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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凭的“程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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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rhbcb 发表于 2009-2-26 20: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等中等教育文凭从恢复高考、党中央重视选拨知识化干部那时起,曾备受青睐和敬重,如日中天;后又引发了一系列教育人事制度的变革,还催生了办证业这一非法业务。虽然时至今日文凭已经失去了往日的风采,“物”不再稀而不贵,但我们似乎又在朝着另一个极端走去:忽视文凭的应有价值,人为拨高其它难以或者未经科学评价的参数,造成人才a>评价失去公信力等。
5 H% F" o9 c" w5 F  目前,应重视文凭的什么价值呢?笔者认为,除了专业特色、知识总量、文化品位外,需要强调的是,在高中等教育非义务制的今天,通过激烈的高考竞争并作了相当大的付出之后所取得的文凭还具有“程序”价值:在其它参数难以或者未经科学评价,或者差别不大时,有文凭要比没有文凭强,差别较大的高文凭要比低文凭强。这样的“程序”价值才是正义之道,应当得到普遍遵守;否则,就会出现人才a>评价中的唯心主义,会给干部选拨任用工作造成危害。西部某县一名教师调进公安局约两年后,又连升两级——副科级侦查员、交警大队大队长,组织最后提拨的理由就是其业绩突出实际工作能力强。这些提拔理由也许是事实,但反对者亦底气十足:连入警手续都未办理就担任交警大队大队长,这明显违反《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再者,难道在一个规模达200余人的县级公安系统中竞然选不出来一名合法的交警大队大队长人选吗?前述评价之所以引发争议,是因为该评价违反了“程序”规定(《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忽视了“程序”的应有价值。现实中也有很多忽视文凭“程序”价值的具体事例,如有些单位在分房时连本单位工龄等参数都考虑了,却唯独不考虑文凭这一参数的价值;有些单位在提拨用人时丝毫不考虑文凭这一参数的价值等等,其结果都是降低了有关决策或者评价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 m/ ^+ Z% M( W! @
  只有在“程序”的框架内守护正义,我们才能不断走向民主和科学,不断走向富强和文明。 ! ]* P; f2 n$ D* c3 z* h% Q

* A' r& `( O! n6 z; ^9 j7 }% M' f! g% l/ [  (作者单位:47210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办公室)FONT>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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