动,该案正式进入执行阶段。/ @# l( h3 W0 {" d5 m4 M9 g
  据了解,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颁布后,祖国大陆的有关法院曾裁定认可过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 _  R9 t! |( U5 D5 ^7 m" X6 K  有关人士指出,随着两岸经贸活动和民间交流的日益频繁,海峡两岸司法领域的积极行动对保障两岸民众、法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两岸经贸发展都将发挥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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