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WTHEQyJ 发表于 2009-3-2 13:30:43

岂能炸别墅执行财产刑

  随着一声巨响,贵州盘县马依镇一栋三层楼的别墅化为废墟。6月25日,贵州省首次通过爆破公开执行财产刑,将一毒贩余荣达花费30万元毒资建造的别墅炸掉。(6月28日《北京娱乐信报》)
  没收财产属于财产刑,是刑法中的附加刑,主要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全部或部分收归国有,以弥补因其犯罪造成的损失,同时断绝其犯罪活动的经济来源。
  对于财产刑的执行,通常情况下都是由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犯罪人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执行到位后上缴国库,至于上缴国库后的财产如何处理,则由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上缴的没收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理。而贵州省对财产刑的执行却另辟蹊径,用爆破的方法公开执行财产刑,将一毒贩花费30万元毒资建造的别墅炸掉,这可能在全国也是第一次。但是笔者认为,用这种方式来执行财产刑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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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用爆破的方式将别墅炸掉不符合财产刑立法的本意。从财产刑立法的精神来看,就是要通过对犯罪分子没收财产这样的经济处罚,一方面达到弥补因其犯罪给国家、社会所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是切断其今后犯罪的经济来源,使其在受到刑法处罚的时候,在经济上讨不到任何便宜。而用爆破的方法将犯罪分子的别墅炸掉作为对财产刑的执行,是违背立法本意的做法,只能起一时、短暂的轰动效应,对于弥补犯罪分子给国家、社会所造成的损失来说,则是无从谈起。
  其次,用爆破的方式将别墅炸掉不符合现代理念。对于没收别墅的处理,完全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进行,这样做不但能扩大宣传,起到教育警示作用,而且还能使其没收财产的价值得到实现,并用以来弥补因犯罪给国家、社会所造成的损失。采用炸掉别墅的方式来执行财产刑,等于是毁灭财产,使有价值的财产归于零,这样做不但不能起到好的社会效果,反而会助长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的风气蔓延。
  第三,用爆破的方式将别墅炸掉不符合现代经济要求。当地国库对上缴的没收财产如何处理、怎么处理是他权力范围的事,但不管怎么处理,需要符合现代经济的要求。犯罪分子的行为本来已经对社会造成了损失,刑法就是在通过刑罚对犯罪分子进行制裁的同时,科以财产刑来最大限度地挽回由于犯罪而造成对社会的危害,使损失降低到最小化。而用爆破的方式将别墅炸掉,使本来可以实现的财产价值得不到实现,使本来可以得到弥补的损失得不到弥补,这种做法不符合现代经济要求。
  我们做任何事情不能图一时的痛快,而是要多一些法治观念,少一些人治因素;多一些现代理念,少一些主观想象;多一些冷静思考,少一些盲目冲动。如果我们这样做了,就不会发生爆破炸掉别墅执行财产刑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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