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客中华 发表于 2009-2-28 16:04:15

连云港中元房产“忽悠”购房人

  合同约定面积为55.25平方米,实际交付面积只有51.48平方米,开发商反而谎称套内建筑面积达到55.99平方米,要求购房者支付相应价款。然而,房产部门的测量让开发商露了馅儿。把51.48平方米故意说成55.99平方米,消费者愤怒地指出,开发商这是欺诈购房人。
  “合同上约定面积是55.25平方米,可等交付使用的时候实际测量,房屋使用面积才51.48平方米。我问开发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开发商告诉我55.25平方米是房屋建筑面积,真是莫名其妙。像我这样的老百姓,能买套房子已经花了很多钱了,可没想到还是摊上了这样的闹心事。”日前,连云港东海县居民王某向本报投诉了他买房的遭遇,言语中透着气愤和无奈。他口中的开发商,就是连云港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从王某出示的他与中元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记者看到,“乙方选购的商品房名称一区壹号单元营业房壹户,面积为55.25平方米。以房管理产权处测定的面积为准,签订正式合同,每平方米价格为3000元。”
  王某告诉记者,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是2002年的12月30日,但直到九个多月后,他才从中元公司方面拿到盼望已久的钥匙。抛开中元公司方面交付房屋“超时”9个多月不谈,王某在去拿钥匙的时候遇到了更“闹心”的事情。中元公司方面告诉他,房屋实际建筑面积55.99平方米,要求王某据此交付房款,否则不给房屋钥匙。然而,王某此后辗转从房管部门拿到实际测量面积后发现,房管部门测量的实际套内建筑面积只有51.48平方米,另加楼梯间公摊面积2.51平方米。王某当即对此大为震惊,他表示,就算把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加起来也不过53.99平方米,哪里来的55.99平方米?更何况,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2002年文件规定,“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共有建筑面积。”自己与中元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中,中元公司并没有明确55.25平方米为建筑面积,根据七部委规定理当认定为套内建筑面积,2.51平方米的公摊面积也不应当计价付款。
  王某还发现,拿房产部门测量的套内面积51.48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55.25相比,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实际缩水超过了3%,达到了5%以上。他不仅不需要向中元公司方面多付房款,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元公司方面反而应该向他双倍返还缩水超过3%部分的房款。
  这一发现,让王某感到异常气愤。他说,中元公司不仅不向消费者赔礼道歉,赔偿缩水损失,反而夸大房屋面积,欺诈消费者。王某告诉记者,他当即向开发商提出了异议,要求开发商按照51.48平方米计算房款,并按缩水面积超出部分双倍返还。但是,中元公司并没有理睬王某的要求,一再坚持不按55.99平方米来给付房款就不给钥匙。无奈,王某只好将中元公司告到了法院。
  此案经过两审判决落下帷幕,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按51.48平方米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支付房款。对于这一判决,王某表示无法接受但也无可奈何。他表示,合同当中没有约定面积性质,根据七部委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套内建筑面积,他本不应当对公摊面积支付房款。而且,根据《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释的规定,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于制作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是由开发商制作的,应当作出对开发商不利的解释。
  对于王某的投诉,记者专门致电连云港中元房地产有限公司了解、核实。但是,几次与该公司通话都被告知,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在。索要他们电话,工作人员均以种种借口拒绝透露。对于该公司是否涉嫌欺诈购房者,工作人员回复表示负责人不在不方便回应。而最近通话时,该公司工作人员黄小姐则表示法院已判决过,对于房屋面积缩水一事他们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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