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处飘 发表于 2009-3-10 20:44:18

福建消费者戴元龙质疑“停机保号费”的合法性

  5月31日,信息产业部发出通知,要求降低移动电话停机保号业务资费上限标准。福建消费者戴元龙6月7日为此向信息产业部发出行政请求书,请求取消手机停机保号费并责令各移动、联通公司向移动电话用户退还自2005年1月1日起收取的停机保号费。

  请求书的理由说:

  手机“停机保号费” 顾名思义就是手机停用期间因用户要求保留原号码而收取的费用。

  今年5月31日,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讯清算司发布信部清266号规范性文件,即《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停机保号业务资费上限标准的通知》,规定手机停机保号费7月1日起上限降至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12月31日颁发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而根据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 可见,各移动、联通公司2005年1月1日起收取的“停机保号费”,是变相的“码号资源占用费”,是变相增加的收费项目,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另查,各移动、联通公司缴纳给国家的“码号资源占用费”是每月每个号码人民币1分钱。

  综上,根据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处理规则,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讯清算司发布的信部清266号规范性文件因与部门联合规章,即《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发生冲突而无效。为维护4.9亿移动电话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部呈上行政请求书,恳请贵部依法取消手机停机保号费并责令各移动、联通公司向移动电话用户退还自2005年1月1日起收取的停机保号费。

  同时,戴元龙还于6月6日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向其收取“停机保号费”向信息产业部进行申诉,要求该公司将被申诉人收取的0.66元“停机保号费”进行返还,并按照电信条例笫七十五条对被申诉人给予行政处罚。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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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在申诉状中说:

  我于2007年4月6日向贵部投诉被申诉人违法收取“新业务使用费”,被申诉人曾向贵部辩解说其收取的2007年1月份的号码为138****1641手机的8.41元“新业务使用费”里包含有0.66元“停机保号费”,原因在于申请人因手机丢失申请停机保号3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12月31日颁发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而根据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 可见,被申诉人收取的“停机保号费”,是变相的“码号资源占用费”,是变相增加的收费项目。

  经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据以收取“停机保号费”的文件均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相冲突,且电信业务经营者缴纳给国家的“码号资源占用费”是每月每个号码人民币1分钱。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之规定,应承担该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其收取的0.66元“停机保号费”,没有合法根据。请贵部依法实现我的诉求,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FONT>

  对于戴元龙消费者的申诉,信息产业部正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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