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jpfwin 发表于 2009-3-10 20:44:17

超市侵权何时休

  超市,作为一种先进经营模式节约了商家的成本,也给消费者购物带来了方便。然而这种开放式的经营方式,也给超市带来了一个问题,就是如何防盗的问题,于是超市里安装了摄像头、电子防盗门,加强了保安的巡查力度,更的甚者要求消费者进入超市时存包、封包,离开超市时要求强行出示购物小票,并在小票上盖章确认方可离开超市。这些防盗措施如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无可厚非,但其中超市要求消费者存包、封包及出示购物小票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已构成侵权。近年来屡遭消费者投诉。笔者根据法理对此现象作如下分析:


  一、侵犯人格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消费者权誉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的规定,超市封包及检查小票实质上就是将消费者视为偷窃物品的嫌疑人,贬低侮辱了消费者,给消费者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从而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权。


  二、侵犯财产权,包括所购商品的财产权和自身物品的财产权。


  所购物品的财产权。根据《消费者权誉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规定,当消费者在收银口付完款时就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交易到此完成,此时超市查验小票,应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及人身自由权。


  自身物品的财产权。消费者随身携带的包也是消费者的财产,超市进行封包,又侵犯了消费者对自身财产的使用权。


  三、侵犯知情权。超市在出口处设立检查处,未能在检查处挂牌说明设立的目的是什么,是否为强制检查,而根据《消费者权誉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甚至是宪法直接赋予的,在法理上属于高位阶的权利。即便超市作为法律主体,保护自身权益,主要是财产权利,但是相对于消费者的权利仍属于下位阶的权利,在两者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先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并且超市不是一个执法部门,其没有执法权。因此超市的工作人员就没有执法权,其根本就没有检查消费者的小票及所购物品的权利。超市作为一种开放式的经营模式,物品被盗是在所难免的,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不能将这种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不能以一个侵权行为去维护自身的权利,更不能侵害所有消费者的权利,除非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如果超市认为某人偷窃了物品,必须自已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消费者没有义务出示小票来证明自已不是偷盗者。


  消费者对于超市来讲,是超市的衣食父母,是超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超市所应做的是如何向消费者提供放心的货物及优质的服务,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购物行为,超市才能更好的生存发展下去。目前超市的防窃措施已足以能保证货物的安全,如果超市为了防止偷窃而一味的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否则超市将难以生存,甚至倒闭。


  笔者所在的城市不大,但超市也不少,也存在存包、封包及检查购物小票的现象。笔者几次购物,都对超市查验小票的行为进行抵制,不接受超市的检查,但这样做的人很少。笔者认为权利的保护要靠自已去争取,因此,所有的消费者要联合起来维权,否则就是对自已权利的漠视,也是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一种纵容。如此这般,超市侵权何时休!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超市侵权何时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