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uhukb 发表于 2009-3-1 11:36:41

标语的真相

  引 言
  中国文化里是否有“标语迷信”,似乎很难考证。但是,当你的足迹遍及祖国大好河山,无论是繁华都市,还是蛮荒乡野,无论在宾馆饭店,还是田间地头,标语都无处不在。作为一个法制传媒工作者,近年来我们始终留意那些与法治有关的标语,有时非常感慨,感慨民间语文在标语上的多样性呈现,很多时候哭笑不得。
  然而,民间语文中的“涉法标语”又往往以一种奇特的方式来呈现社会的现实。本文试图解读这些民间语文,以洞悉其中隐藏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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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语的真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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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下皆贼
  孔子在《礼记·礼运》中发了一通著名的言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孔子的这番理想谈,后来归结为4个字:夜不闭户。由此看来,“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是人类大同社会的理想状态。
  但是,《礼记》尽管流传了几千年,这种社会的理想状态反而越来越远了。比如上面这则由某派出所挂出来的标语就让人有些绝望:看好自己的门,提防身边的人。这说明什么?说明这个小区盗贼横行,人人自危,没有什么安全感。
  结论是:社区治安混乱,派出所颇有渎职嫌疑。“天下无贼”,在此地显系乌托邦。

  ●标语的真相2:
  “他娘”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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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伐林木,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滥伐林木数量小的只能进行行政处罚,而数量大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刷在墙上的这幅标语显非法治视角。砍了你家的树,你自可报案,等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如此诅咒有何益处?
  “毁树一行,先死他娘。”这是封建时代的诅咒、巫术等迷信活动的现代翻版。《封神演义》中的申公豹,在阴暗的角落里扎个稻草人,写上周武王的名字和生辰八字,然后念动咒语,几乎将其置于死地。但《封神演义》是神话小说,聊博一笑耳。
  结论是:法律的惩戒只涉及违法者、犯罪者本人,从不株连亲属。上述诅咒使被诅咒者的母亲名誉受损,砍树者之母可考虑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之诉。当然,你砍人家树也是不对的,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这和名誉权是两码事。

  ●标语的真相3:
  稻草人扫黄的神话
  2004年11月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广州色诱抢劫的14名男女。该团伙由30多名年轻男女组成,有一晚就在海珠广场连劫5人的记录。该团伙多以清纯玉女和低价为饵,专门色诱抢劫30岁以上男子。作案手法极为简单:诱好色者到指定地点,由埋伏好的男子出手,堵嘴、绑手、抢劫。
  广州媒体报道说,面对色诱抢劫案件重新抬头,广州警方除出动大批警力清扫市内“站街女”集中地外,岁末年初更在“高危地段”竖起警示牌,警告“好色男士洁身自爱,以免受骗人财两空”。
  小时候生活在乡下,田里经常看到稻草人,吓唬前来啄食稻穗的鸟儿。但聪明的鸟儿不久便发现:立着稻草人的地方反而更安全。
  广州警方的这个警示牌据说很有作用。但我们也很容易判断出,这样做的效果除了使好色男士和站街女“置之死地而后生”外,还可能起到“祸水外引”的作用。
  结论是:如此没用的警示牌赶紧撤了去!警方宜大力清扫和严厉处罚“站街女”和“好色男”。如果思想上不想下狠手,靠几个稻草人扫黄,不是童话,而是神话。

  ●标语的真相4:
  光缆与铜
  “光纤没铜,偷也没用。”
  这是我所看到的一则最消极的标语,颇有不可把握之感。有关光缆与铜,还有稍微积极些的标语,比如“光缆无铜,偷盗有罪”,“光缆不含铜,偷盗要判刑”。
  有人对这则标语反弹一下,认为即便不含铜,其中如果有铝之类金属,贪财者一样也会去偷。所以某地遂有了如此标语:“光缆无金属,偷盗无意义”。很有意思。
  光纤现在已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电力、交通、军事、通信、网络等等,成为维持这个庞大社会体系运行的重要一环,一旦被破坏,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无法计算。前几年,北京就有一伙人盗割了65公里光缆,4名主犯被判处极刑。
  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割光缆,一般会认为构成盗窃罪,这是一种误解。如果盗割未在使用中的光缆,或可构成盗窃罪,然而一旦盗割的是正在使用中的光缆,情况就很复杂,要视具体情况定罪量刑,比如有的会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有的构成破坏公用通信设备罪,还有的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被告人很有可能被判处极刑。
  结论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图蝇头小利者,还是靠诚实的劳动谋生吧,不要为财而送死,这太冤枉。

  ●标语的真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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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孩放火的后果
  “小孩放火,父亲坐监。”
  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恐吓。
  小孩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们不妨以14周岁为界限,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我们称之为“小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这个规定看,小孩放火显然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中国法律不承认“株连”,因此说“小孩放火,父亲坐监”,暴露了作者在法律上的无知。
  但小孩放火,父亲有没有责任?回答显然是肯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首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保护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1、保护监护人的身心健康。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4、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有管理、教育被监护人的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结论是:从中国民法的监护制度看,如果小孩放火造成了集体和他人的财产损失,其监护人首先是父母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因此这则标语似可修正为“小孩放火,父母赔钱”。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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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语的真相6:
  你会很难看
  “敢与政府对着干,当时就叫谁难看”。真的很押韵,不过也很色厉内荏。这则标语很生动地注释了中国社会一些官员的“权力本位”意识。
  这是一种完全落后于时代潮流的腐朽政治文化,并为现代文明所不齿,然而它却是一种根深蒂固的特权意识,很有惯性力量。一些行政官员名为“公仆”,实际上却视公民为“草民”,极度漠视管理相对人的基本权利,把行政违法者当成敌人,在执法时总是居高临下,把人民赋予的公权变成个人任意行使的私权。而与此同时,法律规范对于社会和公民的引导、服务功能则被空前弱化了。
  湖南嘉禾县拆迁事件中,官员们不就亮出了这样的口号嘛:“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们就影响他一辈子。”我就是法律,管理就是“整你”,执法就是处罚,这种法治时代下赤裸裸的“行政暴力”让人心悸。
  现代社会,行政官员不仅仅是市场经济的监管者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更负有服务社会和民众的职责。如果没有这种现代行政观念,就不配当公务员。
  结论是: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当公务员就要有服务意识,你那权力本来就是老百姓让渡给你的,狂什么。难道不怕群众把你送上行政诉讼的法庭并败诉?这会很难看。

  ●标语的真相7:
  花钱买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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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山东泰安市的退伍军人周广海以每年10800元的价格承包了该市下官庄村的治安,从而成为中国“治安承包”第一人。
  随着中国社会治安形势趋于严峻,在基层治安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治安管理模式,那就是肇始于山东泰安农村地区,并已在河南、吉林、内蒙古、浙江、江苏等地蔓延开来的治安承包责任制度。
  从已有的社会实践来看,所谓的治安承包责任制,就是将其整体治安或某项治安或某个要害部位、重点项目的巡逻看护、安全管理以每年一定的价格承包给一个人或几个人,并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严格奖惩兑现,从而达到维护治安和安全的目的的一种方式。
  媒体上对“治安承包”的批评很多,大意是说治安管理权是一种公权,拿来进行市场化运作,混淆了公权和私权的性质云云。
  存在的都是合理的。尽管在国家法的层面上,治安承包行为存在着各方面的合法性困境,但是站在民间社会的立场,这种行为则又是对既有制度的一种创新。
  结论是:在国家对社会治安问题没有更好的治理对策之前,“治安承包”行为还将在一种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处境中生存很久。

  ●标语的真相8:
  火车与人
  关于火车与人,最让人绝望的就是这则标语了:“横卧铁轨,不死也要负上法律责任。”一般而言,想用卧轨这种办法结束自己生命的人,除非在火车开过来之前放弃自杀念头,基本上是没有生还可能的。试想,当一个试图通过卧轨来了结自己的人看到这则标语,他有若看到了铁路部门的威胁:“火车没压死你,还有我们收拾你!”于是,反而坚定了他自杀的决心。这种“催命般”的标语真是黑色幽默啊。
  关注这则标语,我们的实际意图是探讨火车撞死人的话题。事实上,对于火车撞死人来说,并不是像民间传说的“撞了白撞”。
  我们确知,一旦发生路外人员的伤亡事故,铁路部门会成立调查委员会,对事故的性质和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判断事故责任。如果是路人横穿铁路、在铁路路基上行走、坐卧钢轨、抢越铁道路口发生意外,那么完全是自己的责任。甚至给铁路造成损失者,还要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如果属于铁路方面的责任造成路外人员伤亡者,其医疗费、安葬费等由铁路负担,并根据具体情况,由铁路给予一次性抚恤费。也就是说,出于人道主义精神,铁路方面会给予抚恤费,但这个数额很少,仅几百元而已。
  对于火车与人接触的有关问题,我国《铁路法》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处理规定,不管涉及什么问题,这部法律都是比较权威的解决路径。然而在沈阳却出现过“火车撞死人就赔粮票”的奇闻。国务院办公室于1979年7月16日印发的这份名为《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至今还有效,其中第六条“对伤亡者按下列规定处理”有这样的字样:“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造成伤亡的,……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必须由本人交纳,确无粮票来源的或来源不足的,经铁路公安部门证明,由当地粮食部门给以解决。……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
  有学者强调,火车撞死人事故的处理原则,《铁路法》有规定的,应当优先考虑该法,尽管铁路运输企业在发生的火车撞人事故中,都拿上述暂行规定作“挡箭牌”,但是受害人或其亲属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暂行”25年的文件,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铁路法》对火车撞人事故进行责任划分,并作出处理。
  结论是:从法律效力的角度看,《铁路法》的位阶远高于1979《暂行规定》,然而《暂行规定》并非全无好处,在《铁路法》认为受害人全责“撞了白撞”不予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亲属至少可以经由《暂行规定》拿到300元。聊胜于无。

  ●标语的真相9:

http://www.dffy.com/upfile/20050218190548-0.jpg
  “格杀勿论”有问题
  2000年12月,湖北省公安厅厅长陈训秋向该省警方下令:“对正在实施盗抢金融单位的恶性犯罪分子,可当场击毙。”2003年初,在沈阳发生震惊全国的“1·18”特大爆炸抢劫运钞车案后,河南郑州警方明确表示:凡抢劫金融网点者,民警可当场将其击毙。从我们照片中的这幅铜牌标语看,重庆市开县公安局也做出了同样的警示。
  “当场击毙”是警察当场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行为。谁有权作出剥夺嫌疑人生命权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剥夺其生命权?在不同利益的权衡中,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究竟应占何位置?
  在现有法律状态下,合法地剥夺一个公民的生命,只有两种情形:一是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二是《刑法》赋予的正当防卫权。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等条款的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1、要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发生;2、要情况紧急;3、须经警告无效;4、使用武器应当以制止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不造成对方的伤亡。只有在犯罪分子威胁到其他人的生命权包括执法干警的生命权,而且这种威胁迫在眉睫,又没有其他办法制止的情况下,才可考虑万不得已的开枪下策。
  “当场击毙”的政策导向和执法模式将导致消极后果,比如,当场击毙一旦出错,不但后果无法挽回,而且有关执法人员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比如,仅以谋财为目的的嫌疑人得知会有被击毙的后果发生,就会更加穷凶极恶,造成更多无辜生命的死亡。


  结论是:为了公民(加害人以及被害人)的生命权,请慎重“当场击毙”,不妨“当场击倒”。

  ●标语的真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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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怕的“正义暴力”
  用“打死小偷”在网上百度(baidu.com)一下,检索结果是:找到相关网页约2940篇。由此可见,标语上所云“偷车贼捉到就地处死”,并非仅是用来吓唬人的。
  1997年修改后的我国刑法虽保留了对盗窃罪适用死刑,但适用条件很严格,仅限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所以,即便经过法院审判,我们平时所说的小偷小摸行为(比如偷车贼)也绝对罪不当诛。但现实是,近些年来的确有相当数量的小偷被打死了。
  这真是一件可悲的事。人类放弃同态复仇后,出现了警察、法庭、监狱,由国家代替被害方对侵害人进行惩罚,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当事人之间无休止的冤冤相报。今日我们法律的公平在于,当打死一个小偷的时候,你所获罪责和你打死一个平常人没什么两样。因此,当有刑事案件发生或嫌疑人被捉,有法律意识的公民应当及时交于“有司”办理,而不可以私力救济进行了断,否则害人害己。
  网络搜索的结果这样告诉我们:有人打死小偷被判八年;私设公堂打死小偷,大连九名保安员被判刑;5治安员打死小偷被判3年……
  结论是:打小偷的行为貌似一种“正义的暴力”,但是,这种暴力行为如果不能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则无论出于谁的手,一样没有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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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语的真相11:
  到底谁会过不去
  记得9年前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采访,一位外商对我说,我们最怕的是没有规则,不依法办事。没有法律法规a>,我们投资者心里就没底。
  法律和规则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元素。而没有规则意识,带给人们的是一种不安全感,是一种无序。
  “谁与招商引资企业过不去,就是与蛟河人民过不去。”这则来自吉林蛟河的标语中所透露出的信息,很让人不安。
  招商引资近年来成为各地官员的一种政绩需求,所以就出了很多怪现象。比如,安徽、江苏一些地方交通管理部门为配合政府招商引资,制订了在一定范围内对外地人员交通违法行为“不扣证,不扣车,不处罚”的优惠政策。山东省高级法院出台了审判活动“十条界限”,其中规定:对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只要没有中饱私囊,不作犯罪处理。还有些地方政府官员在对外招商引资时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来我们这里投资吧,工人工资少,投资挣得多”,为了达到目的有意压低本地劳动力成本。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招商引资,政府真正要做的,是要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为某些特殊企业划定一个特区,出台某种政策规定,于法外施恩,可能会有些短期效益,但长远来看,蠢得很,结果会适得其反。某地为招商引资,开出了免税、免费、审批手续可“先上车后买票”等政策,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些优惠政策反而把投资者吓跑了。
  结论是:法外施恩,不尊重法律和规则,就不可能有良好的秩序,谁还敢前来投资?!

  ●标语的真相12:
  父债子还已非天经地义
  “人死债不烂,父债子来还。”这则标语来自安徽,是有关归还农业贷款的。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在旧时代的确有些天经地义,这关乎道德水准和诚信问题。但是法治时代下这种观念就值得批驳了。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a>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我国《继承法a>》从保护继承人的角度出发,规定了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彻底否定了“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因为自愿继承原则的实行就使继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超过了财产,继承人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即使继承人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这就是《继承法a>》实行的“限定继承”。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继续清偿,除非继承人本身自愿。
  结论是: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儿子自愿替父偿还所有债务,这种做法作为一种优良传统我们在道德上应予以支持,但是从法律角度看,儿子并没有替父亲偿还超过父亲遗产价值的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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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语的真相13:
  太太不能太放心
  这则标语非常别致。“让领导放心,让太太放心”,后半截易懂,前半部分则会产生歧义,“领导”是指前来休闲的人,抑或是指休闲者的领导?让人有些糊涂。然而,不管怎么理解,这都是一条廉政标语。
  有首民谣这样唱:上级来了怎么办?先住宾馆后吃饭;吃完喝完怎么办?找个舞厅转一转;转完舞厅怎么办?按摩小姐按一按。一个不言自明的事实就是,洗浴、按摩、练歌房等已经成为公务和商务领域的交际方式,而在一些档次较高的消费场所,贿赂包括性贿赂就极可能会发生于其中。
  在近年来查办的大案要案中,性贿赂呈愈演愈烈之势,它使得行贿人对受贿人的“关照”从物质层面上升到感官、精神层面,在“体贴入微”的同时也使犯罪行为更具隐蔽性和危害性,但我国刑法对其定罪量刑仍是空白。在修订刑法的过程中,有学者建议将“财物”改为“财产性利益”,以涵盖诸如提供性服务等情况。
  我们相信照片中这家温泉休闲广场是清洁的,是让太太们放心的。然而,我们也希望太太们对“领导”稍稍不放心些,切实加强监督对“领导”有好处,因为尽管是在“领导”放心的休闲场所,也极有可能不慎在河边“湿鞋”。
  结论是:官员对权色的欲望好比两个有缺陷的基因,常常会产下贪财好色的连体儿。洗浴、按摩、练歌房、休闲广场都没有错,只是“罪恶假汝之名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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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语的真相14:
  枪支炸药很吓人
  枪支炸药散落于民间,是一件很恐怖的事。
  和美国社会允许公民持枪完全相反,中国政府历来对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严格管制,但近年来的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仍十分突出,爆炸案件、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安部门从2004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缉枪缉爆专项整治活动,颇有成效。


  “一支枪,二斤药,判两年,没啥说”。估计这条标语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从字面看尽管简单,却有不少法律含量,而且对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这种表述也是基本准确的。一支枪、二斤药是定罪的数量标准,两年则是量刑情况。此外,这句标语还暗含了涉及枪支和爆炸物的两大类罪。详细情况不妨看看具体的法规检索。
  结论是:尽管有些恐吓意味,但这则标语在通俗性和经典性上无可挑剔。

  ●标语的真相15:
  上访让公仆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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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一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关涉切身利益的问题并要求解决,俗称“上访”,这本是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但在基层,一说起上访这词语,领导们的头就开始疼了。所以为了防止群众到上级部门反映情况,这些聪明的领导们除了围追堵截上访的人群,还从文化上进行灌输。因此就有了下面这些很可笑的标语。
  “严禁党员干部参与集体上访”——反弹一下,似乎是说党员干部只可以进行个人上访。
  “越级上访违法”——违的是谁的法?领导们言出法随的水准的确高啊。但这只能骗骗少数没有法律知识的群众。
  此外相关标语还有,“严禁党员上访,打击集体上访,遣返个人上访”,“集体上访违法,越级上访可耻”,“严禁越级上访”等等。真是五花八门,让人顿生“语不惊人死不休”之感。
  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大多是由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群众通过上访要求解决问题的要求绝大多数也是合理的。而有关部门对上访的各种限制均属违法行为,是行政对法治的一种粗暴干预,其实质就是权大于法。
  2005年1月中旬,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令颁布新修订的《信访条例a>》,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要害在于,它使信访渠道更加有效地缓解公民因个人利益而引起的痛苦,并努力保证他们不因为这种痛苦的申告而引起更大的不公正对待。
  结论是:要切实为民众解决问题,这是破解上访问题的根子。辱骂和恐吓绝对不是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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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语的真相16:
  森林防火需要温情
  在林区,森林防火是最重要的事。
  “见烟就罚,放火就抓”,悬挂于路口上方的这条横幅煞是刺目。显然,这则标语出自林管部门。其本意大抵是指:如发现携带香烟进入林区要处罚,还要抓好动用明火和火种火源(如打火机、火柴)禁入林区的工作。
  然而,上述表达难免令人产生歧义,让人看了毛骨悚然。
  森林消防宣传要讲究艺术和效果,比如:“隐患要除,平安是福”,“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等等,都是很好的标语,人们在阅读之余,会不知不觉地接受它的善意提醒。
  结论是:我们这个社会更需要温情。文革式的语言请丢进垃圾堆,如何?然而亦有网友认为,这个激进口号体现了林区人防火甚于虎的心情,批判之余当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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