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LA 发表于 2009-3-1 11:36:41

法律与时尚

  时尚如潮,潮起潮落,它不断变化不断流动没有什么永远,任何人都无法将时尚进行到底;而法律如鼎,内圆外方,沉稳安定,具有或应当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二者虽大不相同,但按一种时尚的学术进路,却能把它们联系起来。
  一
  对时尚,我真是个过时之人。周末,年轻漂亮的学生给了我上了生动的一课。尽管仍未开窍,但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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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及其争论却引起了我——一位以法律为业者的职业敏感,而且是高度敏感。谈笑间将法律与时尚这一光荣、艰巨、几乎不可能完成的课题交给了她,但我担心,时尚女孩只关注时尚本身,于是我便自行做这一“时尚”的研究。
  法律与时尚虽大不相同,甚至给人风马牛不相及的印象,但按一种时尚的学术进路,却能合情合理地把它们联系起来。这就是近几十年以来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兴起的交叉学科的潮流,就法学而言,即所谓的法律与××运动——法律与经济、法律与社会、法律与心理学、法律与行为科学、法律与生物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电影、法律与艺术、法律与哲学、法律与历史、法律与女性、法律与情感等等,波斯纳在《法律理论的前沿》一书中把这些称作“Legal theory”,一个不同于传统的法理学、法哲学、法律与哲学的概念。
  研究法律与时尚,首先要弄清:时尚是什么?时尚的起源可追溯至古希腊甚至更早;F.C.C.Boucher写了一本《时尚两万年》的书;也有人认为时尚产生于欧洲文艺复兴时代并伴随着贸易增长、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的兴起;第一份时尚杂志据说出现于1586年的法兰克福;莎士比亚曾说道:“The fashion wears out more appare 1 than the man”,意为“衣服在穿旧前很久便已过时”;17世纪末法国在欧洲获得支配性地位,路易十四在凡尔赛的宫廷因而成为西方时尚中心,此后300年来巴黎一直可谓时装之都。按维基百科的解释,时尚指一种当前(不断变动)的潮流,其选择基于无意义的理由,而非基于逻辑或智性。尽管时尚常在涉及服饰和外表时使用,但它也适用于音乐、艺术、政治,甚至数学和设计技术。
  时尚是一种概念,它渗透于现代生活的各个层面,时尚生活、时尚健康、时尚美容、时尚购物、时尚精品、东方时尚、欧陆时尚、数码时尚,如此种种时尚的“新概念运动”造就了一个时尚泛滥的全球化时代;时尚是一种符号,中产阶级、小资情调、布波族等等,这些贴上了现代和后现代的时尚标记;时尚是一种文化,每人有各自的时尚,社会有流行的时尚,对时尚的反动可能是更大的时尚;时尚也是一种集体无意识,只要奇便是cool(酷)只要新便是in(据说比cool更具小资情调),有人制造时尚,更多人追随时尚。
  时尚是男人穿得越来越多女人穿得越来越少,是男人越来越女性化,女人越来越女生化;时尚是小资女人的全部,是服装+美容+健身的伊人风采,是女生色彩斑斓的手袋、饰品,是裙子短了又长长了又短,是泳装、露脐装、吊带衫、挑染、香薰、宝马香车、化装舞会、成人芭蕾、选美盛会;时尚是一种迎合,是女人为增加魅力指数而瘦身、健美、隆胸、提臀、节食、吸脂、纹眉、拉皮、垫鼻;时尚略带贵族气息,它是一种挥霍,是穿晚礼服花一千美金看听不懂的世界三大男高音——追逐时尚当然需要Money,时尚是消费主义的“亲密爱人”,时尚主要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上;时尚是对品牌的追逐,甚至还很盲目,有人预测,不久可能会有这样的流行语:你的处女膜是什么牌子?
  时尚是传媒控制世界的工具,它们发布时尚风、时尚频道、时尚播报、时尚快递、时尚新境界,与企业合谋包装产品和代言人控制时尚者的心;时尚是广告诉求的核心,是精美画面+性感美女+双关台词;时尚是色靓文平的昂贵杂志,是促销手段,是商家赚钱的奥秘,也是企业的“产品”,而当时尚的“红舞鞋”越转越快时,制造时尚者也可能被抛弃。
  什么是时尚?让我们想想拉丁法谚的告诫:任何定义都是危险的。时尚的概念尤其如此,恰如奥古斯丁论及时间时所说:“没有人问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想说明,便茫然不解了。”
  二
  时尚诉诸情感,它是一种感觉、想像和激情,无需理由无需原因没有信念没有规则,尽管跟着感觉走,但时尚行为基本上超不出理性行动者的框架;而法律依托理性,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则,它需要立法理由和正当化根据,尽管法律与情感有时交织有时互补,但法律本质上排斥感情,因此我们在生活中看到许许多多情与法的冲突。
  时尚来自今天和明天,它是一种流行,但一旦流行其实就快过去,故时尚总在不断被创造,难以追赶,时尚是“有计划地过时”;而法律源于昨天和前天,来自历史的积淀和萨维尼所说的“共同信念”、“共同意识”、“民族精神”,它因古老而神秘因长久而权威,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说道:“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今天之际又照亮了未来。”
  因此,时尚尽管并不总与传统为敌,但更多却表现为反传统,几乎没有哪种时尚会真诚持久地尊崇传统;而法律则深深地扎根于传统之中,尤其是普通法系,甚至被称为死人统治活人、过去统治现在的制度。1932年英国法院审理Bottomley v Pannister一案时,甚至援引五百多年前的先例,以确定谁应对煤气燃烧器的泄漏承担责任。
  时尚通常激进,推崇个性、活力、动感、张扬、叛逆、反动、颠覆、否定、大胆、新潮、先锋、前卫;而法律则偏于守旧,法官倾向于保守谨慎、宁静从容和循规蹈矩,法官须消极中立,“无原告便无法官”,法官不得自行启动诉讼程序,也不得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提出的证据和辩论的范围裁判。
  时尚最初属于女人后来才扩展到男人,但时尚始终是女人的专利;而法律长久以来属于男人,历史上许多国家并不视妇女为有完全、独立权利能力的法律主体,直至近代才规定男女平等,当然至今还似乎没有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尤其是在女权主义者看来。不过,时尚女人的权利大多已超出男女平等,在城市中许多小男人看来,妇女解放运动是有些过头了,以致有人声称男人的宪法权利只剩下了最后一项,那就是劳动权。
  时尚是一种力量,它甚至可以把女人变成女生或把少年变为成人、把男人变成女人或把女人变成男人;而法律虽威力无比,但其效力只及行为而难以管制观念,英国议会权力巨大,但也只能拥有“除了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或把女人变成男人”以外的其他权力。事实上,时尚涉及的大部分领域不会也不可能纳入法制的轨道。
  时尚不少时候可能表现为与传统道德相抵触,或者说它是属于未来的道德;而法律则是属于眼下的道德,它维护社会主流或统治者所宣扬的道德,尽管在法律实证主义看来,法律与道德应分离,但道德无疑还是法律的重要基础。
  时尚是自由自在、随心所欲、轻舞飞扬、Gone with wind;而法律则要在自由与不自由之间划出一条界限,法律允许、鼓励以及未禁止之行为,人们可自由为之,若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则可能受到处罚或承担责任。
  时尚初看似乎属于精英和中上层社会,但实质却是一种大众文化;而法律虽管制俗世民众,本质上却是一种精英文化,即所谓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维护秩序的主要手段,担当法律实施使命的法官也应属于精英人物。时尚文化属于社会和民间的范畴,而法律文化通常归于国家,法律与时尚的关系因此亦可从国家与社会的框架来理解。


  三
  法律与时尚也并非毫无关联。一方面,法律可能影响时尚,通过法律可引导时尚,包括促进、限制以及禁止;另一方面,时尚也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甚至冲击。
  法律对时尚的限制或促进由来已久。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评述》中记载:英王爱德华四世颁布一项法令,禁止当时的优良绅士(依一位伯爵的登记)穿的鞋或靴子上佩戴长于两英寸长的箭头,不允许当时这种时尚的装饰。俄国沙皇彼得大帝从阿姆斯特丹和伦敦考察回国后,要求王公贵族刮掉大胡子,1701年还下令所有臣民必须穿西服,这项有关服饰的法令旨在促进俄国的近代化。18世纪许多欧洲国家通过立法维持了贵族对豪华服饰的垄断以及与中产阶级服饰的区分,服饰体现了地位。但随着中产阶级的成长和致富,他们开始要求与上层阶级在政治与服饰上平等。当然,法国的禁止奢侈法另一目的是限制昂贵纺织品的进口。法国大革命对时尚产生了重大影响,它标志着旧制度的终结和新兴服饰自由的开始,比如禁止奢侈法被废除。
  养宠物是种时尚,但也会产生一些社会问题,故法律对此予以管制。如2003年10月施行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要求:养犬须经批准,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疫苗、办理登记、领取许可证、每年注册等等。西方国家对宠物的管理更严格。如法国,宠物不登记罚款750欧元,不注射疫苗罚款450欧元……北京SARS肆虐时,许多人遗弃宠物,故宠物保护也是法律关注的问题。1822年,世界第一个反虐待动物的法律在英国诞生,后陆续有了鸟类保护法、动物保护法、宠物法、动物遗弃法等。意大利一项法律规定了动物的权利,任何虐待、遗弃行为都将受谴责。德国《民法典》第90条A甚至规定,动物不是物。
  再如,网络是现代时尚不可缺少的媒介,但网络也存在言论放纵、色情泛滥、暴力充斥、谣言易起等问题,故法律介入管制,相关规则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a>》、《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
  还如,登山等户外运动日渐时尚,但登山却是高危险的运动,2002年8月北大山鹰社5名队员希夏邦玛峰遇难只是无数探险悲剧之一,故法律对此管制严格。1997年发布2002年修订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登山、探险须经批准;国家对从事户外登山、探险人员的领队和向导的资质严格审核;户外登山、探险活动只有在高山向导的带领下才能进行;违反规定分别给予取消申报资格3年、注销教练或向导资格、罚款、不予确认成绩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加强登山的环境保护,这体现了法律对环保时尚的促进。我国已制订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如《环境保护法a>》、《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等。
  四
  时尚对法律的影响,首先表现为一种支持和促进。如上文提到的环保时尚,就有助于环境法制的建设,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各环节来看,环保时尚发挥的作用皆不可忽视,它敦促国家制订更多更详细的环境法规,同时让依法保护环境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台湾民间出现的“环境自力救济”运动,成为当局保护环境的有益补充,也促进了其环境立法和执法的改善。
  其次,时尚是一种新的观念、思想、行动和文化,因而可能会冲击陈旧的法律。当然这一过程多为无意识,因为蓄意挑衅法律者绝非常态。比如,我国有关网络言论的管制通常认为过于严格,其结果是“有法不依”,而这种状况最终可能会导致法律的修订。1980年代初校园流行邓丽君的歌,不过却被视为资产阶级的靡靡之音而受禁,学校保卫处(也属公安部门)查获将予以没收。烫发染发直至1980年代末还被看成“小流氓”行为。时尚的力量最终冲垮了那样的国家治理方式,“行动中的法”对人们的约束越来越宽松。现在人们有了20年前根本不可能想像的、更多的“自由”的时尚。
  再次,时尚行为可能与法律发生冲突。比如,有一种生活放纵的时尚,一夜情、用身体写作、以下半身思考,但放纵到一定程度时,就可能引致法律的干涉。
  最后,但却十分重要的是,时尚扩张个人权利。时尚可能表现出个性张扬和过分怪异,有时甚至会引发他人道德上的不快。比方说:看到所谓“歌德浪漫死亡派”化妆,许多人可能会恶心得睡不着觉;即便T台上引领时尚潮流的美女,若化妆奇异发型古怪,也可能引发不少人反感。就此而言,时尚呼唤一种美德,这就是宽容。正如密尔在《论自由》一书提出核心的自由原则或伤害原则:一是个人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二是只有当个人行为危害他人利益时,个人应接受社会或法律惩罚。社会只有在此时才对个人行为有裁判权,也才能对个人施加强制。宽容,最先来自宗教领域,属伦理维度,但不仅仅如此,它所对应的另一面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们可称之为追求时尚的权利。对时尚行为的尊重,甚至可上升到人权保护、宪政框架的角度来理解,因而时尚对法律的影响从根本而言涉及宪政,涉及公权与私权、公域与私域的区分,它要求法律重申“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之原则,它呼吁国家充分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它也暗示着“管得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从而契合了“有限政府”甚至“最小政府”的政治思想。现代时尚的观念深入人心的过程,正是私人不断从公权力领域夺取领土而扩张私权的过程,是人类自我解放以实现更大限度自由的过程。
  五
  可见,时尚不是坏事。首先,时尚扩大个人权利,促动个性自由和解放。第二,时尚促进法治,正如上述。第三,时尚刺激消费,因而促进生产和提高GDP,故国家对时尚潮流大多表示欢迎,即便有些不高兴也多保持沉默,因为时尚行为的活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并能刺激经济的活跃。第四,时尚造就丰富多彩的生活。在这个改革开放的年代,生活、生命、身体、思想本身,从来没有受到如此的尊重。生活就是一切,这几乎已成时代的宣言。
  实话实说,我真不是一个追求时尚之人,勉强可归为“小知”的我对“小资”对一些时尚之物时尚之事,甚至还可能心生郁闷。然而,你我都无法摆脱时尚的影子,它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时尚的统治是不知不觉的。对天发誓,我不追求品牌,但我身上穿的、家里用的很多却是名牌(用来写这篇文章的电脑也是Dell)。部分原因是,我有一位虽重实用、但更易受时尚影响、或者说稍稍追求时尚的太太,她和我所有的亲友都期望我以一种更时尚的形象出现——“这样才像一个教授”。于是,她逛街时也顺便为我买一些花花公子、金利来、苹果、鳄鱼;而我,穿起来感觉似乎还挺不错,并且年复一年、逐渐也不太愿意再穿“无名之衣”了。对更年轻的一代来说,像我这样被动给“时尚”撞了一下腰的男人可能不多。而且,若想找一位不好时尚的女友,恐怕要比登天还难吧,即便从幼儿园的娃娃抓起,想必也无法控制她不对时尚“动心”,当然贫困地区除外,但也并非必然。事实上,为了追求爱情——这可是一件永远时尚的事情,现代人不但会熟练运用各种时尚的表达方式(你能想像不送花、忘记女友的生日、圣诞节或情人节不陪女友所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吗?),而且还会不断创造新的时尚,因为陈年老套难以博得女生的芳心,这便激起了时尚创新的动力。即便在学术研究领域也不例外,我们只需想想大家一窝蜂似地谈论司法改革a>、《民法典》便会明了,学术热点基本上等价于学术时尚——有多少人从来不关注学术热点呢?


  这,是一个离不开时尚的时代,我们欢迎这个时代!
  不过,我们也应想想它过去、眼下以及将来的问题:生活上的放纵主义、文化上的激进主义、经济学上的消费主义、哲学上的盲从主义;以及,时尚是什么、它背后的利益是什么、谁控制它、谁又被控制;国家应提倡何种时尚、法律应保护和促进什么样的时尚、应限制或禁止何种时尚;对时尚的冲击,法律怎样适应、司法如何应对;面对时尚,个人何去何从、媒体如何引导。
  问题+时尚,即时尚问题;时尚问题+时尚方法,即学术时尚;学术时尚+法学研究,即法学前沿,对这种时尚的追求正是本文的尝试。
  ●作者简介●
  徐昕,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学博士后,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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