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jatmf 发表于 2009-3-1 11:36:53

南京新百被告卖了假“劳力士”

            核心提示
  1994年4月27日,陈某花51000元从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以下简称新百)购买劳力士手表一块。去年,陈将出现问题的这块劳力士手表拿到上海劳力士手表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该公司员工认定该表非瑞士劳力士手表公司生产,拒绝维修,并与香港公司联系后表示其质量保证书亦可能非法出具。日前,陈把新百告上了法庭。
FONT>        鉴定机构:只对零部件鉴定 不出整只手表真假结论
  陈某于1994年在新百花费51000元购买了一块规格型号/编号为16233/X130136劳力士手表。陈某表示,该表曾于1996年在新百修理过一次。去年因该表再次出现问题后拿到上海瑞士劳力士手表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却被认定该表非瑞士劳力士公司生产,拒绝维修。陈某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可能受到侵害,在消协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将新百告到了南京市白下区法院。
  此表究竟有什么质量问题?白下区法院委托国家钟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做真伪鉴定。该中心于今年5月13日出具了鉴定结论:1.所用机心:瑞士劳力士ROLEX3135型机心;2.外观特征:表壳、表带标识与原装同型号产品不符。很明显,这份鉴定报告单没有得出真伪鉴定。白下区法院对这份《鉴定报告单》提出异议。该中心答复:根据钟表产品的特点,手表是由机心、表壳、表带、表盘、表针等零部件组成,对整只成表的鉴定,需分别对各零部件进行鉴定。“表壳、表带表识与原装同型号产品不符”的鉴定结论主要基于以下事实:该样品的质保书所示样品型号为“16233”,但该样品表壳12时一侧的开档间(即表耳之间)所标注的型号为“16234”,两者不一致。
  据了解,国家钟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法授权的唯一的国家级钟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记者就此表真假电话采访了负责此表鉴定的主管王岩民。他表示:“货物的真假只有厂家说话最具权威性。我们对任何产品鉴定均不下真伪鉴定结果,只对产品做具体零部件的识别鉴定;但我们的鉴定是真实的、无异议的。是真是伪必须综合厂家公告、产品质量、特征和做工等诸方面鉴定结果。我们的技术细节不可以写得过分明确;这就像我们去瑞士劳力士公司参加技术交流时,对方同样会出于技术保护顾虑而有所保留。”
            新百:真假难分?责任难负
  新百投资管理部部长助理毕胜就此问题代表新百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首先表示,新百会始终对消费者负责,尽可能为消费者着想。陈某说上海劳力士维修中心认定此表非瑞士劳力士公司生产,却拿不出上海方面的鉴定书。事实上,毕胜等人到上海劳力士维修中心查实后发现该中心是去年才成立的,且无鉴定劳力士手表真伪的职权。
  毕胜对国家钟表质检中心的鉴定结论也提出质疑。该中心在对《鉴定报告单》提出异议的答复中提到:目前,我国尚无将钟表产品纳入司法鉴定a>的范围,尚无专门的钟表专业的司法鉴定a>机构。也就是说国家钟表质检中心并不是专门的钟表专业司法鉴定a>机构;同时该鉴定报告单上的结论也未明确指出表的真伪性。毕胜辩称,按照此鉴定结果,手表机心为瑞士劳力士ROLEX3135型机心,该表壳、表带所标注的16234型号与该表质保书所示样品的16233型号不一致,这并不能说明该表就是假表,而且至关重要的机心是“真心”。该表已售出10年之久,此间换过秒针,去年又送到上海劳力士维修中心,脱离过物主控制,很多环节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导致该表“失真”;所以,很难认定陈某手中持有的劳力士表与新百开具的发票具有同一性。由于相隔时间太长,当时新百采购此表的经办人已退休,无法找到其出庭作证,新百当时开具出售劳力士手表发票的品名写得不够具体详细。新百也提供不出这家公司代理销售瑞士劳力士表的资格证书。
  有鉴于此,新百同意白下区法院提出的双方调解的建议。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解之中。毕胜表示,新百会尽量满足陈某的要求,以期尽快结束此案,这也是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
            原告律师a>:对消费者不应太苛刻
  陈某的代理律师a>江苏金鼎英杰律师a>事务所吴宇介绍说,陈向法院提交的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表出自新百,陈提供了在购买手表时,新百给的所有东西,包括手表实物、发票、质保证书,甚至手表包装盒,而这种情况下,新百却不认为该手表是自己卖的。当代理律师a>询问,新百需要哪些证据才行,新百回答,这是原告自己要证明的事。吴律师a>认为,陈作为原告,已尽了自己的举证义务,要求其进一步举证,不但不合理,而且不现实。
  吴律师a>认为,陈作为一个谨慎的消费者,保存了十来年的证据已实属不易。而新百要求其他的证据材料,任何一个消费者都无法做到,这样的举证要求对消费者太苛刻,如果按照新百这种逻辑,几乎卖出去的任何商品都不能证明是商家卖出去的,那么消费者除了希望商家良心发现,还能做什么呢?
  新百成立于1952年,于1993年上市,从事钟表业经营半个多世纪,具有钟表专业知识,而且熟知进货渠道,以确保来源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而新百向法院出示的进货发票,远不能令人信服。吴律师a>对新百的发票提出质疑。该发票于1993年12月由广东省恩平县工商经济开发总公司永恒商场广州经销部开具。吴律师a>特别拿出一本地图说明,广东恩平县(现为恩平市)位于广东省西南部,是粤中粤西交汇地。一个上市公司到如此偏僻的小县城购买高档名贵进口手表,而且手续不全,手表的真实性难以让人信服。除发票外,新百未能向法院提供其他证据,甚至连瑞士劳力士公司的销售授权证书也不能提供。而这是一般商家应当向卖方索要的;否则,商家的利益和信誉何以保护?
            法律专家:高档商品要签合同
  那么,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怎样才能证明所购买的商品就是商家出售的商品呢?有10年钟表销售经验的新百钟表首饰商场主任叶澍向记者解释,10年前像劳力士这样的名贵手表基本上是通过香港特许经销商转口内地代理机构经销,手表供货少,销售数量也很少,内地商家多数从广东进货。当时条件下,手表的身份认证制度尚不完善;现在每一只高档名贵手表都有一个“身份证”,即一只手表对应一个独立编号,在保质书上都写明了。
  叶澍主任介绍说,瑞士劳力士公司已于2004年在中国大陆设立自营直销机构,并授权了少数几家供货商供表,这可从源头控制假表通过大商场正规渠道流向市场销售,也有利于预防手表买卖纠纷的发生。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商家的信誉,商家在出售像劳力士手表这样的贵重商品时应与消费者签定合同,合同中应注明商品的规格型号(编号)、保修制度和其它注意事项等内容,为以后可能发生的买卖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另外商家应建立贵重商品顾客档案,一方面便于跟踪服务消费者;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一些买卖纠纷的发生。
  一块名贵的手表居然无法证明它的“身份”,又引发了消费者和商家对簿公堂。原告律师a>透露,原告已为打官司花费了万逾元,而且表示要将官司进行到底。本报对此案的进展将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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