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anyu 发表于 2009-3-10 20:44:11

商场抽奖 雾里看花

  本月15日起实施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这一规定是否能有效制约商家在有奖销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记者进行了调查。
           抽奖销售 谁来监督?
  “购买本店商品满XX元,可参与抽奖”,“凡购在本店消费,均有机会获得千元大奖”。这样的促销手段,在商家的经营活动中屡见不鲜。很多消费者受商家宣传吸引,往往会临时购买一些“计划外”的商品,为自己创造一个抽奖机会。
         顾客:大奖有没有难以查证
  “抽了3次,中了2个3等奖、一个4等奖。”10月25日,在南京某大型商场的抽奖台前,刚刚抽完奖的王小姐把她抽奖的情况告诉了记者,并给记者展示了她抽奖的“战利品”——两只玻璃杯,一支牙膏。王小姐向记者透露,本来她花了500多元买了件上衣,但服务员告诉她满200可以抽奖一次,建议她凑够600元获得三次抽奖机会。经不起服务员的劝说,王小姐又买了一支价值100多元的唇膏。
  “没看到有谁中1、2等奖。”王小姐说在她排队的10分钟时间里,看到中奖的概率确实挺高,但顾客中的都是3、4等奖。“可能运气还不到吧,毕竟大奖太少了,哪有那么容易中啊。”王小姐把大奖难中的原因归结为运气差、大奖少,在随后随即采访的顾客中,记者发现不少顾客的想法和王小姐一样单纯。问及顾客是否怀疑过奖箱里没有1、2等奖,绝大多数顾客的第一反应是根本没有往这方面考虑,并表示商家不大可能在这方面造假。也有一小部分顾客表示有过这样的怀疑,但都无可奈何地表示,顾客又不可能打开箱子挨个奖券看,有没有投放1、2等奖奖券只有商家自己知道了。就算商家没有投放,顾客也无从查证。
         律师a>:商家弄虚作假太容易
  顾客无从查证是否投放大奖,更多的靠商场的诚信与自律,很容易让商家钻了空子,做无本的“广告宣传”。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江苏金长城律师a>事务所的王健律师a>主动向记者讲述了他所碰到的一个事例。省内一家大的电讯公司搞短信促销活动,月内发送短信数量位居前几位者可获得大奖。令人惊奇的是,数月下来,多个相同的号码频频获奖。后经调查发现,这些号码的使用人不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就是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如果不是消费者偶然的机会发现奇怪的现象,并坚持调查举报,该公司的“骗局”难以浮出水面。
  王律师a>告诉记者,有的商家干脆不投放大奖,有的商家为了取悦消费者故意设计“骗局”。但无论商家采取哪种手段,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又缺乏有效的信息获取手段和渠道,商家弄虚作假易如反掌,消费者维权难度相当大。王律师a>告诉记者,商家在这个环节弄虚作假,不仅对消费者缺乏诚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监管:条件有限监督受制约
  消费者对商家可能出现的弄虚作假无能为力,相关管理部门是否能通过监督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呢?为此,记者电话采访了南京数家工商局了解相应的监管情况。从工商部门反馈来的信息看,普遍认为监督难度大。接受采访的工商部门均表示,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商家搞抽奖销售必须向管理部门备案,亦未规定管理部门在商家抽奖销售开始前有权进行审查。此外,辖区内众多商场、超市在销售旺季各种抽奖销售活动频繁,工商部门人手有限,也难以做到全面监督。
  受困于法律的缺位和实际条件的限制,消费者与相关管理部门难以对商家在抽奖销售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加以监督。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理女士提出利用中立第三方力量制约商家的观点。张教授告诉记者,目前已有部分商家采取公证的方式进行抽奖销售。即公证部门派人亲临现场,核实奖项设置和奖品数量质量等情况,并监督商家将奖券放入指定的物品内予以封存。张理教授分析说,公证的介入既能解决消费者和管理部门不便介入的困难,又能够将商家的抽奖销售活动阳光化,还能够保留相应的证据供管理部门执法、消费者诉讼使用。目前的公证仍是商家自发的行为,缺乏制约力度,她建议立法部门充分考虑公证所能发挥的作用,强制商家公证以挤压在抽奖销售中暗箱操作的空间。
         维权:两大问题造成索赔难
  接受随机采访的绝大多数消费者称不能容忍商家在抽奖销售中的欺诈行为,有的消费者甚至表示必要时候会选择与商家对簿公堂。但在张理教授看来,消费者的维权热情固然值得提倡,但要达到成功维权的目的还面临巨大的障碍。
  “有的商家之所以敢在抽奖销售中玩猫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消费者制约不了他们,让他们有恃无恐。”张理教授表示,商家在抽奖销售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将承担行政责任,相关管理部门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不过,商家的欺诈行为发生在抽奖环节,并非发生在商品交易环节,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商家欺诈消费者的赔偿规定作为索赔理由看来并不合适,而相关的法律中也尚无这方面的规定。另外一个困扰消费者维权的问题则是索赔额难以确定。
  “在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做出扩大解释,把抽奖行为视为大的商品交易环节的一部分,消费者可以此为基础寻求索赔。”张理教授表示,提出这样的建议,根本目的还是警示商家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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