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godau 发表于 2009-3-1 11:36:54

我国亟需建立证人保护制度

??? 一起审计大案的三个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历尽艰险。目前案件已查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已进入司法程序。举报人的举报为国家挽回了上亿元的损失。有关部门恢复了他们的工作,补发了被报复停职期间的工资,但是他们“隐姓埋名生活”的要求却没有得到满足(《中国青年报》6月21日)。
??? 其实,早在去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监察厅副厅长储亚平就向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建议,建立举报人特殊保障制度,因为很多举报人愿意检举贪官,但当纪检部门真要去查时,大部分人却又不敢站出来说话了。“这说明我们缺乏保护机制,举报者没有安全感。反腐败工作要往前推进,关键是要把民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 以前,无论从法律上还是意识上,社会上普遍认为,“作证”更多地是为国家履行义务,人们没有很强烈的权利意识,而且一般来说,很少有人打击报复证人。但时至今日,社会上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越来越多,对证人的打击报复,有的是当事的自然人,也有的是公检法司等国家公务人员,后者的威胁有时比前者更可怕。
??? 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虽然都规定了举报人、证人举报和作证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文件明令保护举报人、证人的权利,但是我国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多是宣示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其最关键的问题是,我们没有单一的证人保护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计划和经费。
??? 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美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除了这些单独的立法以外,很多国家的诉讼法,有关于证人保护的专门规定。除了这些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以外,很多国家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计划,还有很多国家,比如美国、澳大利亚,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 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强调权利义务对等,这就要求我们对证人的权利有相应的规范。在这种情形下,有关部门应该用新的思路来调整证人作证制度,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构建证人保护制度。这是反腐败、打击犯罪的需要,更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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